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某研究所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研究成果的科學價值與創(chuàng)造性判斷的關系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3-3-024-023
關鍵詞
行政/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植物基因/科學價值/創(chuàng)造性
基本案情
中國某研究所訴稱:其為申請?zhí)枮?0121007271X.2、名稱為“植物耐逆性相關蛋白TaHSF1及其編碼基因與應用”的發(fā)明專利申請(以下簡稱本申請)的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第113305號復審決定中認定本申請權利要求1-13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是錯誤的,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6)京73行初6269號行政判決:駁回中國某研究所的訴訟請求。中國某研究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行終129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判斷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要確定的是現(xiàn)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xiàn)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區(qū)別技術特征應用到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面對相應的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并獲得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創(chuàng)造性的審查通常不考慮發(fā)明的獲得過程是否艱辛,無論發(fā)明人在發(fā)明創(chuàng)造過程中是歷盡艱辛,還是唾手而得,一般都不影響對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性的評價。當然,未獲得專利權保護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如果構成有意義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其他價值,發(fā)明人或者申請人可以依法獲得其他方面回報,但僅此并不足以使專利申請獲得專利權的保護。
本申請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對比文件1公開的技術方案的區(qū)別技術特征在于:本申請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小麥熱激蛋白TaHSF1的具體氨基酸序列,而對比文件1公開了小麥中存在能夠提高其耐旱性、耐熱性的熱激因子TaHsf1,未公開具體的氨基酸序列?;谏鲜鰠^(qū)別技術特征,本申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獲得一種來自小麥的具有耐逆性的熱激蛋白的具體氨基酸序列。對比文件2公開了熱激因子(HSF)在調節(jié)熱激蛋白(HSP)基因表達和傳遞逆境脅迫尤其熱脅迫信息以及提高植物耐逆性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基于現(xiàn)有技術能夠預期,植物中的HSF普遍具有提高植物耐逆性(耐熱性等)的作用。并且,對比文件1已經公開了小麥中存在能夠提高小麥耐旱性、耐熱性以及水利用率的熱激因子,故當需要提高小麥對熱脅迫的耐受性及耐逆性時,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有動機利用已知的生物信息學、分子生物學的手段在小麥基因組中擴增獲得其熱激因子的編碼基因及蛋白。對比文件2的方法和本申請均是采用同源基因克隆的方式獲得目的植物的熱激因子,其具有提高目的植物的耐熱能力,因此對比文件2給出了根據(jù)其他植物已知的HSF序列和目的植物基因組數(shù)據(jù)庫信息,通過序列比對分析結合常規(guī)分子生物學技術獲得目的植物HSF的技術啟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為了獲得小麥HSF,有動機以水稻中已知的HSF序列為模板,通過和小麥基因組數(shù)據(jù)庫信息進行序列比對分析結合常規(guī)分子生物學技術獲得小麥HSF的編碼基因及氨基酸序列。在對比文件1和2的基礎上,從小麥中擴增獲得的熱激因子會具有耐熱、耐逆(包括耐干旱)的效果,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是可以合理預期的且并未取得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裁判要旨
一項技術成果的取得可能歷經艱辛,構成有意義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其他價值,但僅此并不當然使其具備專利法意義上的創(chuàng)造性。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第3款(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第3款)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京73行初6269號行政判決(2019年4月26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行終129號行政判決(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