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龍訴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行政處罰案-為避免疲勞駕駛占用應急車道休息屬于違法停車行為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2-3-001-033
關鍵詞
行政/行政處罰/疲勞駕駛/應急車道/占用/高速公路/緊急情況
基本案情
2021年05月01日10時許,原告許某龍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G80廣昆高速768km+300m處(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田陽區(qū)那坡路段)應急車道上停車,執(zhí)勤民警巡邏過程發(fā)現后予以查處。執(zhí)勤民警告知其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停車違法行為的情形并開具《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該《決定書》載明:“......被處罰人于2021年5月1日10時23分在廣昆高速768公里+300米處,實施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停車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九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貳佰元(200)罰款......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百色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田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許某龍在該《決定書》上簽字確認并填寫簽收日期。該《決定書》蓋有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隊的公章。原告不服,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田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述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田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桂1021行初18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許某龍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款“交通警察執(zhí)勤執(zhí)法中發(fā)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規(guī)定,被告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隊作為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享有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其執(zhí)法主體適格,予以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四項及有關規(guī)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非緊急情況時不得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本案中,民警在巡邏過程發(fā)現原告在應急車道內停車,認為原告以其駕駛途中精神疲倦、需要將車輛??繎避嚨郎贤\嚍槔碛?,不符合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停車的規(guī)定,其行為已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規(guī)有關非緊急情況下不得在應急車道內停車的規(guī)定。被告據此告知原告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其陳述和申辯,開具《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交付原告,并在該《決定書》中載明原告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采取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期限、決定機關名稱及原告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由原告簽名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告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隊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田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桂1021行初18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許某龍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非緊急情況時不得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緊急情況”一般指突發(fā)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等確需緊急處理的事件,如遇交通事故、車輛故障、失火、運載的危險品發(fā)生泄露,以及交通阻塞必須停車等情形。疲勞駕駛需休息不屬于上述情形,不符合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停車的規(guī)定。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
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田陽區(qū)人民法院(2021)桂1021行初18號行政判決(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