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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3-06-21   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法條的司法理論和解釋。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十四)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ji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jié)不作重復評價。


(202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十三條 除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外,幅度刑量刑建議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提出,不得兼跨兩種以上主刑。

建議判處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提出相對明確的量刑幅度。建議判處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過二個月;建議判處一年以上不滿三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建議判處三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過一年;建議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過二年

建議判處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應當區(qū)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在從寬幅度上,主動認罪認罰優(yōu)于被動認罪認罰,早認罪認罰優(yōu)于晚認罪認罰,徹底認罪認罰優(yōu)于不徹底認罪認罰,穩(wěn)定認罪認罰優(yōu)于不穩(wěn)定認罪認罰。

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應當大于僅有坦白,或者雖認罪但不認罰的從寬幅度。對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坦白情節(jié),同時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


(202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認罪認罰案件提出量刑建議,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寬嚴相濟。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各種量刑情節(jié)提出量刑建議,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輕重有度。

(二)依法建議。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提出量刑建議。

(三)客觀公正。應當全面收集、審查有罪、無罪、罪輕、罪重、從寬、從嚴等證據,依法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客觀公正提出量刑建議。

(四)罪責刑相適應。提出量刑建議既要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又要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應負的刑事責任和社會危險性的大小,確保罰當其罪,避免罪責刑失衡。

(五)量刑均衡。涉嫌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基本相同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議應當保持基本均衡。

第七條 對于自首情節(jié),應當重點審查投案的主動性、供述的真實性和穩(wěn)定性等情況。

對于立功情節(jié),應當重點審查揭發(fā)罪行的輕重、提供的線索對偵破案件或者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被檢舉揭發(fā)的人可能或者已經被判處的刑罰等情況。犯罪嫌疑人提出檢舉、揭發(fā)犯罪立功線索的,應當審查犯罪嫌疑人掌握線索的來源、有無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是否開展調查核實等。

對于累犯、慣犯以及前科、劣跡等情節(jié),應當調取相關的判決、裁定、釋放證明等材料,并重點審查前后行為的性質、間隔長短、次數、罪行輕重等情況。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犯罪動機、主觀惡性、是否和解諒解、是否退贓退賠、有無前科劣跡等酌定量刑情節(jié)進行審查,并結合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狀況、成長環(huán)境、心理健康情況等進行審查,綜合判斷。

有關個人品格方面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定罪證據,但與犯罪相關的個人品格情況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jié)予以綜合考慮。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提出量刑建議,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將犯罪嫌疑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調解協議、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是否自愿承擔公益損害修復及賠償責任等,作為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并且有賠償意愿,但被害方拒絕接受賠償或者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可以綜合考量賠償情況及全案情節(jié)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適當從寬,但罪行極其嚴重、情節(jié)極其惡劣的除外。

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聽取偵查機關、相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案發(fā)地或者居住地基層組織和群眾的意見。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偵查機關移送的關于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和案件對所居住社區(qū)影響的調查評估意見。偵查機關未委托調查評估,人民檢察院擬提出判處管制、緩刑量刑建議的,一般應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區(qū)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組織進行調查評估,必要時,也可以自行調查評估。

調查評估意見是人民檢察院提出判處管制、緩刑量刑建議的重要參考。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已收到調查評估材料的,應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已經委托調查評估但尚未收到調查評估材料的,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全案情況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管制、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提出判處管制、緩刑的量刑建議,同時將委托文書隨案移送人民法院。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二、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

5. 適用階段和適用案件范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后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6. “認罪”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jié)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全案不作“認罪”的認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7. “認罰”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愿簽署具結書,愿意接受刑罰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三、認罪認罰后“從寬”的把握

