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1刑初641號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西青檢一部刑訴[2020]2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經(jīng)審查于2020年10月19日受理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郝博、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劉紅麗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5月13日至2018年9月9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某通過網(wǎng)絡游戲結識被害人高某,取得對方信任后,隱瞞自己無償還能力的事實,多次虛構公司缺錢、忘帶錢包、生病需要醫(yī)藥費等理由向被害人高某借錢用于日常消費,共計騙取人民幣19493元。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獲歸案?,F(xiàn)當事人雙方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被害人高某已經(jīng)諒解被告人李某某。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進行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辯護人提出以下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不持異議,但被告人無前科、劣跡,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諒解,應從輕處罰,并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庭審中又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實施詐騙行為時明知被害人高某為在校學生,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李某某IphoneX手機一部。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并有被害人高某的陳述,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辨認筆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勘驗筆錄,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詳細顯示結果、人員詳細信息、微信截圖、收條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之手段,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某詐騙在校學生,應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在案扣押的IphoneX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 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丁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