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勇律師,畢業(yè)于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北京京門律師事務所主任 。現(xiàn)擔任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聯(lián)席主任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副院長 ,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兼任多所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兼職教授。
2004年12月29日我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表的馬廷新“滅門血案”辯護詞,首度揭露了“袁連芳”這個魔鬼。他在2003年跨省陷害馬廷新后又馬不停蹄趕回杭州陷害張輝,差點將兩條無辜生命斷送。馬廷新為此付出五年零八個月的自由,而張輝整整十年被陷牢籠。十年來,各種機緣巧合,我先后為馬廷新和張輝辯護,歷經千難萬險,2008年4月17日馬廷新無罪釋放,2013年3月26日張輝無罪釋放。今重發(fā)馬廷新案辯護詞,是為不敢忘卻的記憶。
在這十年間,測謊神探、足跡鑒定神眼、神探女殺手、特情耳目、教授、海龜博士、法官、檢察官、律師相繼粉墨登場,演繹了一場跌宕起伏的現(xiàn)代法治大戲,有些劇情已經模糊,有些記憶刻骨銘心,有些秘密則需要帶到墳墓。
馬廷新故意殺人罪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本案被告人馬廷新的委托,以及北京中關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依法擔任本案被告人馬廷新的辯護人,現(xiàn)根據(jù)事實和法律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案是由錯誤測謊結論導致的一起錯案
2002年8月31日,鶴壁市公安機關在立下軍令狀三個月后,案件沒有任何進展,為了盡早破案,他們從北京請來了測謊專家,對嫌疑人進行了心理測試。具有戲劇性的是,本案中對我的當事人馬廷新進行測試的所謂測謊專家,就是在不久前曾釀造了轟動全國的湖北鐘祥四教師投毒冤案的那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武伯欣先生。在此案中,武專家不僅認定馬廷新是犯罪嫌疑人,而且還荒唐地認定另一位患骨質酥松病,連正常生活都要小心翼翼的馬廷偉也是犯罪嫌疑人。事實上,幾年來在中國因為測謊而導致的冤案不勝枚舉:震驚全國的云南警察杜培武殺人案、冤獄達八年之久的云南孫萬剛殺人案、還有安徽機電學院的劉明河殺人案、以及就發(fā)生在河南三門峽的高鐵鋼殺人案等無一不是曾被所謂的測謊專家認定為犯罪嫌疑人。我們看到幾乎在每一起重大冤案中都有測謊專家的錯誤認定。想當初,測謊專家也都曾輕松地說了聲:就是他,然而就是這三個字卻使一個又一個無辜的人飽受了無盡的心靈和肉體上的傷痛。這些案件的當事人在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后,無一例外的都受到了殘酷的刑訊逼供。同樣本案中也出現(xiàn)了所謂的測謊專家,即便是這樣,本案進行的兩次測謊中另一次結果也還是排除了本案被告人馬廷新的嫌疑。但是在案卷中我們并沒見到另一次排除被告人的測謊鑒定(據(jù)被告人講是濮陽市公安局專家測的)。武伯欣先生曾在多種場合表示,測謊認定嫌疑人不能完全準確,但是排除嫌疑卻可以百分百準確,試問,在另一次測謊中排除了我的當事人馬廷新怎么就不被認為百分百準確呢?可見測謊專家這種自相矛盾的話實在令人難以置信。我的當事人馬廷新就是在公安機關破案三個月無果的情況下,被這個制造了重大冤案的測謊專家戴上了犯罪嫌疑人的帽子,并同云南的杜培武、湖北鐘祥的四教師一樣在殘酷的刑訊逼供下,在生命和謊言面前選擇了謊言,違心地招了供,給了警察所需要的一切。特別耐人尋味的是,云南的杜培武有招供的錄像、湖北四教師也有招供的錄像、本案的被告人馬廷新也有招供錄像。最高人民檢察院曾發(fā)出通知,明確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不準將測謊結果用作證據(jù)。
