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德受賄案-在國家機關設立的非常設性工作機構(gòu)中從事公務的非正式在編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2004)虹刑初字第643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3-1-404-019
關鍵詞
刑事/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公務/非常設性工作機構(gòu)/非正式在編人員
基本案情
被告人錢某德以工人身份,受聘于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政府,擔任上海市軌道交通某工程指揮部項目管理部副部長,主要負責房屋建筑拆除、垃圾清運等工程項目的處理、管理等工作。2000年11月至2004年1月,錢某德利用職務便利,先后三次收受上海市虹口區(qū)某建設公司人民幣33萬元,幫助其承攬垃圾清運業(yè)務。
經(jīng)查,上海市軌道交通某工程指揮部系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政府為相關重大市政工程建設而成立的非常設性機構(gòu),主要是負責協(xié)調(diào)、管理相關工程中的具體事項,并受國有建設單位的委托簽訂部分合同。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虹刑初字第64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錢某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三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人錢某德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第一,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非常設性機構(gòu)亦可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職能。本案中,上海市軌道交通某工程指揮部是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政府為相關重大市政工程的建設而成立的非常設性機構(gòu),其職能主要是負責協(xié)調(diào)、管理相關工程中的具體事項,并受國有建設單位的委托簽訂部分合同。雖然指揮部是在一定期限內(nèi)行使特定專屬職能的非常設性機構(gòu),但其職能具有行政管理屬性。
第二,只要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即使是非正式在編人員,亦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刑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據(jù)此,“從事公務”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zhì)特征,故認定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并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國家機關在編人員的身份,關鍵在于是否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只要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即使是非正式在編人員,亦應認定為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本案中,被告人錢某德雖然是以工人身份借調(diào)、聘用至指揮部工作,不是國家機關的正式在編人員,但其代表指揮部負責各重大市政工程中的房屋建筑拆除、垃圾清運等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屬于“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
綜上,被告人錢某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在國家機關設立的具有行政管理屬性的非常設性工作機構(gòu)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2.對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并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國家機關在編人員的身份,關鍵在于是否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只要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即使是非正式在編人員,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3條第1款、第385條
一審: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2004)虹刑初字第643號刑事判決(200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