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chǎn)。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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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減輕處罰時附加刑一并減輕處罰的問題:當犯罪分子具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時,顯然既要在主刑適用上體現(xiàn)減輕,也要在附加刑適用上體現(xiàn)減輕。如果減輕后的量刑幅度未規(guī)定附加刑的,不再適用附加刑。
第四百零一條 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對被告人的刑罰作出實質(zhì)不利的改判,并應當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七)原判判處的刑罰不當、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原判判處的刑罰畸輕,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