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寶案一審在北京宣判,26人獲刑,主犯丁寧被判無期徒刑,處罰金1億元;涉案兩公司被處罰金19億元。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26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
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億元;
對丁寧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
對丁甸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
同時,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罰,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經審理查明:
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在不具有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通過“e租寶”“芝麻金融”兩家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發(fā)布虛假的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若干理財產品進行銷售,并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對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非法吸納巨額資金。
其中,大部分集資款被用于返還集資本息、收購線下銷售公司等平臺運營支出,或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被揮霍,造成大部分集資款損失。
此外,法院還查明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寧等人犯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偷越國境罪的事實。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全力開展涉案資產追繳工作。截至目前,本案已追繳部分資金、購買的公司股權,以及房產、機動車、黃金制品、玉石等財物?,F(xiàn)追贓挽損工作仍在進行中,追繳到案的資產將移送執(zhí)行機關,最終按比例發(fā)還集資參與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被告人王之煥等16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被告單位以及丁寧、丁甸、張敏等26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資行為,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造成全國多地集資參與人巨額財產損失,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予以嚴懲。
法院根據(jù)二被告單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蘇義飛律師:《(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1.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shù)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shù)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集資詐騙數(shù)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各被告人的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相關使館人員、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代表等80余人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