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guī)范的實施細則(試行)
(二十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1.第一個量刑幅度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達到數(shù)量較大起點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鴉片二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萊丙胺一克,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第二個量刑幅度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數(shù)量較大”標準,且具有在戒毒場所、監(jiān)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或者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或者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或者其他情節(jié)嚴重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鴉片二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增加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第三個量刑幅度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達到數(shù)量大起點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4.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或持有上述毒品以外其他毒品的,可以將不同種類的毒品分別折算為海洛因的數(shù)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總量作為量刑的依據(jù)。
5.非法持有本細則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毒品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換算后確定。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為認定“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除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在戒毒場所、監(jiān)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毒品再犯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2)被利用或被誘騙非法持有毒品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8.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據(jù)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shù)量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
(1)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管制的,一般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金;判處拘役的,一般并處二千元至二萬元罰金;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千元至三萬元罰金。
(2)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千元至三萬元罰金;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萬元至五萬元罰金。
(3)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千元至七萬元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至十萬元罰金。
9.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shù)量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適用緩刑:
①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非法持有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
②系沒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員的唯一監(jiān)護人,非法持有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
(2)對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對于不能排除多次販毒嫌疑的零星販毒被告人,因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等犯罪證據(jù)不足而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應當嚴格限制緩刑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