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7刑初331號
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寧檢一部刑訴[2020]3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實行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9月份,被告人鐘某某和顏某、楊某芳(均已判刑)事先預謀騙婚謀財,由楊某芳通過于某興聯(lián)系介紹天津市寧河區(qū)七里××鎮(zhèn)××村的方某。后顏某到天津市寧河區(qū)俵口鎮(zhèn)自由村男方媒人于某興家,假意與方某相親,后又將方某約到鐘某某居住的河北省安國市××鄉(xiāng)××村××街××號,鐘某某假扮被告人顏某的姑姑、楊某芳假扮媒人雙方見面相親。后鐘某某和顏某、楊某芳向方某及其家屬索要彩禮錢、媒人錢、踢門檻錢等共計人民幣14000元。
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鐘某某、顏某和楊某芳等人到天津市寧河區(qū)七里海鎮(zhèn)任鳳村與方某舉行訂婚儀式,顏某又向方某要見面禮錢22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鐘某某自動投案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楊某芳的家屬賠償了方某的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鐘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公訴機關提交了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戶籍證明、被告人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居民信息表、人員詳細信息、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賠償諒解協(xié)議書、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情況說明等書證,同案犯顏某、楊某芳的供述,被害人方某的陳述,證人方某某、于某某A、于某某B、代某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鐘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鐘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已得到賠償并表示諒解,對被告人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鐘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上述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曹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