8. “從寬”的理解。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翱梢詮膶挕?,是指一般應當體現法律規(guī)定和政策精神,予以從寬處理。但可以從寬不是一律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對于減輕、免除處罰,應當于法有據;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幅度以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和量刑;對其中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9. 從寬幅度的把握。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區(qū)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罰評價上,主動認罪優(yōu)于被動認罪,早認罪優(yōu)于晚認罪,徹底認罪優(yōu)于不徹底認罪,穩(wěn)定認罪優(yōu)于不穩(wěn)定認罪。

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應當大于僅有坦白,或者雖認罪但不認罰的從寬幅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節(jié),同時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不作重復評價。

對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較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從寬幅度應當從嚴把握。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保障

10. 獲得法律幫助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確保其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自愿認罪認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符合通知辯護條件的,應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幫助,并為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提出法律幫助請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看守所)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11. 派駐值班律師。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為派駐值班律師提供必要辦公場所和設施。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的法律幫助需求和當地法律服務資源,合理安排值班律師。值班律師可以定期值班或輪流值班,律師資源短缺的地區(qū)可以通過探索現場值班和電話、網絡值班相結合,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毗鄰設置聯合工作站,省內和市內統籌調配律師資源,以及建立政府購買值班律師服務機制等方式,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有序開展。

12. 值班律師的職責。值班律師應當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認罪認罰性質和法律后果的情況下,自愿認罪認罰。值班律師應當為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幫助:

(一)提供法律咨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關法律規(guī)定,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等;

(二)提出程序適用的建議;

(三)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四)對人民檢察院認定罪名、量刑建議提出意見;

(五)就案件處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意見;

(六)引導、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值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應當為值班律師會見提供便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偵查期間值班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查閱案卷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書面意見等法律幫助活動的相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隨案移送。

13. 法律幫助的銜接。對于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可以由派駐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訴訟階段的值班律師可以在后續(xù)訴訟階段繼續(x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14. 拒絕法律幫助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沒有委托辯護人,拒絕值班律師幫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允許,記錄在案并隨案移送。但是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值班律師到場。

15. 辯護人職責。認罪認罰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的,辯護律師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應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認罪認罰進行溝通,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并就定罪量刑、訴訟程序適用等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

五、被害方權益保障

16. 聽取意見。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作為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聽取意見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隨案移送。

17. 促進和解諒解。對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積極促進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對其他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促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向被害方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諒解,被害方出具的諒解意見應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促進當事人和解諒解過程中,應當向被害方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適用程序等具體法律規(guī)定,充分聽取被害方意見,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積極協調辦理。

18. 被害方異議的處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從寬時應當予以酌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并且愿意積極賠償損失,但由于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

六、強制措施的適用

19. 社會危險性評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對于罪行較輕、采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足以防止發(fā)生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犯罪性質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依法可不適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20. 逮捕的適用。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公安機關認為罪行較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不再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對提請逮捕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沒有社會危險性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21. 逮捕的變更。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羈押的必要性,經審查認為沒有繼續(xù)羈押必要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七、偵查機關的職責

22. 權利告知和聽取意見。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并隨案移送。

對在非訊問時間、辦案人員不在場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員或者辯護人、值班律師表示愿意認罪認罰的,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告知辦案單位。

23. 認罪教育。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應當同步開展認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認罪,不得作出具體的從寬承諾。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愿意接受司法機關處罰的,應當記錄在案并附卷。

24. 起訴意見。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情況。認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在起訴意見書中建議人民檢察院適用速裁程序辦理,并簡要說明理由。

對可能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快速辦理,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審查起訴,但不得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辦理。

對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期間或者重大案件聽取意見中提出的開展認罪認罰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公安機關應當認真聽取,積極開展相關工作。

25. 執(zhí)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加快推進公安機關執(zhí)法辦案管理中心建設,探索在執(zhí)法辦案管理中心設置速裁法庭,對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進行快速辦理。

八、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的職責

26. 權利告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選擇權。告知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必要時應當充分釋明。

27. 聽取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未采納辯護人、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

