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第930號]如何把握出賣親生子女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以及如何區(qū)分居間介紹收養(yǎng)兒童和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拐賣兒童:父母私自送養(yǎng)親生子女并收取一定數額錢財的,何種情況下構成拐賣兒童罪,在具體把握上有一定難度。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制定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guī)定:“要嚴格區(qū)分借送養(yǎng)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yǎng)行為的界限。區(qū)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yǎng)目的及有無撫養(yǎng)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p>
《意見》在列舉了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的四種情形的同時,又明確強調:“不是出于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yǎng),包括收取少量‘營養(yǎng)費’、‘感謝費’的,屬于民間送養(yǎng)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jiān)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的“偷盜嬰幼兒”。
第二條 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yǎng)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第三條 以介紹婚姻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介紹婚姻為名,與被介紹婦女串通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排查來歷不明兒童或者進行解救時,將所收買的兒童藏匿、轉移或者實施其他妨礙解救行為,經說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guī)定的“阻礙對其進行解救”。
第五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業(yè)已形成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解救時被買婦女自愿繼續(xù)留在當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
第六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又組織、強迫賣淫或者組織乞討、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等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七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或者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構成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八條 出于結婚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出于撫養(yǎng)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員、親友參與的,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其中,不滿一周歲的為嬰兒,一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為幼兒。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拐賣婦女罪中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對犯罪分子的定罪處罰。
第二條 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拐賣外國婦女到我國境內被查獲的,應當根據刑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適用我國刑法定罪處罰。
第三條 對于外國籍被告人身份無法查明或者其國籍國拒絕提供有關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一、總體要求
3.正確貫徹政策,保證辦案效果。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往往涉及多人、多個環(huán)節(jié),要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依法準確量刑。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組織策劃者、多次參與者、拐賣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從嚴、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必須重點打擊,堅決依法嚴懲。對于罪行嚴重,依法應當判處重刑乃至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要注重鏟除“買方市場”,從源頭上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對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依法追究。同時,對于具有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要在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的基礎上,依法從寬,體現(xiàn)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勵犯罪人悔過自新。
二、管轄
4.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以及拐賣活動的途經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5.幾個地區(qū)的司法機關都有權管轄的,一般由最先受理的司法機關管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人數較多,涉及多個犯罪地的,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
6.相對固定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別在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實施某一環(huán)節(jié)的犯罪行為,犯罪所跨地域較廣,全案集中管轄有困難的,可以由拐出地、中轉地、拐入地的司法機關對不同犯罪分子分別實施的拐出、中轉和拐入犯罪行為分別管轄。
7.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爭議各方應當本著有利于迅速查清犯罪事實,及時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以及便于起訴、審判的原則,在法定期間內盡快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機關確定管轄。
正在偵查中的案件發(fā)生管轄權爭議的,在上級機關作出管轄決定前,受案機關不得停止偵查工作。
三、立案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發(fā)現(xiàn)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發(fā)現(xiàn)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fā)生的其他情形的。
9.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論案件是否屬于自己管轄,都應當首先采取緊急措施。經審查,屬于自己管轄的,依法立案偵查;不屬于自己管轄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10.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監(jiān)督,確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四、證據
11.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
要特別重視收集、固定買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交易環(huán)節(jié)中錢款的存取證明、犯罪嫌疑人的通話清單、乘坐交通工具往來有關地方的票證、被拐賣兒童的DNA鑒定結論、有關監(jiān)控錄像、電子信息等客觀性證據。
取證工作應當及時,防止時過境遷,難以彌補。
12.公安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并進一步加強DNA數據庫的建設和完善。對失蹤兒童的父母,或者疑似被拐賣的兒童,應當及時采集血樣進行檢驗,通過全國DNA數據庫,為查獲犯罪,幫助被拐賣的兒童及時回歸家庭提供科學依據。
13.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所涉地區(qū)的辦案單位應當加強協(xié)作配合。需要到異地調查取證的,相關司法機關應當密切配合;需要進一步補充查證的,應當積極支持。
五、定性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參與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多個環(huán)節(jié),只有部分環(huán)節(jié)的犯罪事實查證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對該環(huán)節(jié)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認定。
15.以出賣為目的強搶兒童,或者撿拾兒童后予以出賣,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以撫養(yǎng)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后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16.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7.要嚴格區(qū)分借送養(yǎng)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yǎng)行為的界限。區(qū)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yǎng)目的及有無撫養(yǎng)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yǎng)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yǎng)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yǎng)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yǎng)”行為的。
不是出于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yǎng),包括收取少量“營養(yǎng)費”、“感謝費”的,屬于民間送養(yǎng)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yǎng)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符合遺棄罪特征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18.將婦女拐賣給有關場所,致使被拐賣的婦女被迫賣淫或者從事其他色情服務的,以拐賣婦女罪論處。
有關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事前與拐賣婦女的犯罪人通謀的,對該經營管理人員以拐賣婦女罪的共犯論處;同時構成拐賣婦女罪和組織賣淫罪的,擇一重罪論處。
19.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yǎng)的兒童販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20.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收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違背被收買婦女的意愿,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礙對被收買婦女、兒童進行解救的;