二、本案共存在二十七處計三十六點無法排除和解釋的疑點
(一)??h公安局的足跡鑒定認定馬廷新的足跡與現(xiàn)場足跡不一致。見證據(jù)卷第四卷03年12月27號??h公安局(2003)浚公刑技字第001號。而這雙拖鞋與馬廷新供述中提到的自己的一雙拖鞋一致,甚至連顏色都一樣。
(二)第二次尸檢報告中,在陳連榮顱骨中發(fā)現(xiàn)有一折斷的刀尖(公訴卷一第11號證據(jù)第2頁)而此刀尖是否與公安機關原來認定的兇器為同一材質,卷中未見結論。
(三)控方提供的現(xiàn)場足跡和手印均為右手單只帶血的,為何不提供另一支腳印和手印或者不帶血的手印及腳印材料。
(四)30歲的陳連榮年輕力壯,在和兇手搏斗過程中,為何沒將兇手打傷或抓傷,現(xiàn)場沒留下兇手皮屑、毛發(fā)等任何痕跡,也沒有人聽見喊叫。而馬廷新的供述中說和陳連榮進行了搏斗,在搏斗中陳連榮大喊救命。案發(fā)時為夏季夜里十點左右,是夜靜但人還沒有睡覺的時間。作為一女性,如果同兇手搏斗,會本能的在兇手身上亂抓亂打,在現(xiàn)場必定會留下兇手的頭發(fā),受害人的指甲中也必定會留下兇手的皮屑等物證。本案陳連榮的指甲在第二次檢驗時還存在,但未檢見被告人身體物質。被告人馬廷新是脫發(fā)發(fā)質,一個正常人每天都會掉50根左右的頭發(fā),而且夜間掉的更多。脫發(fā)發(fā)質每天要掉100-300根頭發(fā),平均每小時要掉10根左右,但是本案現(xiàn)場經過數(shù)次勘查居然沒有發(fā)現(xiàn)一星半點的這些直接證據(jù),否則做一個DNA鑒定就會真相大白。
(五)公安機關認定馬廷新首先將靠在柜門處的陳連榮殺死,馬廷新也曾供述將陳連榮殺死在立柜前,但現(xiàn)場勘察發(fā)現(xiàn)柜門上的九處血跡均為B型血,而陳連榮為O型血。現(xiàn)場陳連榮也不是死在柜門下,而是死在東南角的小床邊。
(六)馬廷新供述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1850元錢,那么這錢究竟去了何處,誰見過帶血的錢,沒有任何證據(jù)。而且馬廷新在供述中一會說頭撞到沙發(fā)墊子后就看見錢,一會又說是在撿起墊子放回沙發(fā)時看見的錢。多次供述不一致。
(七)兩次尸檢報告均認定陳連榮是被銳器切斷右頸動脈至大失血而死亡,馬澤昂系他人用銳器切斷左頸動脈至大失血而死亡。在這兩人的頸動脈被切斷時,現(xiàn)場卻不見頸動脈被切斷后的噴濺狀血跡。只有流出的灘狀血跡。人體動脈血管里有相當大的壓力,特別是頸部大動脈壓力更大,在動脈被切斷時必定要有血跡向外噴濺。而本案現(xiàn)場中沒有一處噴濺的血跡痕跡。
(八)關于血襪印,公安機關認定馬廷新在和陳連榮搏斗時掉了一只鞋,認定馬廷新在殺死兩間屋里的三個人后,在最后離開現(xiàn)場時才穿上,那么在現(xiàn)場怎么可能只在外間屋里留下一只血襪印,而沾滿血的穿襪的腳就不會在里屋留下腳印?
(九)關于院子中的鞋印,公安機關認定馬廷新先殺外間的陳連榮,再殺里間的馬澤昂,最后殺外間的馬慧蒙。殺完人后又進里屋找布擦刀,在里屋轉一圈后出來,才離開房屋經過院子跳墻離開現(xiàn)場。但是里間屋沒有任何腳印,令人不解的是外間屋有帶血的腳印,進入里間屋就沒有了,而一出里間屋到了院子里又有了腳印,這種明顯的矛盾無法解釋。
(十)02年6月1號,公安機關介入此案的當天,浚縣公安局現(xiàn)場勘察現(xiàn)場時發(fā)現(xiàn)在院墻上、院墻外均有血跡,后來就推測兇手在翻越院墻時留有血跡,所以就有了馬廷新的供述說是殺人后翻墻逃跑,直至03年3月12號對馬廷新的訊問材料中也還是說翻墻出來。但在03年3月14號濮陽市公安局的(2002)濮公刑法物證檢字第84號刑事技術鑒定書中最后的的結論是:“院墻及院外磚上均未檢見人血?!币簿褪钦f,原來在墻上發(fā)現(xiàn)的被疑為人血的物質,被浚縣公安局認為是兇手在逃離現(xiàn)場時留下的血跡,現(xiàn)在因為濮陽市公安局的這份鑒定被推翻了。這足以證明公安機關完全是根據(jù)自己的推測逼取馬廷新的口供。值得欣慰的是,此時案件已經交由鶴壁市公安局辦理,??h公安局并未不知道這個情況。而鶴壁市公安局也未意識到這份證據(jù)與??h公安局的原始勘察筆錄之間的矛盾。其實這意味著馬廷新的口供是按照公安機關對現(xiàn)場的推測作出的。