28. 自愿性、合法性審查。對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認罪認罰,有無因受到暴力、威脅、引誘而違背意愿認罪認罰;

(二)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時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tài)是否正常;

(三)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四)偵查機關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并聽取意見;

(五)起訴意見書中是否寫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

(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誠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賠禮道歉。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理。

29. 證據開示。人民檢察院可以針對案件具體情況,探索證據開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和認罪認罰的真實性及自愿性。

30. 不起訴的適用。完善起訴裁量權,充分發(fā)揮不起訴的審前分流和過濾作用,逐步擴大相對不起訴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適用。對認罪認罰后沒有爭議,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案件量刑的預判,對其中可能判處免刑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認罪認罰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31. 簽署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看守所應當為簽署具結書提供場所。具結書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議、程序適用等內容,由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簽名。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32. 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提出量刑建議,并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量刑建議書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訴書中寫明。

33. 量刑建議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盡量協商一致。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jié)復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提出量刑建議,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沒有其他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等,在基準刑基礎上適當減讓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有其他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綜合認罪認罰和其他法定量刑情節(jié),參照相關量刑規(guī)范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主刑從寬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礎上適當放寬;被告人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在前款基礎上可以適當縮減。建議判處罰金刑的,參照主刑的從寬幅度提出確定的數額。

34. 速裁程序的辦案期限。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

九、社會調查評估

35. 偵查階段的社會調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可能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區(qū)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

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委托社區(qū)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社區(qū)矯正機構在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后完成調查評估的,應當及時將評估意見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抄送公安機關。

36. 審查起訴階段的社會調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擬提出緩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議的,可以及時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區(qū)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也可以自行調查評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已收到調查材料的,應當將材料一并移送,未收到調查材料的,應當將委托文書隨案移送;在提起公訴后收到調查材料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法院。

37. 審判階段的社會調查。被告人認罪認罰,人民法院擬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可以及時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區(qū)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也可以自行調查評估。

社區(qū)矯正機構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是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重要參考。對沒有委托社區(qū)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或者判決前未收到社區(qū)矯正機構調查評估報告的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符合管制、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判處管制、宣告緩刑。

38.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受委托的社區(qū)矯正機構應當根據委托機關的要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等進行調查了解,形成評估意見,及時提交委托機關。

十、審判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職責

39. 審判階段認罪認罰自愿性、合法性審查。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庭審中應當對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是否自愿認罪認罰,有無因受到暴力、威脅、引誘而違背意愿認罪認罰;

(二)被告人認罪認罰時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tài)是否正常;

(三)被告人是否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是否履行告知義務并聽取意見;

(五)值班律師或者辯護人是否與人民檢察院進行溝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幫助或者辯護,并在場見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

庭審中審判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圍繞定罪量刑的關鍵事實,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等進行發(fā)問,確認被告人是否實施犯罪,是否真誠悔罪。

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或者認罪認罰后又反悔,依法需要轉換程序的,應當按照普通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發(fā)現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理。

40. 量刑建議的采納。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納: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對于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量刑建議適當,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聽取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審理認定罪名的意見,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不采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41. 量刑建議的調整。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予以采納;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應當在庭前或者當庭提出。調整量刑建議后,被告人同意繼續(xù)適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轉換程序處理。

42. 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鶎尤嗣穹ㄔ汗茌牭目赡芘刑幦暧衅谕叫桃韵滦塘P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速裁程序辦理: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案件。

43. 速裁程序的審理期限。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審結。

44. 速裁案件的審理程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時一并送達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并核實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況。根據需要,可以集中送達。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可以集中開庭,逐案審理。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公訴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訴。公訴人簡要宣讀起訴書后,審判人員應當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事實、證據、量刑建議以及適用速裁程序的意見,核實具結書簽署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并核實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情況。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集中審理的,可以集中當庭宣判。宣判時,根據案件需要,可以由審判員進行法庭教育。裁判文書可以簡化。

