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3刑初537號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辰檢一部刑訴[2020]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秉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因經(jīng)營往來,欠被害人董某1520元。2020年6月13日16時許,胡某某編造先借款償還信用卡欠款、再使用信用卡套現(xiàn)償還董某欠款的理由,騙取董某信任,董某通過微信向胡某某轉(zhuǎn)賬7700元,胡某某將該錢款用于網(wǎng)絡賭博,當天歸還董某8220元,尚欠董某1000元。2020年6月14日16時許,在天津市北辰區(qū)××鎮(zhèn)××村董某經(jīng)營的糧油店內(nèi),胡某某再次編造相同理由騙取董某信任,董某通過自己和妻子的微信向胡某某轉(zhuǎn)賬10830元,胡某某再次將該錢款用于網(wǎng)絡賭博,輸?shù)羧垮X款后無力償還董某。案發(fā)當日,被害人報警,胡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案發(fā)后,胡某某親屬賠償了董某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并提出對被告人胡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胡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因經(jīng)營往來,欠被害人董某1520元。2020年6月13日16時許,胡某某編造先借款償還信用卡欠款、再使用信用卡套現(xiàn)償還董某欠款的理由騙取董某信任,胡某某將該錢款用于網(wǎng)絡賭博并在借款后償還部分欠款。2020年6月14日16時許,在天津市北辰區(qū)××鎮(zhèn)××村董某經(jīng)營的糧油店內(nèi),胡某某再次編造相同理由騙取董某信任,董某本人和其妻子通過微信向胡某某轉(zhuǎn)賬共計10830元,胡某某再次將該錢款用于網(wǎng)絡賭博,輸?shù)羧垮X款后無力償還董某。案發(fā)后被害人報警,胡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另查明,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胡某某作案用手機一部。案發(fā)后,胡某某親屬賠償了被害人董某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微信聊天及轉(zhuǎn)賬截圖、扣押決定書、常住人口信息、情況說明、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諒解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胡某某作案工具手機一部,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崔洪宇
書記員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