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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6刑終567號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9-22   閱讀:

審理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蘇06刑終567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1-19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jīng)過

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葉某某3、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張某、張某某7、李某某8、張某某9犯詐騙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蘇0681刑初12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某某1、葉某某3、李某某8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1與田亞榮共謀實施電信詐騙,并在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租賃房屋,準(zhǔn)備作案用客戶信息、話術(shù)、手機卡等,先后招募被告人李某某2、葉某某3、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張某、張某某7、李某某8、張某某9等人參與詐騙。先由李某某2、葉某某3、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張某、張某某7、李某某8、張某某9使用化名,冒充北京的收藏品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向不特定客戶隨機撥打電話,以幫被害人出售藏品為由騙取被害人信任。再由李某某1、田亞榮冒充買家聯(lián)系被害人,謊稱交易需通過北京的收藏品交易中心進行,讓被害人自行聯(lián)系收藏品交易中心。待被害人撥打李某某2等人電話咨詢出售藏品事宜時,李某某2等人以交易需建立誠信檔案、辦理交易資格證等為由讓被害人購買所謂藏品作為抵押,虛假承諾待交易結(jié)束后可選擇收藏或退還。后該犯罪集團通過順豐快遞貨到付款方式將所謂藏品快遞給被害人騙取錢款。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間,該犯罪集團以上述手段先后騙取全國各地188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068320元。

其中被告人李某某1自2018年7月10日起參與詐騙活動至案發(fā),期間詐騙集團實施詐騙的總金額為1068320元。

被告人李某某2、葉某某3、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參與詐騙的時間自2018年8月1日至10月17日,參與期間犯罪集團實施詐騙的總金額為971740元。

被告人張某參與詐騙的時間自2018年8月1日至8月18日、9月1日至10月17日,參與期間詐騙集團實施詐騙的總金額為808840元。

被告人張某某7參與詐騙的時間自2018年8月1日至9月3日、9月27日至10月17日,參與期間犯罪集團實施詐騙的總金額為670480元。

被告人李某某8參與詐騙的時間自2018年8月1日至9月1日、9月27日至10月17日,參與期間犯罪集團實施詐騙的總金額為634000元。

被告人張某某9參與詐騙的時間自2018年10月6日至10月17日,參與期間犯罪集團實施詐騙的總金額為184720元。

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葉某某3、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張某、張某某7、李某某8、張某某9于2018年10月17日被抓獲歸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審理期間,被告人葉某某3、房某某4、房某某5、張某、張某某7、李某某8、張某某9主動退繳贓款人民幣1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1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葉某某3、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張某、張某某7、李某某8、張某某9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實施電信詐騙活動,騙取他人財物,其中李某某1、李某某2、葉某某3、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張某、張某某7、李某某8數(shù)額特別巨大,張某某9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各被告人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被告人李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yīng)當(dāng)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某2、葉某某3、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張某、張某某7、李某某8、張某某9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yīng)當(dāng)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各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認罪、悔罪態(tài)度,決定對被告人李某某1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李某某2、葉某某3、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張某、張某某7、李某某8減輕處罰,對被告人張某某9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李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葉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房某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房某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楊某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張某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李某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張某某9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追繳贓款人民幣1018320元,連同各被告人已退繳在案的贓款人民幣50000元,發(fā)還被害人,各被告人在涉案金額內(nèi)承擔(dān)共同退賠責(zé)任。三、扣押在案的作案用手機、手機卡、銀行卡等物品,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上繳國庫或銷毀。

上訴人上訴情況

上訴人李某某1上訴稱:一審認定其主犯不當(dāng),其受田亞榮指使,在共同犯罪中屬于從犯地位,請求二審減輕處罰。

上訴人葉某某3上訴稱:1、其根據(jù)李某某1、田亞榮的安排打電話詢問客戶是否有收藏品出賣,不知道李某某1她們冒充買家騙取客戶錢款;2、一審認定其詐騙金額971740元不當(dāng),其經(jīng)手的銷售金額為29800元;3、其是不知情的打工者,又是初犯,請求一審改判緩刑。