(十一) 03年3月11號濮陽市公安局的尸檢報告中有“生前陳后側頭部有輕質量鈍性外力作用”這鈍性外力究竟是怎樣形成的,公安機關并未查明。因為這個結論可能表明案情并不是公安機關最初認定的那樣。
(十二)本案足跡鑒定存在十處重大疑點
本案足跡鑒定專家王清舉,是周口市公安機關的退休工作人員,他的足跡鑒定技術缺乏足夠的科學依據(jù),在法庭上他說他的技術是跟內蒙古的馬玉林學的,那么馬玉林又是誰呢?馬玉林是解放前一個幫人放羊的小孩,經常因為把羊放丟了而挨打,后來就注意羊的腳印,時間長了有時能順著羊的腳印把羊找回來。解放后進了公安機關,開始觀察人的腳印。他本人是個文盲,不會認字也不會寫字,后來帶了兩個徒弟。他就是中國公安機關足跡鑒定的開山鼻祖,在公安內部越傳越神,但他自己曾說這東西完全靠經驗和感覺,只可意會不可言傳。事實上目前在中國公安機關內部還有一位同樣有名的足跡專家,那就是江蘇省公安廳刑偵局政委吳大有,他是公安部特聘足跡鑒定專家。比起本案中的幾位專家,無論在行政級別上還是專業(yè)層次上或者在社會公信度上都要高出很多。不久前吳大有他照樣也辦了一起重大錯案,在全國媒體上廣為報道的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王連伢強奸殺人案中,王連伢在現(xiàn)場留下的赤足足跡的鑒定正是出自這位專家之手,但結果并未被法院所采信。他曾信誓旦旦地對江蘇省高級法院的法官說:我的鑒定百分白準確!但遺憾的是,在后來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的復檢中,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的結論是鑒定不出來,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結論為:在現(xiàn)有條件下,不能認定現(xiàn)場足跡與王連伢的樣本足跡同一。
在庭審中本律師問鑒定專家王清舉的鑒定有沒有出過錯誤,本案的鑒定能否百分白準確,他不做正面回答。他所出示的公安部刑科所的聘書有效期是到98年,其他的聘書中雖寫到高級工程師但就是沒有法定機構即人事部門頒發(fā)的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在本律師詢問他是否知道足跡鑒定中比較先進的靜電吸附和MICS這兩種足跡提取技術時,他的回答是只聽說過靜電吸附技術,而對MICS技術居然不知道。鑒定不是兒戲,是科學,但科學不是自己說的,科學最基本的規(guī)律是其結果必須能得以反復驗證。本案的足跡鑒定曾出現(xiàn)過多種結果,這種不同人在不同時間就會得到不同結果的東西能叫科學嗎?另外,現(xiàn)場勘察筆錄中記載在案發(fā)現(xiàn)場有多處戴手套的血手印,手印和腳印在本質上都是人的不同部位作用于客觀世界而留下的痕跡,那么我們不禁要問,穿襪子的腳印可以鑒定出來,戴手套的手印為什么不能鑒定出來?按照足跡鑒定書中的邏輯,穿襪的腳印和戴手套的手印具有同樣的個性特征,而且手比腳更加靈活,也就是說,更具有個性特征。我們知道指紋鑒定一般用的是手指紋而不是用腳趾紋。穿襪子的腳印由于沒有分開腳趾,肯定不如將五個手指分開來的戴手套的手印更為清晰和更具有識別價值。那么在本案中,我們?yōu)槭裁礇]有看見關于手印的鑒定結論?戴手套的手印究竟是誰的?無非有兩種答案:一種是留在現(xiàn)場的戴手套的手印和穿襪子的腳印一樣,無法準確確定穿戴人的身份,另一種結論就是鑒定結果另有其人。這難道不是本案的一個重大疑點嗎?況且在這份足跡鑒定中鑒定人也認為檢材與樣本有不一致的特征,但奇怪的是他們卻以此得出檢材與被告人足跡樣本為同一的結論,這難道不是自相矛盾?本案足跡鑒定主要有以下問題:
1.鑒定人主觀因素太大,鑒定方法也只是簡單的肉眼觀察,完全靠主觀判斷,沒有數(shù)、量、圖、譜等定量綜合分析。
2.現(xiàn)場提起的足跡沒有關于大小的說明,足跡鑒定也沒對現(xiàn)場的足跡大小和馬廷新的足跡大小作比對,連最起碼的大小就不作比較,何談同一認定。試想大小不一樣的兩支腳,即便有相同的某些特征能認定是一個人的嗎?
