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04刑更50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6-03-25
案件描述
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黔織刑初字第22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楊衡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于2013年7月4日交付執(zhí)行。執(zhí)行機關貴州省轎子山監(jiān)獄于2016年3月7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執(zhí)行機關貴州省轎子山監(jiān)獄提出,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并獲評改造積極分子一次,建議予以減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罪犯楊衡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5年12月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認定的依據(jù)有:貴州省轎子山監(jiān)獄呈報的對該犯減刑的建議書、罪犯評審鑒定表、罪犯獎勵審批表、罪犯減刑審核表。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楊衡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楊衡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減刑后刑期應執(zhí)行至2016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錢輝
審判員楊波
審判員王明芹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