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4刑初486號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武檢一部刑訴〔2020〕2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燕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間,被告人郭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區(qū)××村街道等地,以搞對象為名,騙取被害人趙某某等人信任,后多次編造生病需要用錢、沒錢吃飯等理由詐騙被害人趙某某錢財和手機一部,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7900余元。被告人郭某某后被查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郭某某已賠償了被害人趙某某的損失,得到了被害人趙某某的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被害人趙某陳述、證人劉某證言、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電子證據(jù)檢驗報告、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諒解書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郭某某多次詐騙、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得到其諒解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6月份至2020年6月份期間,被告人郭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區(qū)××村街道等地,假借談戀愛的名義,騙取被害人趙某(系其初中同學)的信任,并多次編造生病、沒錢吃飯、手機故障等理由向被害人趙某索要或變相索要財物,被害人趙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向被告人郭某某轉(zhuǎn)賬人民幣6311元,并花費1598元為郭某某網(wǎng)購一部VIVOS1手機。上述財物共計人民幣7909元。被告人郭某某后被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上述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郭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趙某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被害人趙某的陳述、證人劉某的證言、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zhuǎn)賬截圖、網(wǎng)購手機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細、電子證據(jù)檢驗報告、收條、諒解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構(gòu)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多次詐騙,依法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能夠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沈 剛
人民陪審員 劉恩伯
人民陪審員 王國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王浩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