3.鑒定人認為“赤足印與穿襪足印的本質特征是一致的”,但卻忽視了襪子因不同材質和松緊度對腳型有不同束縛,因而穿不同的襪子留下的腳印是不同的。
4.鑒定人認為“拇趾起腳低形成的寬帶掃狀痕跡具有特殊性,是同一認定的主要依據(jù)”。我們知道手指紋鑒定還要找出12條指紋和20處相同的特征,本案專家就憑一處特征就武斷地認定了被告人的樣本與現(xiàn)場足跡相同。
5.關于足跡鑒定,先后有不同的鑒定人進行了多次、多人鑒定,為何不見其他的鑒定結論。??h公安局在02年8月1-3號在東馬莊中心小學對全村16-52歲的男性和鄰村的部分人都進行了足跡比對鑒定,最終根據(jù)足跡比對確定的嫌疑人不是馬廷新而是馬彥民,8月2號公安機關將馬彥民抓走,在關押一個月后于8月31日釋放,同時又以測慌結果將馬廷新抓走。而此時恰好是公安局限期破案的最后期限。
6.沒有說明檢材的提取和運送方法,也未對檢材進行核定。在庭審中,本律師問鑒定人是否到過現(xiàn)場,鑒定人說沒到過現(xiàn)場;本律師又問鑒定人是否見到原始檢材,鑒定人說沒有見到原始檢材。沒到過現(xiàn)場又沒見過原始檢材,憑借一張復原的塑料膜做出的結論是不準確的。
7.庭審中審判長針對鑒定書上排除30多人的說法問鑒定人具體是怎樣取樣的,鑒定人沒有明確回答。而《公安部刑事技術鑒定規(guī)則》對此則有明確要求。
8.關于足跡鑒定的時間問題,則完全是為了拼湊證據(jù)的需要而匆忙補充的。本案發(fā)生在2002年5月30號,如果現(xiàn)場有明顯的帶血足跡,我們不禁要問為何在案發(fā)之初不進行鑒定,卻要等到半年之后的12月13號才進行鑒定?特別是在測謊認定被告人馬廷新為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為何還要等近四個月才進行足跡鑒定。
9.鑒定試驗嚴重違背《公安部刑事技術鑒定規(guī)則》第10條的要求,沒有嚴格選用與檢材質量、形態(tài)相同的材料進行實驗取樣。(用的是動物血,在白紙上行走)
10.在院子里的四個腳印形成的三個步幅中,分別為125cm 、107cm、120cm,而馬廷新的比對樣本中步幅均為110cm,沒有一個和現(xiàn)場步幅一致。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這幾個步幅是在對馬廷新無數(shù)次的實驗取樣中精心采集的。
(十三)公安局在馬廷新家中提取了被認為是兇器的尖刀,但是此刀刀尖并未折斷。
(十四)公安機關認定的罪證,帶血的線手套、帶血的襯衣、褲子、襪子、拖鞋等直接證據(jù)一件未找到。而收集到的尖刀、襯衣、襪子、褲子、拖鞋等證據(jù)法反而證明了被告人是無罪的。
(十五)被告人供述:在現(xiàn)場沒有翻動物品,而現(xiàn)場床頭柜打開,柜門外、沙發(fā)上、床上全是散落的衣物,還有血手印,現(xiàn)場有明顯的翻動痕跡;現(xiàn)場到處是衣服、被褥等布制品,而被告人卻說沒找到擦刀的布,最后只好拿了縫紉機罩擦刀,明顯不符合現(xiàn)場情況。
(十六)被告曾供述將縫紉機罩扔到院子南墻邊,而現(xiàn)場勘查表明在院子外邊。
(十七)被告人供述:殺馬澤昂是在床下,而現(xiàn)場床上卻有一灘血。
(十八)被告人供述:殺馬澤昂時馬澤昂是光身,而現(xiàn)場馬澤昂身上蓋有被子。
(十九)被告人曾供述:外間屋正對門靠北墻放著一張方桌,桌子兩邊一邊放著一個椅子。這是一般農村家庭的基本擺設,但現(xiàn)場并未有桌椅。
(二十)被告人曾供述:沙發(fā)在南墻放著。而現(xiàn)場沙發(fā)在西墻放著。
(二十一)被告人曾供述里屋南墻有一床而現(xiàn)場床在東北角。
(二十二)被告人供述:進里屋時摔倒,頭碰掉沙發(fā)墊,然后手撐地起來。現(xiàn)場勘察撐地手印距里屋南墻和西墻均為1.5 m,而此地點距所謂的碰掉沙發(fā)墊點為3.4m。一個人的手和頭絕不可能相距這么大的距離。
(二十三)被告人供述:在晚上第二次吃晚飯喝完酒后,又回到宿舍獨自喝了八兩白酒,又換上拖鞋前去作案。在5月30日,正值炎熱夏季,會有人在吃了兩次飯并喝了啤酒的情況下,還一個人獨自喝八兩白酒嗎?況且被告人供述中午還喝多了,如果想喝酒,夜飯時怎么不喝,晚上第二次吃飯時還不喝?這些行為有悖常理。
(二十四)被告供述在離開現(xiàn)場時關了燈,那么為何不將現(xiàn)場腳印清理掉。
(二十五)被告人供述為了作案方便,不留下痕跡,為什么他知道戴上手套,卻又特意換上拖鞋,難道穿拖鞋翻墻入室殺人更方便嗎?這完全不合邏輯。
(二十六)被告人為什么在賭博的興頭上突然想起殺人,而且在殺人之后回到賭博現(xiàn)場,居然沒有一個人發(fā)現(xiàn)其行為異常。也沒有一個人發(fā)現(xiàn)他換了衣服。
(二十七)被告人能清楚地記得賭博的全過程,包括誰坐在什么地方,誰贏了還是輸了多少,如果說他中途離開那么一定要有人接他的牌,回來后也一定有人把牌轉給他。可是賭博的那幾個人都記得馬廷新在打牌時說了“黑八”卻沒有一個人能說出馬廷新把牌交給了誰又從誰手中接過牌繼續(xù)打。這只能說明被告人沒有離開過賭博現(xiàn)場。
三、 本案是公安機關刑訊逼供釀造的一大冤案
