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坤屬正當防衛(wèi)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負刑事責任案
【案情】
被告人:楊坤屬。
2000年7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楊坤屬之翁父王興友(本案被害人,與被告人同?。┰?0世紀80年代乘兒媳楊坤屬欲超生孩子被計生部門追查,到其臥室內(nèi)躲避時強行對其實施了奸淫。此后,王興友多次糾纏楊坤屬,欲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并在兒子王開友外出打工期間偶有奸淫得逞。為此,楊坤屬的丈夫曾多次請村干部到家調(diào)解。2000年7月6日21時許,被告人楊坤屬提水到灶房后面的豬圈屋洗澡,剛把裙子脫下,王興友趁機竄進豬圈屋,欲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楊不從,雙方遂發(fā)生推拉抓扯。二人從豬圈屋拉扯到灶房屋去堂屋的過門石梯處,王興友不慎摔倒在地。在沒有燈光的情形下,楊坤屬摸著抱起狗槽向王興友砸去,一連數(shù)下均砸在王興友的頭部,致王興友死亡。經(jīng)法醫(yī)尸檢鑒定,死者王興友系鈍物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次日早晨,楊坤屬在夫嫂的陪同下到瀘縣公安局石橋派出所投案自首。
【審判】
四川省瀘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坤屬犯故意殺人罪向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楊坤屬辯稱:翁父王興友扒光了我的衣褲,從豬圈屋把我拉到灶房屋,他摔倒在地,我用狗槽打他,是他撐起身來碰著狗槽的。他死了,我認為自己有罪,于次日早晨主動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被告人楊坤屬的辯護人提出:楊坤屬是在人身受到不法侵害,拾起狗槽揮舞時打著王興友的,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行為,且防衛(wèi)是無限制的。如果正當防衛(wèi)不成立,則故意殺人罪名亦不能成立,因楊坤屬是在沒有燈光的情形下抵制不法侵害,不是故意要剝奪王興友的生命,被告人還有自首情節(jié),在處刑時應予考慮。
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經(jīng)過不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坤屬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坤屬犯故意殺人罪的罪名不當,缺乏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被告人在無燈光的條件下,為教訓王興友而實施的傷害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定性。被告人作案后,于次日早晨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本案的發(fā)生是由被害人對被告人實施不法侵害所引起,故對被告人可以減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正當防衛(wèi)”、“過失”的事實和理由與本案查明的事實、情節(jié)相悖,不予采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2000年11月13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坤屬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判決宣告后,被告人楊坤屬不服,向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楊坤屬訴稱:案發(fā)當晚自己為避免被奸淫,在抓扯過程中將王興友打死,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應承擔刑事責任,要求二審法院宣告自己無罪。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被告人楊坤屬的行為不屬故意傷害,其在遭受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時,可以實行無限防衛(wèi),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wèi)條件,不構成犯罪。
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二審審理后認為:上訴人楊坤屬在其人身遭受嚴重不法侵害時,所采取的防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負刑事責任。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但認定楊坤屬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屬定性錯誤,依法應予改判。瀘州市人民檢察院和上訴人關于被告人的行為系正當防衛(wèi),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應予采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于2001年1月19日作出判決如下:
一、撤銷瀘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坤屬無罪。
【評析】
本案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并處以刑罰,二審法院則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而不負刑事責任,可見分歧之大。究竟如何定性,值得探討。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第二款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北景副桓嫒藯罾僭?jīng)被其翁父王興友強奸,以后又長期受到王興友的性騷擾,此次洗澡時,再次遭到王興友的突然襲擊,欲強行與她發(fā)生性行為,這顯然是一種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面對這種暴力性的不法侵害,被告人只有兩種選擇:一是奮起反抗,以暴制暴,以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二是忍辱屈從,讓王興友的奸淫得逞。被告人選擇了前者是正確的。其行為雖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損害,導致侵害人死亡,但她是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以捍衛(wèi)自己作為一個女人的尊嚴,使自己的貞操不再受到侵犯,完全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各項要件,不應受到刑事追究。
有人認為,被告人在王興友不慎摔倒時,完全可以采取迅速逃跑的方式離開現(xiàn)場,繼而呼救,而她卻抱起狗槽向王興友砸去,超出了正當防衛(wèi)的范圍。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首先,正當防衛(wèi)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旨在支持和鼓勵公民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法律沒有規(guī)定只有在不能躲避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才能實施正當防衛(wèi)。其次,王興友欲行強奸時,楊坤屬已脫下裙子準備洗澡,赤身裸體,女人的面子也使她不便于逃跑。更何況楊坤屬與王興友的住所在山上,周圍并無鄰居,也很難向他人呼救。
那么,被告人的防衛(wèi)行為是否屬于防衛(wèi)過當從而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呢?答案也是否定的。楊坤屬為避免被奸淫而在同王興友推拉抓扯的過程中,雖然王興友不慎摔倒在地,但其不法侵害行為并未因此終止,他隨時可能爬起來繼續(xù)對楊實施侵害。此時的楊坤屬仍處于極度驚恐的狀態(tài)之中,精神十分緊張,在沒有燈光的情況下她難以判斷王興友摔倒后的具體狀況,也難以選擇合適的防衛(wèi)工具。因此她于黑暗中摸起狗槽向王興友連續(xù)砸去,仍然是為了自衛(wèi),這種自衛(wèi)不能認為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構成防衛(wèi)過當。同時,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边@種防衛(wèi)在刑法理論上稱之為無限制防衛(wèi)或無過當防衛(wèi)。本案中楊坤屬所面臨的不法侵害,正是一種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強奸犯罪,楊在采取防衛(wèi)行為時造成不法侵害人王興友死亡,自然也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應以犯罪論處。
綜上,二審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楊坤屬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依法宣告楊坤屬無罪,是正確的。
(編寫人: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趙興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