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0年9月30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釋〔2000〕31號
施行日期2000年10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qū)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
(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2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號《關于單位犯信用證詐騙罪案件中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劃分主從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qū)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