在本律師與馬廷新會見時,他說公安人員對其刑訊逼供所采取的手段他以前想都不敢想過。公安偵查人員采用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等手段,非法取得被告人供述,行為極其惡劣。從2002年8月31日馬廷新被非法拘禁之后,就備受折磨,在??h公安局,剛開始是將他兩手吊起,四肢均不著地,不讓吃不讓睡,要口涼水都不給喝,九天時間,只大便了一次,一直過著非人的生活,后來才讓戴著械具睡覺,一個月下來,馬廷新的胳膊和雙腿都浮腫了。警察在審訊他時聲稱,此案就是你干的,馬廷新多次喊冤,??h公安局的辦案民警宋國勝說:“我有作案時間,公安局就是不抓我,你沒有作案時間,就是要抓你。全國每年冤枉數(shù)千人,還在乎你一個馬廷新呀!”除此以外公安人員還特意為馬廷新發(fā)明了“上墻”(將馬廷新的兩只手用膨脹螺絲固定在墻上,脖子上套一根鐵絲固定在地上的一個膨脹螺絲上)、“上繩”、“上夾棍”(用筷子夾在手指中間,然后用繩子綁緊)、“騎馬”(從屋梁上吊根鐵絲讓他跨在上邊,公安人員用手拉鐵絲,不超過三次就會暈死過去)、用火機燒胡子等逼供的方式,困了就用報紙卷一個圓筒往嗓子里吹辣椒面、暈了就用夾子壓人中穴。庭審中,馬廷新向法庭提交了他保留的公安機關刑訊逼供對其致傷時粘有血跡和公安人員為其用藥后留下痕跡的衣服、將其手部的毛衣袖勒破的毛衣。更為嚴重的是,2003年春節(jié)后的一天,鶴壁市公安局警察張宇軍(現(xiàn)提升為??h公安局副局長)將馬廷新帶到市局院子讓馬廷新脫掉鞋子,光著腳丫站在雪地里,并要求將腳下的雪暖化后換一個地方繼續(xù)暖。當時的馬廷新只穿一件毛衣,而張宇軍卻穿著棉大衣對馬廷新說:“馬廷新今天你就是一塊鐵我也要把你熔化了,你看看是市局的水平高還是縣局的水平高,我收拾你還看不見傷,不像縣局把你弄出血了?!苯裉斓姆ㄍド衔覀円部吹搅诉@些刑訊逼供的外傷仍然存在,尤其是手上被夾的傷痕,身上、脖子上被勒的傷痕和腿上被勒、被打的傷痕非常明顯。除此之外,辦案人員又采取了更為惡劣的手段來逼馬廷新招供,他們將正在病床上輸液的馬廷新之妻菅素玲強行帶到看守所,以看守所大門口的牌子為背景進行拍照,又將馬廷新年僅十六歲的兒子馬爽帶到公安局地下室,戴上手銬進行拍照,并將其和母親分開,對這個未成年的孩子進行審訊和威脅。做完這些后,辦案人員又將菅素玲在看守所的照片和馬爽戴著手銬的照片讓馬廷新看,并對他說,如果你不招供,你的家人都會被牽連,跟著你受罪,你還是快認罪吧。然后,辦案人員把馬廷新妻子和兒子都帶到??h公安局,讓馬廷新在樓上去看他們被抓的情景。又故意讓馬廷新觀看非法羈押在淇縣看守所的父親馬金蘭的情況,從而給馬廷新制造心理壓力。馬廷新在被送進鶴壁市看守所時還帶著治傷的藥水。馬廷新說,看守所一開始說身上有傷不愿意收,辦手續(xù)用了很長時間才辦好。辦案人員又指使看守所將原監(jiān)號的13人全部調出,重新安排四個人與其住在一起。一住進去,就被告知誰是老大,誰是老二,必須要聽老大的。這五人中浙江籍犯人袁連芳是老大,他強迫馬廷新認罪,并一直教他怎么招供,包括怎么殺的人、兇器怎么處理的等等細節(jié)問題,甚至將現(xiàn)場圖紙畫好叫馬廷新記住,并寫好“自首書”,讓馬廷新抄寫,抄寫好后又把自首書拿去審查,他怕馬廷新不交上去,又將抄好的自首書收走,最后由他親自交給警察,關于此事看守所也有材料證明。在本律師會見馬廷新時,我曾針對自首書中的語言習慣叫他寫了幾句話,我發(fā)現(xiàn)他根本就分不清“的”、“地”的用法,而在自首書中他卻運用自如。在我從馬廷新家中收集的一本日記中,我發(fā)現(xiàn)其錯別字連篇,而自首書中卻文字規(guī)范。這足以說明,馬廷新的自首書是具有大專學歷的袁連芳為其寫好的。袁連芳對馬廷新說:公安說了,只要你招了,就不再找你家里人的事了。在受到身體折磨和精神威脅的雙重壓力下,在逼供和誘供的輪番攻擊下,馬廷新才不得已做出了假認罪的供述。他曾無奈地表示,如果不按照他們編造的情況供述,也許活不到今天。他說,公安機關慘無人性的刑訊逼供,使他多次想到了死,因為在死亡和刑訊逼供之間他寧愿選擇死。但是他又覺得如果自己就這樣死了,自己的冤案將終身不能洗清,真兇也將永遠不會歸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中強調“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規(guī)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jù)?!睆纳鲜鏊痉ń忉尩囊?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jù)屬于非法證據(jù)。“非法證據(jù)”一律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根據(jù)已經公開的報道,鶴壁市公安系統(tǒng)有過多次嚴重的刑訊逼供行為:曾經在全國引起強烈的反響的“處女賣淫案”是在浚縣公安局的警察刑訊逼供下發(fā)生的;另一起因刑訊逼供至人傷殘的案件就發(fā)生在辦理馬廷新一案的浚縣公安局刑警隊;04年鶴壁市公安局又發(fā)生了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數(shù)名警察被判刑。
