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912頁:在本書看來,刑法上的槍支認定標準完全可以而且應當高于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上的槍支認定標準。雖然具有槍支的外形,但不具有制式槍支的殺傷力的,以及只能使人一時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都不應當納入刑法上的槍支。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fā)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fā)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fā)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fā)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fā)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fā)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第八條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非法儲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藥而為其存放的行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四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fā)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fā)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fā)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本條規(guī)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第五條?。鄯欠ǔ鲎?、出借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制造民用槍支的;
(二)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qū)域、場所攜帶槍支的;
(三)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四)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
(五)制造、銷售仿真槍的。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的,沒收其槍支,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所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沒收其仿真槍,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fā)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2010年)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
一、鑒定范圍。公安機關在辦理涉槍刑事案件中需要鑒定涉案槍支、彈藥性能的,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制式槍支、彈藥,是指按照國家標準或公安部、軍隊下達的戰(zhàn)術技術指標要求,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軍隊批準定型,由合法企業(yè)生產的各類槍支、彈藥,包括國外制造和歷史遺留的各類舊雜式槍支、彈藥。
本規(guī)定所稱非制式槍支、彈藥,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定型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各類槍支、彈藥,包括自制、改制的槍支、彈藥和槍支彈藥生產企業(yè)研制工作中的中間產品。
二、鑒定機關。涉案槍支、彈藥的鑒定由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當事人或者辦案機關有異議的,由省級公安機關復檢一次。各地可委托公安機關現有刑事技術鑒定部門開展槍支、彈藥的鑒定工作。
三、鑒定標準。
(一)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fā)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
(二)凡是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銹蝕不能完成擊發(fā),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銹后能夠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
(三)對不能發(fā)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guī)定,當所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四)對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制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復印件)和件號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五)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四、鑒定程序。對槍支彈藥的鑒定需經過鑒定、復核兩個步驟,并應當由不同的人員分別進行。復核人應當按照鑒定操作流程的全過程進行復核,防止發(fā)生錯誤鑒定。鑒定完成后,應當制作《槍支、彈藥鑒定書》?!稑屩?、彈藥鑒定書》中的鑒定結論應當準確、簡明,同時應當標明鑒定人、復核人身份并附有本人簽名,加蓋鑒定單位印章。《槍支、彈藥鑒定書》應附檢材、樣本照片等附件。
五、鑒定時限。一般的鑒定和復檢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疑難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
一、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fā)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guī)避調查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二、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鉛彈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氣槍鉛彈的數量、用途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guī)避調查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關于依法懲治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犯罪的意見
11.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以及氣槍鉛彈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綜合考慮案件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2.利用信息網絡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利用寄遞渠道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依法構成犯罪的,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13.確因正常生產、生活需要,以及因從事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而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依法構成犯罪,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并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14.將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主動上交公安機關,或者將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主動上交行政執(zhí)法機關處置的,可以從輕處罰;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成立自首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有揭發(fā)他人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彈藥的大口徑武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彈藥的大口徑武器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關于仿真槍與制式槍支的比例問題
公安部《仿真槍認定標準》第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外形長度尺寸介于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其中的“一倍”是指比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長出一倍;其中的二分之一與一倍均不包含本數。
二、關于仿真槍仿制式槍支年代問題
鑒于轉輪手槍等一些手動、半自動槍械均屬于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以前就已問世的產品。因此,制式槍支的概念不能以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來劃定,仍應當按照《仿真槍認定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但繩槍、燧發(fā)槍等古代前裝槍不屬于制式槍支的范疇。
一、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仿真槍: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guī)定的槍支構成要件,所發(fā)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的;
2、具備槍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fā)等機構之一的;
3、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長度尺寸介于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
二、槍口比動能的計算,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執(zhí)行。
三、術語解釋
1、制式槍支:國內制造的制式槍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試驗,并且經軍隊或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投入裝備、使用(含外貿出口)的各類槍支。國外制造的制式槍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試驗,并且裝備、使用或投入市場銷售的各類槍支。
2、全槍長:是指從槍管口部至槍托或槍機框(適用于無槍托的槍支)底部的長度。
(2006年)公安部關于對以氣體等為動力發(fā)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的仿真槍認定問題的批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利用氣瓶、彈簧、電機等形成壓縮氣體為動力、發(fā)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并具有殺傷力的“仿真槍”,具備制式氣槍的本質特征,應認定為槍支,并按氣槍進行管制處理。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郵寄、持有、攜帶和走私此類槍支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對不具有殺傷力但符合仿真槍認定規(guī)定的,應認定為仿真槍;對非法制造、銷售此類仿真槍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199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使槍支處于非依法持槍人的控制、使用之下,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非法出借槍支行為的一種形式,應以非法出借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接受槍支質押的人員,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彩彈槍的結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槍支定義規(guī)定的要件,且其發(fā)射彩彈時槍口動能平均值達到93焦耳,已超過國家軍用標準規(guī)定的對人體致傷動能的標準(78焦耳)。各地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彩彈槍進行管理,以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2018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刑事案件的會議紀要
1、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6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的,嚴格按照槍支之前的司法解釋進行裁量。
2、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0.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 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3、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5.4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 焦耳/平方厘米的,應予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罰,符合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4、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 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行政處罰,檢察機關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訴,已經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5、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仍然嚴格按照槍支之前的司法解釋進行裁量。
(1)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雖然較低,但經鑒定易于改制提升致傷力的;
(2)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的;
(3)行為人具有涉槍前科的;
(4)行為人實施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并有逃避、對抗調查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