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東故意殺人案-對尸源不明的殺人分尸案應當注重審查被害人身份的同一性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04-1-177-001
關鍵詞
刑事/故意殺人罪/被害人身份/分尸/證明標準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8日上午,被告人楊某東和被害人劉某蓮(女)從安徽省池州市共乘一輛出租車前往安徽省銅陵市,二人互加了微信,楊某東在銅陵市郊區(qū)某福家園小區(qū)下車,劉某蓮前往銅陵市萬達廣場。下午,劉某蓮通過微信聯(lián)系楊某東,咨詢乘車返回池州事宜,并約定在銅陵市某福家園小區(qū)見面。見面后,楊某東帶劉某蓮進入其位于某福家園小區(qū)的住處,后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持啤酒瓶擊打劉某蓮頭面部,致劉某蓮倒地死亡。楊某東取走劉某蓮佩帶的金項鏈、金手鐲和手機,離開現(xiàn)場。當日晚,楊某東將劉某蓮手機丟棄,返回并入住池州市某賓館。次日晨,楊某東將劉某蓮的金手鐲、金項鏈賣給一黃金店,得款人民幣9660元,后乘坐高鐵返回銅陵市某福家園小區(qū)住處,使用菜刀、磨光機肢解劉某蓮尸體,后駕乘燃油助力車將尸塊運送、掩埋于銅陵市郊區(qū)銅都大道某山北側浮雕上面的平臺處。隨后,楊某東回到住處清理打掃案發(fā)現(xiàn)場,并將犯罪工具、清掃用具、被害人衣物丟棄。2021年5月11日,楊某東被抓獲歸案。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皖07刑初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被告人楊某東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后,楊某東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8日裁定核準死刑。
裁判理由
故意殺人罪的行為表現(xiàn)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對于時過境遷的致死案件,應當特別注重對“他人”的身份進行識別判斷。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東殺害劉某蓮后,肢解尸體掩埋,尸骨散落多處,時隔一年后查獲尸骨,但綜合全案證據(jù)可以確定被害人劉某蓮身份。
其一,本案系先供后證。根據(jù)被告人的供述、指認提取到了隱蔽性很強的物證,且與其他證明犯罪事實發(fā)生的證據(jù)互相印證,并排除串供、逼供、誘供等可能性,可以認定有罪。楊某東歸案當天詳細供述了作案經(jīng)過、埋尸地點,指認了殺人、分尸、埋尸等位置,尤其埋尸地點隱蔽性強,供稱用塑料袋套頭等細節(jié)與勘驗情況吻合。
其二,經(jīng)DNA鑒定尸骨來源同一。對現(xiàn)場遺留與犯罪有關的具備檢驗鑒定條件的血跡、指紋、毛發(fā)、體液等生物物證、痕跡、物品,應當通過DNA鑒定、指紋鑒定等鑒定方式與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應生物檢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認定。本案中,根據(jù)《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法醫(yī)物證鑒定書》,公安機關在掩埋尸骨地點提取的骨骼,按照人體骨骼結構進行拼接后,符合同一人骨骼,且恥骨下角形態(tài)特征符合女性特征;通過提取檢材DNA、常染色體STR多態(tài)性檢驗,送檢的“疑似骸骨殘片”“疑似股骨”“疑似人骨”等檢出的人DNA,與“牙齒”基因型相同;送檢的劉某蓮生前衣物“秋褲”“黑色毛衣”內表面可疑斑跡中檢出的人DNA,與“牙齒”基因型相同。
其三,經(jīng)DNA鑒定足以認定尸骨身份。根據(jù)“劉某友血樣”“黃某梅血樣”基因座情況,找尋等位基因的來源,論證認為劉某蓮的父親劉某友、母親黃某梅是送檢“牙齒”所屬女性個體的生物學父母親。
其四,相關物證具有關聯(lián)性。被告人住處可疑斑跡檢出的人血,與埋尸地點“牙齒”基因型相同,表明埋尸地點與兇殺現(xiàn)場具有關聯(lián)性。
其五,電子數(shù)據(jù)、監(jiān)控視頻證實案發(fā)相關事實。案發(fā)當日,被告人楊某東、劉某蓮的手機軌跡重合;監(jiān)控視頻顯示,楊某東、劉某蓮肩并肩走進某福家園小區(qū)楊某東住處門棟,楊某東供認女子系被害人,還混雜辨認出被害人劉某蓮,被害人劉某蓮的丈夫錢某志、兒子錢某星證實涉案監(jiān)控視頻中女子系劉某蓮。
綜上,結合在案證據(jù),法院認定被告人楊某東與被害人劉某蓮發(fā)生爭執(zhí)后,持啤酒瓶擊打被害人頭面部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此外,楊某東殺人后竊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數(shù)罪并罰。楊某東曾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緩刑,后又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楊某東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坦白。鑒于楊某東殺害劉某蓮后,為掩蓋罪行進行分尸、拋尸掩埋,犯罪手段殘忍,情節(jié)、后果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故雖有坦白情節(jié)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诖?,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結果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皖07刑初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被告人楊某東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后,楊某東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8日裁定核準死刑。
裁判要旨
對于殺人后肢解掩埋尸體,特別是尸骨不完整的案件,應當綜合全案證據(jù)確認被害人身份。確認死者身份時,應當注重先供后證,查證隱蔽性強的證據(jù)材料,按照人體解剖部位、骨骼結構進行拼接,判斷尸體種屬;通過提取檢材DNA、常染色體STR多態(tài)性檢驗,分析檢材的基因座基因型,進行個體同一認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第55條
一審: 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皖07刑初5號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1年12月9日)
二審: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2)皖刑終3號 刑事裁定(2022年7月25日)
死刑復核: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刑核93278541號 刑事裁定(202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