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廳在為充分展示公安機關懲治基層“微腐敗”的決心態(tài)度,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三項整治”工作,同時利用反面典型教育警示民警,現(xiàn)從已查處的案件中篩選出20起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通報,其中“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問題9起。望廣大群眾積極踴躍舉報問題線索,舉報電話:12389。
具體案例通報如下:
一、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問題9起
1、長春市公安局新區(qū)交警大隊民警趙彤立案不查問題
2012年9月18日,李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刑拘,后因病取保候審。2013年1月,趙彤接手此案后,直至2016年3月一直未予辦理。2017年8月,趙彤受到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
2、東豐縣公安局那丹伯派出所教導員喬志宏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問題
2016年6月11日,喬志宏在處理一起被盜案過程中,沒有進行受案,也未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全面收集證據(jù)。2016年12月12日,喬志宏在辦理另一起毆打案過程中,沒有對違法嫌疑人進行實地查找,導致該案久拖不決。2017年6月,喬志宏受到行政撤職處分。
3、吉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有案不立問題
2017年3月,吉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超越職權辦理一起應由刑偵部門管轄的案件,且在受理案件后不按法定期限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不及時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侵害了當事人合法權益。2017年11月,經偵支隊支隊長郝君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免職處理,調離經偵支隊。經偵支隊副支隊長于勝、岳丘山,法制大隊大隊長佟寶華、副大隊長李湘受到誡勉談話處分,民警吳迪受到全局通報批評。
4、四平市公安局遼河分局刑警大隊原副大隊長張立春有案不立問題
2015年6月,張立春在辦理一起治安案件過程中,處罰顯失公正,分局責成張立春重新裁決后,張立春沒有及時做出裁決并將此案遺忘。2017年6月,張立春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免職處理。
5、四平市公安局鐵西區(qū)分局陽光派出所副所長趙大勇有案不立問題
2016年7月,趙大勇在辦理一起傷害案件過程中,受理案件后不及時開展調查工作,導致案件久拖不決。2017年9月,趙大勇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6、雙遼市公安局服先派出所民警肖斌接警不處問題
2016年10月22日,肖斌接到高某某與他人發(fā)生糾紛的報警后,未出警處理糾紛,導致第二天高某某的妻子被人打傷。2017年7月,肖斌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7、通化縣公安局聚鑫派出所立案不查問題
2016年1月,聚鑫派出所在辦理一起盜竊案件過程中,對嫌疑人張某取保候審后,未組織人員進行訊問和偵查,存在有案不查、保而不偵問題。2017年10月,聚鑫派出所所長丁立斌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8、臨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姜明月玩忽職守問題
2016年1月,姜明月在辦理一起阻礙執(zhí)行職務案件過程中,工作責任心不強,沒有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及時對違法人員執(zhí)行行政拘留裁決,導致行政拘留決定超期未能執(zhí)行。2017年8月,姜明月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9、向海森林公安分局有案不立問題
2017年7月24日,向海森林公安分局抓獲非法持槍狩獵犯罪嫌疑人劉某后,因劉某將獵槍藏在水中,分局領導輕信劉某辯解,以警情方式移交向海鄉(xiāng)地方派出所處理。2017年8月,向海森林公安分局局長孫立仁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副局長劉玉民、案件偵查大隊大隊長張廣成受到行政記過、黨內警告處分,副大隊長楊超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法制大隊大隊長李宏宇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治安大隊民警王洪巖受到行政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