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合刑執(zhí)字第0896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4-11-19
案件描述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區(qū)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潘刑初字第0003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徐某1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判決生效后交付執(zhí)行。
安徽省白湖監(jiān)獄管理分局以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于2014年10月20日提出減刑意見,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努力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完成生產任務。2014年7月獲表揚獎勵一次、記功獎勵一次。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xiàn)獎懲審批表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但該犯犯有數(shù)罪,首次減刑應扣減三個月刑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徐某1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華琳
審判員楊以林
代理審判員高曉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葛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