四、本案證人證明馬廷新無作案時間的證言和筆錄材料被公安機關隱匿
在案件的調查初期,有幾個人曾為馬廷新作證,證明他們在2002年5月30日晚上都在雞場打牌沒有作案時間,后來這些證人也被公安機關逐個進行傳喚、刑事拘留,有的甚至被關押40多天。辦案人員同樣采取威脅、引誘的手段,向幾個證人施加壓力,直到他們違心地做出公安機關所需要的證言為止。同一證人被多次反復訊問,但是公安機關并未提供在案發(fā)當時對證人的調查筆錄。重要證人快現(xiàn)民、趙勁松、馬連根、趙海星、趙偉偉、馬連青是案發(fā)時與被告人在一起打牌的證人,2003年1月12日以上六人均寫證明證實被告人打牌時未離開現(xiàn)場,無作案時間。2003年1月12日之后,公安機關多次在公安局、刑偵支隊、看守所等地對以上證人進行詢問和訊問,使證言變成“記不清馬廷新是否離開”。
五、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多次被剝奪
本案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要求,不告知馬廷新有聘請律師的權利,并拒絕家屬聘請的律師會見,以至在整個偵查階段馬廷新沒能得到律師的法律幫助,更為嚴重的是在本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律師會見馬廷新,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也趕到會見場所非法監(jiān)視律師的會見活動,嚴重剝奪了馬廷新的訴訟權利。但是,檢察機關并沒有對公安機關的非法做法進行糾正。令人遺憾的是,我的當事人在向檢察機關控告公安人員刑訊逼供的事實后,檢察機關并未對此展開調查,甚至,在筆錄中也未將此情況予以記載。至此,我的當事人馬廷新對公、檢兩機關徹底失望了,只有把希望寄予法院開庭審判。
六、公安機關違法進行現(xiàn)場勘查
(一)現(xiàn)場勘察活動無見證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6條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現(xiàn)場勘察規(guī)則》第3條的明確規(guī)定,勘察筆錄上的見證人并未到場見證。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 公訴卷三第32號證據(jù),??h公安局于03年3月13號證明:02年6月1日“為做好保密工作,封閉了現(xiàn)場,除辦案偵查員和勘查技術員外,其余無關人員沒有條件進入現(xiàn)場?!?br />
2. 公訴卷一第九號證據(jù)“補充勘驗筆錄”寫到:“03年3月1日技術員盧永成、孫再芳、孔令明察看原始錄像…..把血手套痕跡的畫面截取制成照片。”此次勘查無任何見證人到場見證,公安人員自己也沒到現(xiàn)場。
七、本案證據(jù)嚴重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一切案件都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對于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所謂犯罪事實清楚,是指凡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jié),都必須查清。所謂證據(jù)確實、充分,是對作為定案根據(jù)的證據(jù)的質量和數(shù)量總的要求。犯罪事實清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具體是指達到以下標準:(1)據(jù)以定案的每個證據(jù)都必須查證屬實;(2)每個證據(jù)必須和待查證的犯罪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lián)系;(3)屬于犯罪構成各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jù)加以證明;(4)證據(jù)之間,證據(jù)與認定事實之間沒有矛盾,或有矛盾已經得到合理排除;(5)所有證據(jù)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在本案中,檢察機關提供的證據(jù),經過庭審、質證,我認為,此案存在的諸多疑點不能得到合理排除,現(xiàn)有證據(jù)難以形成內在的有機聯(lián)系,不能達到具有排他性和確定被告人有罪的確信結論,也就是證據(jù)的質尚未達到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的要求,證據(jù)的量不足以使認定者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確信。