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黔0222民初6345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股權轉讓糾紛
裁判日期: 2017-11-15
審理經過
原告陽建友與被告盧家安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原告陽建友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明艷獨任審判,于2017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陽建友的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小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盧家安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陽建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股權轉讓費75000元;二、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23100元(77000元×30%);三、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律師費4000元;四、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3日,原被告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于六盤水市紅果建友汽車修理服務有限公司55%的股份轉讓給被告,轉讓價格77000元,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之日支付2000元,2017年9月10日之前支付5000元,2017年9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2018年5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元。如被告出現任何一期內未按約定時間及金額支付轉讓款,即構成違約,原告可有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價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轉讓款30%的違約金及原告因實現債權產生的律師代理費等。合同簽訂后,被告僅支付了2000元轉讓費,未按約定支付二、三期轉讓費。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支付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被告未作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本院查明
本案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2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于六盤水市紅果建友汽車修理服務有限公司55%的股份轉讓給被告,轉讓價格為77000元。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之日支付2000元,2017年9月10日之前支付5000元,2017年9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2018年5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元。并約定,如被告出現任何一期內未按約定時間及金額支付轉讓款,即構成違約,原告可有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價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轉讓款30%的違約金、原告因實現債權產生的律師代理費、訴訟費用等。合同簽訂后,被告除支付了原告2000元轉讓費外,其余的轉讓費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義務。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股份轉讓合同》復印件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師費發(fā)票一份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受法律保護。本案中,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繼續(xù)履行付款義務。故對原告主張被告一次性支付轉讓費的訴請予以支持。對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問題,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對年利息超過24%的部分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約定支付違約金30%,原告要求按總價款的30%計算,超過了法律的規(guī)定,只能按總價款為基數以實際逾期的時間按年利率24%計算至起訴之日,即2835.29元(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10月17日,77000元×24%÷365天×56天),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23100元的訴請,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律師費4000元的訴請,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由被告盧家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陽建友轉讓費75000元、違約金2835.29元、律師費4000元,共計81835.29元。
二、駁回原告陽建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1元,由原告陽建友承擔171元,由被告盧家安承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明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肖慈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