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9刑初531號
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薊檢一部刑訴〔2020〕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簡易程序,后發(fā)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于2020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付延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羅某系鄰村村民。2018年5月27日至5月29日間,李某某因用手機玩牌輸錢后欲翻本,編造為給102國道輔路(倉桑公路延線)改建工程拉土欲購買鏟車的事實,分兩次騙取羅某錢款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4200元,并將所騙贓款用于賭博揮霍。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羅某達成調解協議,并取得被害人羅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查證屬實的案件來源、抓獲經過、公安機關情況說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受證據清單、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調解協議、問話筆錄,被害人羅某陳述,證人姜某、郭某、陳某證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羅某達成調解協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罰,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長 李 英 山
審判員 潘曉哲人民陪審員馬翠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龍
書記員李朝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