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4刑初630號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武檢一部刑訴[2020]357號起訴書指控,2019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等地,以看風水、請佛送仙等為由騙取被害人黃某某26020元。被告人袁某某后被查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袁某某已賠償被害人黃某某的損失,并得到了其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看風水、請佛送仙等封建迷信手段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本案情況,建議判處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適用緩刑。
被告人袁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袁某某認罪認罰且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對其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袁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得到其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被告人應當在相關(guān)組織接受社區(qū)矯正;罰金自判決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樹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 李 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