(3)非法剝奪、限制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情節(jié)嚴重,或者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有強奸、傷害、侮辱、虐待等行為的;
(4)所收買的婦女、兒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買,或者收買多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
(5)組織、誘騙、強迫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從事乞討、苦役,或者盜竊、傳銷、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6)造成被收買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有關單位反映,愿意讓被收買婦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將被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將被收買婦女、兒童交給公安、民政、婦聯(lián)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六、共同犯罪
21.明知他人拐賣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健康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明知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買婦女、兒童的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但是,收買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
認定是否“明知”,應當根據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辯解,結合提供幫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顯違反相關規(guī)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綜合判斷。
22.明知他人系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仍然利用從事診療、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賣方情況的條件,居間介紹的,以拐賣兒童罪的共犯論處。
23.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共犯,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參與拐賣的人數、次數,以及分贓數額等,準確區(qū)分主從犯。
對于組織、領導、指揮拐賣婦女、兒童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犯罪環(huán)節(jié),或者積極參與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等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
對于僅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信息或者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進行居間介紹,起輔助或者次要作用,沒有獲利或者獲利較少的,一般可認定為從犯。
對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區(qū)別不明顯的,可以不區(qū)分主從犯。
七、一罪與數罪
24.拐賣婦女、兒童,又奸淫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賣淫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25.拐賣婦女、兒童,又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等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26.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組織、教唆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進行犯罪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其所組織、教唆的罪數罪并罰。
27.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組織、教唆被拐賣、收買的未成年婦女、兒童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數罪并罰。
八、刑罰適用
28.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累犯,偷盜嬰幼兒、強搶兒童情節(jié)嚴重,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情節(jié)嚴重,拐賣婦女、兒童多人多次、造成傷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依法從重處罰;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依法判處死刑。
拐賣婦女、兒童,并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等行為,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應當依法體現(xiàn)從嚴。
29.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應當注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并切實加大執(zhí)行力度,以強化刑罰的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效果。
30.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對被收買婦女、兒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將其作為牟利工具的,處罰時應當依法體現(xiàn)從嚴。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收買婦女、兒童沒有實施摧殘、虐待行為或者與其已形成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但仍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31.多名家庭成員或者親友共同參與出賣親生子女,或者“買人為妻”、“買人為子”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一般應當在綜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節(jié)的基礎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責較重者的刑事責任。對于其他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必要時可以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32.具有從犯、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實施摧殘、虐待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能夠協(xié)助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具有其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33.同時具有從嚴和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要在綜合考察拐賣婦女、兒童的手段、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次、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的基礎上,結合當地此類犯罪發(fā)案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決定對被告人總體從嚴或者從寬處罰。
九、涉外犯罪
34.要進一步加大對跨國、跨境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強雙邊或者多邊“反拐”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對被跨國、跨境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救助工作。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積極行使所享有的權利,履行所承擔的義務,及時請求或者提供各項司法協(xié)助,有效遏制跨國、跨境拐賣婦女、兒童犯罪。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六)關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
要從嚴懲處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團伙的首要分子和以拐賣婦女、兒童為常業(yè)的“人販子”。
要嚴格把握此類案件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買賣至親的案件,要區(qū)別對待:以販賣牟利為目的“收養(yǎng)”子女的,應以拐賣兒童罪處理;對那些迫于生活困難、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而出賣親生子女或收養(yǎng)子女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出賣子女確屬情節(jié)惡劣的,可按遺棄罪處罰;對于那些確屬介紹婚姻,且被介紹的男女雙方相互了解對方的基本情況,或者確屬介紹收養(yǎng),并經被收養(yǎng)人父母同意的,盡管介紹的人數較多,從中收取財物較多,也不應作犯罪處理。
(200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為了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保護婦女、兒童的人身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刑法有關規(guī)定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ㄒ唬┕召u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ǘ┕召u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ㄈ┘橐还召u的婦女的;
?。ㄋ模┱T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D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二、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一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三、嚴禁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依照刑法關于強奸罪的規(guī)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并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關于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決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四、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阻礙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解救,并不得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或者解救人索要收買婦女、兒童的費用和生活費用;對已經索取的收買婦女、兒童的費用和生活費用,予以追回。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協(xié)助轉移、隱藏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五、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解救工作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執(zhí)行。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情節(jié)較輕的,予以行政處分。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