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魏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冀0434刑初66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3-02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jīng)過
河北省魏縣人民檢察院以冀魏檢一部刑訴(2020)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魏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運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魏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6月份,被告人趙某某以能給魏縣北皋鎮(zhèn)屯中村辦理季節(jié)性休耕項目(村民農(nóng)田今年不種農(nóng)作物,每畝補助500元)為名,向辦理該項目的屯中村每畝收取10元押金,共騙取屯中村村民13500元。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已將騙取的款項歸還屯中村村民。
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亦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另有證人陳某1、陳某2、楊某、高某1、高某2、李學堂、王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趙某某取到現(xiàn)金13500元的取款條、協(xié)議書、退款名單、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趙某某的戶籍證明及魏縣公安局北皋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證據(jù)在卷。該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趙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并將詐騙款退還被害人,可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通過社區(qū)矯正機構對被告人適用非監(jiān)禁刑進行社會調(diào)查,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鑒于上述諸情節(jié),本院決定依法對被告人趙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 杜瑞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石曉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