刑事訴訟案件必須要排除合理懷疑,對被告人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則必須要排除全部的懷疑。所以我建議法院依法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而此案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僅因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曾作過有罪供述,有證言證明被告人有殺人的動機、時間和作案用的尖刀,而完全忽視了被告人的無罪辯解,忽視了證明被告人的無罪的證據(jù)的收集,使證據(jù)不能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導致本案在警方將馬廷新作為犯罪嫌疑人予以刑拘后,雖然一直無法獲取馬廷新殺人的直接證據(jù)卻仍直接將該案移送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最終出現(xiàn)有證據(jù)缺陷的案件被移送到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的規(guī)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jù)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一審法院以此精神,在認真審查馬廷新的有罪供詞之真?zhèn)魏?,認定本案存在的諸多疑問無法排除,是在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退一步講,即使本案被告人不翻供,由于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也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而追究其刑事責任。這就是我國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所明文規(guī)定的內容?!耙勺飶臒o”的“疑”一般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對受理的刑事案件經審查在定罪與否的問題上存在疑問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一種狀態(tài)。一般地講,就是對刑事案件犯罪事實不能完全確證但又無法完全排除合理懷疑,存在一種認定上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的狀態(tài)”,主要是因為司法機關所掌握和主張的證據(jù)的證明力不夠充分和確鑿的情形?!耙勺飶臒o”原則的價值選擇不是為了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而是為了保護被告人免受無盡的刑事追究。對這個問題的解決就涉及對這種存“疑”案件的證明標準問題及其背后的“疑罪從無”與“疑罪從有”兩種刑事司法價值趨向的選擇。1996年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耙勺飶臒o”的原則要求即便有一定的證據(jù),但證據(jù)不足就不能提出起訴;在審判的時候,就應作出指控不足、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一方面可防止國家刑罰權的“惡”,確保國家刑罰權的動用在法制的規(guī)范之中,強化司法人員的人權意識;另一方面,可促進偵查機關及司法人員證明犯罪的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與改進?!耙勺飶臒o”充分體現(xiàn)了保護人權以及重證據(jù)不輕信口供的原則,最大程度的減少和避免了刑訊逼供及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同時也與國際接軌,充分體現(xiàn)了我們國家對人權的重視和保護。既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冤枉,同時也解決了超期羈押、案件“久拖不決”的司法弊端。在沒有確鑿證據(jù)證明犯罪事實的時候,從司法公正的角度考慮,寧可錯放也不要錯判。錯放只是把一個有罪者錯誤地放到社會上,而錯判則在錯誤地處罰了一個無罪者的同時,還會放縱了真正的罪犯。也許我們司法機關統(tǒng)計的錯案率并不高,但對被錯判的任何個人和他的家庭而言,都是百分之百?!耙勺飶臒o”,相對于大多數(shù)人的大多數(shù)利益而言,對于極少數(shù)人的極少可能的放縱是次要的、第二位的。因為我們知道,即使真的因為證據(jù)的原因不得不放縱了一個罪犯,那也只是污染了水流。