上訴人李某某8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稱:李某某8是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jié),庭上自愿認罪,二審期間通過家屬又積極籌款50000元以賠償被害人損失,具有新的悔罪表現(xiàn),社區(qū)矯正機關(guān)也出具同意非監(jiān)禁刑監(jiān)管的書面意見,請求二審能夠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上半年,上訴人李某某1與田亞榮共謀實施電信詐騙,并在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租賃房屋,準(zhǔn)備作案用客戶信息、話術(shù)、手機卡等,先后招募上訴人葉某某3、李某某8、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張某、張某某7、張某某9等人參與詐騙。先由李某某2、葉某某3、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張某、張某某7、李某某8、張某某9使用化名,冒充北京的收藏品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向不特定客戶隨機撥打電話,以幫被害人出售藏品為由騙取被害人信任。再由李某某1、田亞榮冒充買家聯(lián)系被害人,謊稱交易需通過北京的收藏品交易中心進行,讓被害人自行聯(lián)系收藏品交易中心。待被害人撥打李某某2等人電話咨詢出售藏品事宜時,李某某2等人以交易需建立誠信檔案、辦理交易資格證等為由讓被害人購買所謂藏品作為抵押,虛假承諾待交易結(jié)束后可選擇收藏或退還。后該犯罪集團通過順豐快遞貨到付款方式將所謂藏品快遞給被害人騙取錢款。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10月17日期間,該犯罪集團以上述手段先后騙取全國各地188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068320元。

其中上訴人李某某1自2018年7月10日起參與詐騙活動至案發(fā),期間詐騙集團實施詐騙的總金額為1068320元。

上訴人葉某某3、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參與詐騙的時間自2018年8月1日至10月17日,參與期間犯罪集團實施詐騙的總金額為971740元。

原審被告人張某參與詐騙的時間自2018年8月1日至8月18日、9月1日至10月17日,參與期間詐騙集團實施詐騙的總金額為808840元。

原審被告人張某某7參與詐騙的時間自2018年8月1日至9月3日、9月27日至9月28日、10月1日至10月2日、10月5日至10月17日,參與期間犯罪集團實施詐騙的總金額為654180元。

上訴人李某某8參與詐騙的時間自2018年8月1日至9月1日、9月27日至10月17日,參與期間犯罪集團實施詐騙的總金額為634000元。

原審被告人張某某9參與詐騙的時間自2018年10月6日至10月17日,參與期間犯罪集團實施詐騙的總金額為184720元。

上訴人李某某1、葉某某3、李某某8、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張某、張某某7、張某某9于2018年10月17日被抓獲歸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審理期間,上訴人葉某某3、李某某8、原審被告人房某某4、房某某5、張某、張某某7、張某某9主動退繳贓款人民幣10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10000元。

