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wǎng)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關于主犯的刑法理論與司法解釋:
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90頁:在此案區(qū)分主從犯的情況下,不存在其中部分被告人既不定主犯也不定從犯的余地。
劉靜坤《刑法條文理解與司法適用》2021版第58頁:在刑法理論上,可將我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分為兩類:第一類,以分工為標準分為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第二類,以作用為標準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對組織犯,應按刑法規(guī)定的主犯處罰。對實行犯,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別按主犯、從犯、脅從犯處罰。幫助犯在刑法中屬于“起次要作用的”從犯。
從審判實踐來看,主犯一般在事前提出犯意,擔當導演角色,糾集、邀約他人,出謀劃策;實施犯罪時積極參加,擔當主角,往往還指揮、協(xié)調(diào)他人的行動。而從犯在客觀上擔當配角;在主觀上,犯罪時與其他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聽從主犯的安排、授意和指揮,主觀惡性較小。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第450頁: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組織”主要是指為首糾集他人組成犯罪集團,使集團成員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邦I導”就是指“策劃”、“指揮”?!安邉潯敝饕侵笧榉缸锛瘓F的犯罪活動出謀劃策,主持制定犯罪活動計劃?!爸笓]”主要是指根據(jù)犯罪集團的計劃,直接指使安排集團成員的安排活動。只要從事上述活動之一的,便是首要分子,故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不止一人。
第451頁: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如果有人起主要作用、有人起次要作用,則應分別認定為主犯與從犯。
首要分子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獨自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屬于集團所犯罪行,首要分子對此不承擔責任。
(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guī)范的實施細則(試行)
10.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對于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000年)最高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qū)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
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qū)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jié),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zhì)定罪。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
30、對于恐怖組織犯罪、邪教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和進行走私、詐騙、販毒等犯罪活動的犯罪集團,在處理時要分別情況,區(qū)別對待:對犯罪組織或集團中的為首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從嚴懲處,該判處重刑或死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或死刑;對受欺騙、脅迫參加犯罪組織、犯罪集團或只是一般參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對于群體性事件中發(fā)生的殺人、放火、搶劫、傷害等犯罪案件,要注意重點打擊其中的組織、指揮、策劃者和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積極參與者;對因被煽動、欺騙、裹脅而參加,情節(jié)較輕,經(jīng)教育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31、對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不同,根據(jù)事實和證據(jù)能分清主從犯的,都應當認定主從犯。有多名主犯的,應在主犯中進一步區(qū)分出罪行最為嚴重者。對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進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準確確定各被告人的罪責,以做到區(qū)別對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為由,簡單地一律判處重刑。
3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對于主犯或首要分子檢舉、揭發(fā)同案地位、作用較次犯罪分子構成立功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應當從嚴掌握,如果從輕處罰可能導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予從輕處罰;如果檢舉、揭發(fā)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協(xié)助抓獲的是同案中的其他主犯、首要分子的,原則上應予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從犯或犯罪集團中的一般成員立功,特別是協(xié)助抓獲主犯、首要分子的,應當充分體現(xiàn)政策,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十一、雇傭、指使他人采用“軟暴力”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
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傭、指使他人采用“軟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尋釁滋事,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的,對雇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雇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jīng)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仍繼續(xù)實施的除外。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九、共同故意實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