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思訴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案-被訴征收補償決定已被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準予執(zhí)行的,在該準予強制執(zhí)行裁定的效力被依法否定前,不能訴請撤銷被訴征收補償決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2-3-019-009
關鍵詞
行政訴訟/行政補償/房屋征收補償/生效裁判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思在青島市市北區(qū)某村擁有合法房屋一處。2018年8月18日,市北區(qū)人民政府作出《市北區(qū)鄭州路兩側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劉某思的涉案房屋在上述房屋征收范圍內(nèi)。就涉案房屋的征收補償問題,房屋征收部門未與劉某思達成一致意見,市北區(qū)人民政府遂作出青北補決字〔2019〕319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因劉某思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經(jīng)市北區(qū)人民政府申請,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0)魯0203行審104號行政裁定書,裁定對涉案319號《補償決定書》準予強制執(zhí)行,并載明“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送達后,劉某思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訴征補決定。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魯02行初394號行政裁定:駁回劉某思的起訴。宣判后,劉某思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魯行終153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劉某思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申7993號行政裁定,駁回劉某思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69條第1款第9項規(guī)定,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diào)解書所羈束的,已經(jīng)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被訴征收補償決定已被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準予執(zhí)行,屬于為生效裁判所羈束,則在該準予強制執(zhí)行裁定的效力被依法否定之前,不能訴請撤銷被訴征收補償決定。劉某思訴請撤銷被訴征收補償決定,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定起訴條件。一、二審法院分別裁定駁回劉某思的起訴及上訴,并無不當。
裁判要旨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69條第1款第9項規(guī)定,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diào)解書所羈束的,已經(jīng)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被訴征收補償決定已被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準予執(zhí)行,屬于為生效裁判所羈束,則在該準予強制執(zhí)行裁定的效力被依法否定之前,不能訴請撤銷被訴征收補償決定。
關聯(lián)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69條第1款第9項
一審: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2行初394號行政裁定(2020年11月2日)
一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魯行終153號行政裁定(2021年3月15日)
再審審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申7993號行政裁定(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