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歐某、柏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
合同詐騙之“兩頭騙”類定性分析
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法院
一審
(2018)云0112刑初564號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9)云01刑終207號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上訴人)通過簽訂租賃合同取得機動車輛使用權(quán)后,將機動車作為質(zhì)押物向他人借款的行為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質(zhì)押借款作為處理贓物的行為不再以犯罪論處。
基本案情
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王某某等人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1)2017年12月2日,被告人肖某甲、歐某經(jīng)預謀后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昭通市家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使用被告人歐某的身份證及機動車駕駛證向該公司租賃了一輛牌號為云CN0745的豐田銳志轎車(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120000元),后偽造了該車的機動車行駛證及機動車登記證書(所有人為被告人歐某),并于2017年12月3日由被告人歐某使用偽造的證件以其名義向魯?shù)榭h利民二手車市場的馬某抵押借款人民幣90000元。(2)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肖某甲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昭通市家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使用自己的身份證及機動車駕駛證向該公司租賃了一輛牌號為云CN8437的東風日產(chǎn)天籟轎車(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110000元),后偽造了該車的機動車行駛證及機動車登記證書(所有人化名為張猛),于2017年12月7日由被告人肖某乙使用偽造的證件以“張猛”的名義向魯?shù)榭h利民二手車市場的馬某抵押借款人民幣80000元。(3)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柏某、徐某某(未歸案)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昆明登衡商貿(mào)有限公司”用被告人王某某的證件向該公司租賃了一輛牌號為云AU7F82的帕薩特轎車(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高某某,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127100元)。后偽造了該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車主高某某的身份證,由被告人柏某聯(lián)系他人抵押該車。(4)12月19日由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偽造的證件向李某某抵押借款人民幣100000元。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歐某經(jīng)預謀后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昆明登衡商貿(mào)有限公司”由被告人肖某乙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及機動車駕駛證(均化名為張猛)向該公司租賃了一輛牌號為云A5Z9V9的寶馬轎車(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周某,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216300元),后偽造了該車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車主周某的身份證(照片為被告人歐某),于2017年12月23日由被告人肖某甲、歐某使用偽造的證件以周某的名義向戚某某抵押借款人民幣130000元。
一審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某、肖某甲不服,提出上訴。上訴人王某某上訴稱:原審對其判處的罰金刑過高,無法履行。上訴人肖某甲上訴稱:其未參與第一起合同詐騙,且到案后其如實供述,應具有坦白情節(jié),原審量刑過重,罰金刑過高。二審期間,法院將全案卷宗材料移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查閱。昆明市人民檢察院閱卷后提出建議對本案書面審理并維持原判的檢察意見。
裁判結(jié)果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日作出(2018)云0112刑初564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肖某甲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三、被告人肖某乙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柏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六、繼續(xù)追繳涉案財物發(fā)還各被害人。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云01刑終20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合同詐騙中“兩頭騙”類型是指前后存在兩個欺騙行為,本案被告人(上訴人)以租車名義騙取車輛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司法實踐中沒有異議,而通過欺騙處分財產(chǎn)或者讓財產(chǎn)變現(xiàn)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或者涉嫌詐騙罪有爭議。被告人(上訴人)通過簽訂借款合同將詐騙車輛抵押變現(xiàn)的行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缺乏有責性),這一行為認定為事后不可罰行為。本案中被告人(上訴人)在借款合同抵押物上上弄虛作假,被告人(上訴人)意圖通過簽訂借款合同謀取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存在真實的借款合同關(guān)系,出借人盡管受到一定的欺詐(因被告人用抵押借款的方式變現(xiàn),抵押物為刑事案件的贓物),但借貸關(guān)系還是真實存在的,出借人可以根據(jù)借貸合同主張其權(quán)益。將騙取的車輛抵押借款行為不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本案只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