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某某茂貿易有限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黃埔海關、海關總署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涂改頭程提單中的實際啟運國騙取瀕危野生植物制品進口許可證并據(jù)以通關的行為構成走私行為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2-3-001-005
關鍵詞
行政/行政處罰/走私瀕危野生植物/騙取進口許可證
基本案情
廣州某某茂貿易有限公司訴稱:(一)處罰對象主體不適格。本案的處罰對象應當為貨主而并非原告,本案中實質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境限制性管理規(guī)定及走私刺猬紫檀的均為貨主。原告作為受委托人為貨主辦理進口業(yè)務時,僅依據(jù)指示為貨主辦理刺猬紫檀進口業(yè)務,最終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委托人來承擔。(二)適用法律錯誤。1.法律依據(jù)前后矛盾。黃埔海關扣押的716柜刺猬紫檀實質上是對進口刺猬紫檀貨主而并非原告的處罰,對原告作出的55935398.85元巨額罰款是按照已流入市場無法沒收的699柜刺猬紫檀的等值價格,但所有權人為貨主,貨主已經從流入市場的699柜刺猬紫檀非法獲益,受益人并非原告。2.違背立法主旨?!逗jP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在于保護國家有關進出境限制性管理,本案對僅起到幫助作用者采取并處走私貨物等值以下罰款的嚴厲處罰,不能達到預防、打擊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境限制性管理的法律效果。(三)海關總署未全面履行法定職責,作出錯誤復議決定。海關總署僅對黃埔海關做出行政處罰所依據(jù)的事實進行說理與評價,未對該案件所適用的法律、量罰進行適當分析與評價。綜上請求:1.撤銷黃埔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撤銷海關總署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3.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黃埔海關辯稱:一、我關對原告走私違法行為具有行政處罰管轄權。我關是發(fā)現(xiàn)原告走私行為的海關,也是走私行為發(fā)生地的海關,有權對原告依法查處。二、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合法、適當。經調查查明,2016年8月22日至12月8日期間,原告持以涂改頭程提單方式取得出口口岸為加納或岡比亞的《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向海關申報進口刺猬紫檀,將實際啟運國“尼日利亞”偽報為“加納”或“岡比亞”,逃避海關對許可證的監(jiān)管,將國家限制進境的瀕危木材進口到境內,構成走私行為。經查,上述報關單共279票,涉案刺猬紫檀716柜(11817.8立方米),其中17柜(244.8立方米)刺猬紫檀在通關環(huán)節(jié)被現(xiàn)場查獲,其中已流入市場的699柜(11573立方米),貨物價值人民幣55935398.85元。原告具有走私的主觀故意,實施了逃避國家進出境限制性管理和海關監(jiān)管的行為,造成了國家限制進口貨物非法入境的后果。三、原告起訴理由不能成立。1.原告主張?zhí)幜P對象主體不適格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貨主委托原告進口刺猬紫檀時不能提供出口國《出口證明書》,以及貨主是貨物所有人、獲利者,并不能推導出貨主為走私行為人。相反,現(xiàn)有證據(jù)充分證明原告未告知客戶其適用岡比亞、加納的《出口證明書》偽報進口涉案刺猬紫檀的情形,經調查多名貨主和員工,所述與原告實際負責人彭某的供述相互印證。原告?zhèn)螆髥⑦\國,逃避海關監(jiān)管,獨立實施了走私行為,應承擔走私的法律責任。2.原告主張?zhí)幜P決定適用法律錯誤,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原告作為違法主體,獨立實施了走私行為,根據(jù)過罰相當原則,應由原告承擔走私行為的法律責任。2016年5月9日后,刺猬紫檀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屬于國家管制貨物。原告違反國家許可證件“依法申領,依法使用”要求,采取偽報啟運國等方式,逃避海關監(jiān)管,致使短期內大量國家限制進境貨物非法入境,嚴重違反了公約的國家履約責任和國家法律規(guī)定,對貿易秩序和國家形象造成了嚴重破壞。綜上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黃埔海關對廣州某某茂貿易有限公司進口的17柜刺猬紫檀實施行政扣留,并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深圳有限公司對案涉貨物進行了檢驗。黃埔海關經立案調查認定,2016年8月22日至12月8日,該公司向案外人貨主收取費用,購買岡比亞、加納等國的《瀕危物種允許出口證明書》,使用修圖軟件把頭程提單上“尼日利亞”的起運港擅自涂改成“岡比亞”或“加納”的港口,以此騙取與實際啟運國不一致的進出口證明書,為多名國內貨主以偽報啟運國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刺猬紫檀粗鋸坊。2021年2月8日,黃埔海關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決定沒收該公司走私貨物716柜刺猬紫檀,對已流入市場無法沒收的699柜刺猬紫檀,對該公司追繳等值價款人民幣55935398.85元。該公司不服,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海關總署復議予以維持。該公司不服,訴至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1)粵71行初504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廣州某某茂貿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各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該公司明知刺猬紫檀于2016年5月9日列入公約附錄Ⅲ管理及尼日利亞暫停辦理出口許可證的事實,仍以涂改頭程提單方式將實際啟運國“尼日利亞”偽報為“加納”或“岡比亞”,取得國家瀕管辦辦理進口許可后,將上述貨物向黃埔海關申報進口,將國家限制進境的瀕危木材違法進口入境,構成走私行為。據(jù)此駁回原告廣州某某茂貿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近年來,源于國內紅木家具市場價格一路走高,非法進口瀕危木材(特別是西非刺猬紫檀)形勢嚴峻,國家履約壓力增大,損害我國國際形象。本案的裁判,細化了走私違法行為處罰對象的認定標準,明確了進口報關單據(jù)的收貨人、消費使用人,應當對走私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厘清了涉走私刑事追訴與行政處罰的銜接問題。對于違反我國進出口管理規(guī)定及所簽定有關國際貿易條約的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行為,積極支持海關嚴肅查處,突出體現(xiàn)了司法支持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推動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鮮明態(tài)度。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23條、第82條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3條
《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4條、第12條
一審: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1)粵71行初504號行政判決(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