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6刑初1382號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濱檢一部刑訴〔2020〕6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予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5月份,被告人夏某某在濱海新區(qū)××花園××號陳某1家中,虛構向陳某1購買化妝品用于天津港口醫(yī)院發(fā)放勞保用品,謊稱因其資金不夠需要陳某1提供資金做轉賬流水,騙取陳某1人民幣2.8萬元。后被告人夏某某變更聯系電話,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夏某某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夏某某當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陳某1的陳述,證人陳某2的證言,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銀行交易流水、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賬號交易查詢單、情況說明、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紤]到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夏某某退賠陳某1人民幣28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海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韓 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