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徐刑執(zhí)字第0150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4-09-30
案件描述
2008年7月9日,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08)睢刑初字第272號刑事判決,認定秦某1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9月18日交付執(zhí)行。2012年1月20日,經本院(2012)徐刑執(zhí)字第0215號刑事裁定減刑二年(減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3月2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該犯現已實際執(zhí)行六年四個月十五日。刑罰執(zhí)行機關江蘇省徐州監(jiān)獄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蘇徐獄減建字第759號《提請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于2014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F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刑罰執(zhí)行機關認為,罪犯秦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從事縫紉工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自上次減刑以來,受到監(jiān)獄表揚三次,記獎一次,確有悔改表現,建議本院對其予以減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刑罰執(zhí)行機關提出的罪犯秦某1在服刑期間的悔改表現,有該機關提供的悔罪認罪書、罪犯計分考核累計臺帳、罪犯改造評審鑒定考核表、罪犯評審鑒定表、罪犯獎勵審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評估預測報告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秦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準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將罪犯秦某1的刑期減去一年五個月(減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10月23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一年。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作云
審判員劉康
審判員陸連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