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茂、楊某過失損壞軍事通信案-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中“過失”的審查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03-1-382-001
關鍵詞
刑事/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疏忽大意的過失/意外事件/嚴重后果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3日10時許,被告人劉某茂在事先未進行查看的情況下,在北京市房山區(qū)某村指揮被告人楊某駕駛挖掘機進行施工,將某部隊的國防光纜挖斷,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致使該線路承載的通信業(yè)務全部中斷共計425分鐘。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茂、楊某賠償某部隊損失共計人民幣10262.8元。被告人劉某茂、楊某于同年6月14日經(jīng)傳喚到案。
經(jīng)現(xiàn)場勘驗,案發(fā)地位于一處半山坡,施工點北10米處有一界樁,界樁上用紅色油漆標示“國防光纜 嚴禁動土”。經(jīng)核查,被告人楊某不具備挖掘機駕駛資格。被告人劉某茂辯稱其在集體土地上施工,但未在村集體批準的范圍內施工,施工時未注意“國防光纜 嚴禁動土”界樁。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京0111刑初1191號刑事判決,以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茂、楊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被告人劉某茂、楊某的行為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意外事件”;二是被告人劉某茂、楊某的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后果”。
其一,關于二被告人的行為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意外事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意外事件則指行為所致的損害結果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劉某茂施工時未對周邊進行查看,致其未見到“國防光纜 嚴禁動土”界樁;被告人楊某不具備挖掘機駕駛資格,違規(guī)駕駛挖掘機作業(yè),且在未確保周邊安全、未了解地下公共設施狀況的情況下,挖斷國防光纜,導致重要軍事通信中斷并造成經(jīng)濟損失。二被告人應當預見自己的施工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卻因疏忽大意而未預見,從而造成嚴重后果。涉案行為所致后果并非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屬于意外事件,應當認定為過失犯罪。
其二,關于二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后果”?!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危害軍事通信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3號)第三條規(guī)定:“過失損壞軍事通信,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以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睋Q言之,只要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就屬于“造成嚴重后果”。本案中,二被告人過失挖斷國防光纜,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
綜上,被告人劉某茂、楊某過失損壞軍事通信,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經(jīng)綜合考慮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對于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中主觀罪過過失的認定,應當結合行為合法性、行為地周邊環(huán)境、行為地標識情況、行為人職業(yè)與智能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對于施工時未盡到注意義務,忽略附近提示標識的,依法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條、第16條、第396條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危害軍事通信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3號)第3條
一審: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11刑初1191號刑事判決(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