45. 速裁案件的二審程序。被告人不服適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fā)現被告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提出上訴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重新審理,不再按認罪認罰案件從寬處罰;

(二)發(fā)現被告人以量刑不當為由提出上訴的,原判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判量刑不當的,經審理后依法改判。

46. 簡易程序的適用。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認罪認罰案件,公訴人可以簡要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量刑建議及適用簡易程序的意見,核實具結書簽署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法庭調查可以簡化,但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進行調查、質證,法庭辯論可以僅圍繞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裁判文書可以簡化。

47. 普通程序的適用。適用普通程序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適當簡化法庭調查、辯論程序。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合議庭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量刑建議的意見,核實具結書簽署的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fā)問可以簡化。對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名稱及證明內容進行說明;對控辯雙方有異議,或者法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應當出示并進行質證。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裁判文書可以適當簡化。

48. 程序轉換。人民法院在適用速裁程序審理過程中,發(fā)現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情形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發(fā)現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但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轉為簡易程序重新審理。

發(fā)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情形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有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情形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轉為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重新審理;發(fā)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情形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49. 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理。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沒有認罪認罰,但當庭認罪,愿意接受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就定罪和量刑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作出裁判。

50. 第二審程序中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理。被告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認罪認罰,在第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審理程序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認罪認罰的價值、作用決定是否從寬,并依法作出裁判。確定從寬幅度時應當與第一審程序認罪認罰有所區(qū)別。

十一、認罪認罰的反悔和撤回

51. 不起訴后反悔的處理。因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不起訴決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不積極履行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等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區(qū)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處理:

(一)發(fā)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認為犯罪嫌疑人仍屬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維持原不起訴決定;

(三)排除認罪認罰因素后,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撤銷原不起訴決定,依法提起公訴。

52. 起訴前反悔的處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反悔的,具結書失效,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全面審查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依法提起公訴。

53. 審判階段反悔的處理。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轉換程序的,依照本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54. 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完善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和刑事審判活動的監(jiān)督機制,加強對認罪認罰案件辦理全過程的監(jiān)督,規(guī)范認罪認罰案件的抗訴工作,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處罰。

十二、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

55. 聽取意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見,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的,應當聽取合適成年人的意見,但受案時犯罪嫌疑人已經成年的除外。

56. 具結書簽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場并簽字確認。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的,合適成年人應當到場簽字確認。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57. 程序適用。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但應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從快從寬原則,確保案件及時辦理,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58. 法治教育。辦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服法、悔過教育工作,實現懲教結合目的。


(2020年)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三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官應當依法履行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等各項法定職責,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和合法性。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當面或者電話、視頻等方式進行,聽取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對提交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對于有關意見,辦案檢察官應當認真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寫入案件審查報告。

第四條 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檢察官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接待。確因特殊且正當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時間或者非辦公場所接待的,檢察官應當依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并獲批準后方可會見。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者非工作場所接觸聽取相關意見的,應當在當日或者次日向本院檢務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當面提交書面意見、證據材料的,檢察官應當了解其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來源和主要內容等有關情況并記錄在案,與相關材料一并附卷,并出具回執(zhí)。

當面聽取意見時,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必要時可進行同步錄音或者錄像。

第五條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官應當依法在權限范圍內提出量刑建議。在確定和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切實開展量刑協商工作,保證量刑建議依法體現從寬、適當,并在協商一致后由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第六條 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應當與審判機關對同一類型、情節(jié)相當案件的判罰尺度保持基本均衡。在起訴文書中,應當對量刑建議說明理由和依據,其中擬以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在起訴書中概括說明,擬以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起訴書或者量刑建議書中充分敘明。

第七條 案件提起公訴后,出現新的量刑情節(jié),或者法官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建議檢察官作出調整的,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檢察官可以視情作出調整。若原量刑建議由檢察官提出的,檢察官調整量刑建議后應當向部門負責人報告?zhèn)浒?;若原量刑建議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決定的,由檢察官報請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決定。