另查明: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李某某8通過家屬退出贓款人民幣50000元,現(xiàn)暫存于本院賬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南通順豐速遞有限公司、北京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快遞簽約協(xié)議、代收貨款清單等資料、快遞退回件,銀行交易明細,協(xié)助凍結(jié)財產(chǎn)通知書回執(zhí),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及扣押的手機、記賬本、考勤表等物品,電子證據(jù)微信聊天檢查筆錄,上訴人李某某8住院病歷、入院記錄、手術(shù)記錄、檢查報告、出院記錄,證人張某甲的證言筆錄,被害人楊某甲、韓某、李某、范某、華某、鐘某、邱某、張某乙、王某甲、薛某、郭某、韋某、賀某甲、張某丙、高某、楊某乙、沈某、王某乙、龍某、崔某、賀某乙等人的陳述筆錄、提供的快遞單和部分當(dāng)?shù)毓矙C關(guān)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另案處理共同作案人田亞榮的供述筆錄,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退繳贓款暫存款票據(jù)等,上訴人李某某1、葉某某3、李某某8、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張某、張某某7、張某某9在偵查階段及一審?fù)徶幸鄬ι鲜鍪聦嵐┱J不諱。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證據(jù)來源合法,證據(jù)間能相互印證,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關(guān)于上訴人李某某1上訴稱“一審認定其主犯不當(dāng),其是從犯”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上訴人李某某1與田亞榮共謀詐騙,并招募李某某2、房某某4、房某某5等人參與,平時除負責(zé)冒充買家配合李某某2等人詐騙外,還負責(zé)教導(dǎo)新人話術(shù)、考勤管理、發(fā)放工資、購買作案用電話卡、話費充值、接轉(zhuǎn)公民個人信息等,詐騙集團的非法收益與田亞榮分成共享,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yīng)認定為主犯。故上訴人李某某1認為其不是主犯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上訴人葉某某3上訴稱“其不知道李某某1等人實施詐騙”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上訴人葉某某3在偵查階段多次穩(wěn)定的供述,供稱其看了話術(shù)單后就明白這是個騙局,其按照話術(shù)單要求冒充劉丹以幫對方賣收藏品的名義騙錢,后面老板還會冒充買家打電話給對方。證明上訴人葉某某3不僅主觀上明知自己在實施詐騙違法犯罪活動,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集團分工的打電話等詐騙行為。上訴人葉某某3的供述得到眾多同案犯供述的印證,其本人亦在一審?fù)徶袑ψ约簜刹殡A段的供述無異議。故上訴人葉某某3上訴稱其不清楚是在實施詐騙,與查明事實不符,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上訴人葉某某3上訴稱“其詐騙金額為29800元,而不是971740元”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luò)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wǎng)絡(luò)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yīng)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dān)責(zé)任”。根據(jù)上訴人葉某某3的供述及考勤表等在案證據(jù),上訴人葉某某3參與本案電信詐騙的時間自2018年8月1日至10月17日,參與期間該犯罪集團實施詐騙的金額為971740元,一審認定上訴人葉某某3參與詐騙金額971740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上訴人葉某某3認為一審對其詐騙金額認定過高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某某1、葉某某3、李某某8、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張某、張某某7、張某某9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實施電信詐騙活動,騙取他人財物,其中李某某1、李某某2、葉某某3、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張某、張某某7、李某某8數(shù)額特別巨大,張某某9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上訴人李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yīng)當(dāng)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葉某某3、李某某8、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張某、張某某7、張某某9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yīng)當(dāng)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在案證據(jù)考勤表顯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7于2018年9月29日、9月30日、10月3日、10月4日未參與該犯罪集團實施詐騙,一審對原審被告人張某某7參與犯罪集團的期間認定有誤,本院予以調(diào)整,并對應(yīng)剔除原審被告人張某某7上述未參與四日的詐騙金額共計16300元,即原審被告人張某某7參與詐騙金額應(yīng)為654180元,并相應(yīng)對原審被告人張某某7的量刑適當(dāng)予以調(diào)整。除此之外,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zhǔn)確,量刑恰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鑒于上訴人李某某8在二審期間能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具有新的悔罪表現(xiàn),且社區(qū)矯正機關(guān)出具書面意見同意進行非監(jiān)禁刑監(jiān)管,對其可適用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2019)蘇0681刑初126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中對上訴人李某某1、葉某某3、原審被告人李某某2、房某某4、房某某5、楊某某6、張某、張某某9的定罪和量刑部分,以及對原審被告人張某某7、上訴人李某某8的定罪部分和第二、三項;

二、撤銷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2019)蘇0681刑初126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中對原審被告人張某某7、上訴人李某某8的量刑部分;

三、原審被告人張某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上訴人李某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顧峰峰

審判員  杜吉華

審判員  黃靜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王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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