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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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的補充規(guī)定
六、將《立案追訴標準(一)》第31條修改為:[強迫勞動案(刑法第244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三十一條?。蹚娖嚷毠趧影福ㄐ谭ǖ诙偎氖臈l)]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強迫他人勞動,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yè)病的;
(二)采用毆打、脅迫、扣發(fā)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于經(jīng)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強迫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的;
(五)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