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9)蘇0206刑初612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1-13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jīng)過
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錫惠檢訴刑訴〔2019〕6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1、羅某某2、曾某某、張某4、楊某某5犯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11月20日轉(zhuǎn)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1及辯護人張輝、被告人羅某某2及辯護人周文俊、被告人曾某某及辯護人郭素偉,被告人張某4及辯護人錢瑩瑩,被告人楊某某5及辯護人朱艷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1、羅某某2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經(jīng)合謀,按6:4的比例,由被告人周某某1出資人民幣12萬元,被告人羅某某2出資人民幣8萬元,成立武漢譽峰浩瑜商貿(mào)有限公司,并購買虛假的紅酒交易軟件“天宇農(nóng)商城APP”搭建交易平臺,資金通道連接被告人周某某1的個人賬戶,招募被告人曾某某、張某4、楊某某5等人,對其進行話術(shù)培訓(xùn),并提供微信、陌陌、探探號,讓其冒充女性身份與他人聊天,再以虛假的盈利圖誘騙他人出資參與所謂的買賣紅酒漲跌,通過收取手續(xù)費、后臺修改對應(yīng)數(shù)據(jù)等手法,于2019年4月26日至5月10日間,先后6次從他人處騙得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7055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26日至5月10日間,被告人周某某1、羅某某2經(jīng)合謀,設(shè)定虛假的紅酒交易軟件,由被告人羅某某2冒充女性身份與被害人梁某聊天,再以虛假的盈利圖誘騙梁某出資參與所謂的買賣紅酒漲跌,從梁某處騙得人民幣28800元。
2.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1、羅某某2經(jīng)合謀,設(shè)定虛假的紅酒交易軟件,由被告人周某某1冒充女性身份與被害人趙某聊天,再以虛假的盈利圖誘騙趙某出資參與所謂的買賣紅酒漲跌,從趙某處騙得人民幣13750元。
3.2019年5月6日至7日間,被告人周某某1、羅某某2經(jīng)合謀,設(shè)定虛假的紅酒交易軟件,招募被告人張某4,由被告人張某4冒充女性身份與被害人謝某聊天,再以虛假的盈利圖誘騙謝某出資參與所謂的買賣紅酒漲跌,從謝某處騙得人民幣4950元。
4.2019年5月7日至9日間,被告人周某某1、羅某某2經(jīng)合謀,設(shè)定虛假的紅酒交易軟件,招募被告人曾某某,由被告人曾某某冒充女性的身份與被害人王某聊天,再以虛假的盈利圖誘騙王某出資參與所謂的買賣紅酒漲跌,從王某處騙得人民幣15850元。
5.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1、羅某某2經(jīng)合謀,設(shè)定虛假的紅酒交易軟件,招募被告人楊某某5,由被告人楊某某5冒充女性身份與被害人龐某聊天,再以虛假的盈利圖誘騙龐某出資參與所謂的買賣紅酒漲跌,從龐某處騙得人民幣4300元。
6.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1、羅某某2經(jīng)合謀,設(shè)定虛假的紅酒交易軟件,招募周某(另案處理),由周某冒充女性身份與被害人劉某聊天,再以虛假的盈利圖誘騙劉某出資參與所謂的買賣紅酒漲跌,從劉某處騙得人民幣2900元。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曾某某、楊某某5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破后,被告人周某某1、羅某某2近親屬代為退賠全部贓款并已發(fā)還給被害人。被告人曾某某、張某4、楊某某5分別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184元、3200元、2944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某1、羅某某2、曾某某、張某4、楊某某5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五被告人的供述筆錄,被害人王某、龐某、趙某、劉某、謝某、梁某的陳述,證人鄒某、米某、張某的證言,扣押清單,微信記錄、收入支出登記表、轉(zhuǎn)賬記錄、銀行卡賬單,辨認筆錄,收條,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及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周某某1、羅某某2、曾某某、張某4、楊某某5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1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至八千元;判處被告人羅某某2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至八千元;判處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至三千元;判處被告人張某4拘役二個月至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至三千元;判處被告人楊某某5拘役二個月至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至三千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1、羅某某2、曾某某、張某4、楊某某5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luò)手段實施詐騙,其中,被告人周某某1、羅某某2屬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曾某某、張某4、楊某某5屬數(shù)額較大,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1、羅某某2屬主犯,應(yīng)按照其組織、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曾某某、張某4、楊某某5屬從犯,應(yīng)依法從輕處罰。鑒于案發(fā)后被告人曾某某、楊某某5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周某某1、羅某某2、張某4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五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出贓款和違法所得,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某、張某4、楊某某5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具備緩刑適用條件,故可宣告緩刑。被告人周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贓款;無前科劣跡”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羅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無前科劣跡;已退贓;雖為主犯,但相對周某某1作用較小”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曾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有自首情節(jié),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從犯;無前科劣跡;建議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4的辯護人提出的“屬從犯;自愿認罪認罰;本案贓款已追回;無前科劣跡;建議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某5的辯護人提出的“屬從犯;有自首情節(jié);無前科劣跡;建議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次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羅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次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三、被告人曾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次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四、被告人張某4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次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五、被告人楊某某5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次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被告人曾某某、張某4、楊某某5分別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184元、3200元、2944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0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判人員
審 判 長 繆月娟
人民陪審員 蓋寅芳
人民陪審員 姚 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鄒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