第八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出現以下情形的,檢察官應當向部門負責人報告:

(一)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同類案件或者關聯案件處理結果明顯不一致的;

(二)案件處理與監(jiān)察機關、偵查機關、人民法院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擬調整量刑建議的;

(四)因案件存在特殊情形,提出的量刑建議與同類案件相比明顯失衡的;

(五)變更、補充起訴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擬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

(七)法院建議調整量刑建議,或者判決未采納量刑建議的;

(八)被告人、辯護人、值班律師對事實認定、案件定性、量刑建議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九)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決定上訴的;

(十)其他應當報告的情形。

部門負責人、分管副檢察長承辦案件遇有以上情形的,應當向上一級領導報告。

第九條 對于犯罪嫌疑人罪行較輕且認罪認罰,檢察官擬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起訴決定的案件,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報請檢察長決定前,可以提請部門負責人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研究討論。檢察官聯席會議可以由本部門全體檢察官組成,也可以由三名以上檢察官(不包括承辦檢察官)組成。

參加聯席會議的檢察官應當根據案件的類型、討論重點等情況,通過查閱卷宗、案件審查報告、聽取承辦檢察官介紹等方式,在全面準確掌握案件事實、情節(jié)的基礎上參加討論、發(fā)表意見,供承辦檢察官決策參考,并在討論筆錄上簽字確認。

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意見一致或者形成多數意見的,由承辦檢察官自行決定或者按檢察官職權配置規(guī)定報請決定。承辦檢察官與多數意見分歧的,應當提交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決定。

第十條 對于下列擬作不批捕、不起訴的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可以進行公開聽證:

(一)被害人不諒解、不同意從寬處理的;

(二)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必要向社會釋法介紹案件情況的;

(三)當事人多次涉訴信訪,引發(fā)的社會矛盾尚未化解的;

(四)食品、醫(yī)療、教育、環(huán)境等領域與民生密切相關,公開聽證有利于宣揚法治、促進社會綜合治理的;

(五)具有一定典型性,有法治宣傳教育意義的。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按照規(guī)定接受人民監(jiān)督員的監(jiān)督。對公開聽證的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邀請人民監(jiān)督員參加,聽取人民監(jiān)督員對案件事實、證據認定和案件處理的意見。

第十一條 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和部門負責人要認真履行檢察官辦案中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承擔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從嚴治檢主體責任,檢務督察、案件管理等有關部門承擔相應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自覺接受派駐紀檢監(jiān)察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對涉嫌違紀違法的依照規(guī)定及時移交派駐紀檢監(jiān)察機構處理。

第十二條 部門負責人除作為檢察官承辦案件,履行檢察官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一)聽取或者要求檢察官報告辦案情況;

(二)對檢察官辦理的認罪認罰案件進行監(jiān)督管理,必要時審閱案卷,調閱與案件有關材料,要求承辦檢察官對案件情況進行說明,要求檢察官復核、補充、完善證據;

(三)召集或者根據檢察官申請召集并主持檢察官聯席會議;

(四)對于應當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決定的事項,經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后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決定;

(五)定期組織分析、匯總通報本部門辦案情況,指導檢察官均衡把握捕與不捕、訴與不訴法律政策、量刑建議等問題,提請檢察委員會審議作出決定;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依據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授權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部門負責人、分管副檢察長對檢察官辦理案件出現以下情形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一)處理意見與檢察官聯席會議多數檢察官意見存在分歧的;

(二)案件處理與監(jiān)察機關、偵查機關、人民法院存在重大意見分歧需要報請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決定的;

(三)發(fā)現檢察官提出的處理意見錯誤,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明顯失衡的,應當及時提示檢察官,經提示后承辦檢察官仍然堅持原處理意見或者量刑建議的;