而當我們基于一種“正義”的沖動,忘記了“疑罪從無”的刑事訴訟原則,導致了一次不公正的審判,那么其后果要比放縱一個個案的罪犯嚴重一千倍,因為這時我們是在污染水源!我們愿意將這種放縱看作是一種代價,一種成本,一種必要的喪失。畢竟,我們現(xiàn)在正處在實現(xiàn)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進程中。由于證據(jù)不足,涉嫌故意殺人的馬廷新被一審法院宣告無罪,這是法治進步的表現(xiàn)。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人民法院充分發(fā)揮司法保障功能,切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確保無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在我國當前,大多數(shù)錯案都不是因為適用法律不當,而是因為認定的事實有誤,這些都與證據(jù)有關。證據(jù)是司法公正的關鍵。從某種意義上講,輕視證據(jù)是一個國家法制不健全的表現(xiàn)之一?!耙勺飶臒o”的原則,可能會使馬廷新被無罪釋放,但這正是法治社會的要求,是司法文明、進步的表現(xiàn)。
八、雖然本案的真兇沒有出現(xiàn),但是正義必須實現(xiàn)
震驚全國的杜培武冤案,杜培武在監(jiān)獄也不過26個月,而本案馬廷新卻在監(jiān)獄中度過了28個月。杜培武的冤案洗清了、湖北鐘祥四教師的冤案也昭雪了、安徽機電學院的劉明河改判無罪了、云南財貿學院的孫萬剛也出獄了、河南的高鐵鋼已回到自己的家中。陳連榮一家的悲劇的確讓我們倍感凄涼,也許抓住真正的兇手才是告慰那三個可憐靈魂的最好辦法。但是,我想在九泉之下,他們一定也不愿意看到又一個無辜的冤魂來陪伴他們。我們無法忘記在一審開庭時,馬廷新要求重新進行足跡鑒定,但是因為家人已無力承擔鑒定費用而又被迫撤回申請,馬廷新堅決地拒絕在撤回申請書上簽字時所顯露出的那種無助、絕望的眼神。兩年多來,馬廷新在冰冷的鐵窗中度過了二十八個月,肉體上和精神上均承受了難以想象的傷痛。每當夜深人靜監(jiān)獄的鐵門響起時,他都會不寒而栗,他不知道自己會在哪一個深夜走上斷頭臺,成為冤死鬼。然而,就在這樣的心境中,這個堅強的、普通的農家漢子還是在陰陽界上熬到了今天,他始終堅信法律是公正的,所以在一次又一次的超期羈押中他甚至沒有怨言,他太善良了,他曾善良的對我說:等我出去之后,我一定想辦法找到真兇。每當想到這里,作為專業(yè)的刑事辯護律師我都會潸然淚下。其實他不知道,抓住真兇并不是他的責任;他更不知道,如果只有公正的法律而沒有公正的執(zhí)法人,那么他將很有可能面臨身首異處的悲慘,而這種悲慘還是以法律的名義賦予的。如果真的有那一天,在這個寒冷的冬日我們看到的也許不是竇娥冤案的六月飛雪,但我們卻無法回避馬廷新,我堅強而善良的當事人他67歲的父親老年喪子、40歲的妻子中年喪偶、4歲的女兒幼年喪父的凄慘結局,人生的三大不幸將在一夜之間降臨于這個普通的農民家庭,他們將不能承受如此之重的悲劇。馬廷新知道在公開審理時,他才會有一個說真話而不會被用酷刑的機會。今天我們終于等到了這一天,盡管這一天也是在經歷了又一次長達數(shù)月的超期羈押后到來的,也盡管我們都知道,遲來的正義就不是正義,但這一天畢竟還是來了。我想我的當事人,坐在被告席上的馬廷新,還會善良地把這一次的超期羈押理解為法院和法官對此案的重視。但是作為一名職業(yè)律師,作為本案的辯護人,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我的地位是獨立的,除了以上我為馬廷新提出的無罪辯護意見外,我還必須要說,今天對馬廷新的羈押是非法的。一審期間馬廷新的家屬菅素玲在馬廷新被超期羈押數(shù)月的情況下多次向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取保候審的要求,我也曾于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正式以馬廷新辯護律師的名義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對馬廷新采取的強制措施。但是,直到今天為止,我們沒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七天之內得到任何答復。如果在高院審理期間,我的當事人連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權利就得不到保障,那我們怎樣才會相信公正的法律究竟要在何時才能實現(xiàn)其法律的公正。因此,在我發(fā)表辯護詞的最后時刻,我只想說,我的當事人是無罪的,這是一起百分之百的錯案、冤案和疑案。錯案必須糾正、冤案必須昭雪、疑案只能從無。
審判長、審判員,兩年多來,我的當事人一直在受到非法的待遇。最后我再一次以馬廷新辯護律師的身份鄭重向法庭提出申請,請求依法解除對我當事人馬廷新的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