(四)變更、補充起訴的;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情形。

第十四條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除作為檢察官承辦案件,履行檢察官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聽取或者要求檢察官報告辦案情況;

(二)對檢察官的辦案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三)發(fā)現檢察官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當予以糾正;

(四)依據職權清單,在職權范圍內對檢察官辦理的認罪認罰案件作出決定;

(五)聽取部門負責人關于認罪認罰案件辦理情況的報告;

(六)要求部門負責人對本院辦理的認罪認罰案件定期分析、匯總通報,涉及法律、政策理解、適用的辦案經驗總結、規(guī)則明確等,提請檢察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向上級檢察院匯報;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五條 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發(fā)現檢察官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不適當的,可以要求檢察官復核,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或者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要求復核的意見、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附卷。

第十六條案件管理部門對認罪認罰案件辦理應當履行以下監(jiān)督管理職責:

(一)進行案件流程監(jiān)控,對案件辦理期限、訴訟權利保障、文書制作的規(guī)范化等進行監(jiān)督;

(二)組織案件評查,對評查中發(fā)現的重要情況及時向檢察長報告;

(三)發(fā)現違反檢察職責行為、違紀違法線索的,及時向相關部門移送;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的案件應當作為重點評查案件,經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批準后進行評查,由案件管理部門或者相關辦案部門組織開展:

(一)檢察官超越授權范圍、職權清單作出處理決定的;

(二)經復議、復核、復查后改變原決定的;

(三)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后又反悔的;

(五)當事人對人民檢察院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

(六)人民法院裁判宣告無罪、改變指控罪名或者新發(fā)現影響定罪量刑重要情節(jié)的;

(七)其他需要重點評查的。

第十八條 檢務督察部門應當指導辦案部門做好認罪認罰案件廉政風險防控和檢察官履職督查和失責懲戒工作,重點履行以下監(jiān)督職責:

(一)對檢察官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執(zhí)行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定、決定等情況進行執(zhí)法督察;

(二)在執(zhí)法督察、巡視巡察、追責懲戒、內部審計中發(fā)現以及有關單位、個人舉報投訴辦案檢察官違反檢察職責的,依職權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檢察官違反檢察職責和違規(guī)過問案件,不當接觸當事人及其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等利害關系人的,依職權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四)針對認罪認罰案件辦案廉政風險,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制度建設和工作指導,開展司法辦案廉政教育;

(五)其他應當監(jiān)督的情形。

第十九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要履行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指導、監(jiān)督管理責任,定期分析、匯總通報本轄區(qū)內辦案整體情況,通過案件指導、備案備查、專項檢查、錯案責任倒查、審核決定等方式,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進行監(jiān)督。對存在嚴重瑕疵或者不規(guī)范司法行為,提出監(jiān)督糾正意見。案件處理決定確有錯誤的,依法通過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提起公訴、提出抗訴或者撤銷逮捕、撤回起訴等方式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按照規(guī)定公開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書,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嚴格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司法機關內部或者其他人員過問案件,司法人員不正當接觸交往的記錄報告和責任追究等相關規(guī)定,對違反規(guī)定的嚴肅追責問責。

檢察官對存在過問或者干預、插手辦案活動,發(fā)現有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不當接觸交往行為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

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和部門負責人口頭或者短信、微信、電話等形式向檢察官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檢察官記錄在案后,依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律師等舉報、投訴檢察官違反法律規(guī)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或者有過失行為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的,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可以要求檢察官報告辦案情況。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更換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將涉嫌違反檢察職責行為、違紀違法線索向有關部門移送,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三條 對檢察官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質量效果、辦案活動等情況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司法業(yè)績檔案,作為檢察官獎懲、晉升、調整職務職級和工資、離崗培訓、免職、降職、辭退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檢察官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辦理出現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檢察官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辦案程序、文書制作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存在司法瑕疵但不影響案件結論的正確性和效力的,依照相關紀律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檢察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于行使或者不當行使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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