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9)豫0305刑初14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5-17
審理經(jīng)過
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洛澗檢訴刑訴(2019)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李某2、張某3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法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張永鋼、麻偉波,被告人李某2及其辯護人楚子毅、楚子亮,被告人張某3及其辯護人原宗保、李風林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初至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1、李某2非法購買境外亞馬遜購物網(wǎng)站用戶的賬號、密碼等公民個人用戶信息,通過遠程登錄境外亞馬遜購物網(wǎng)站,利用非法購買的亞馬遜購物網(wǎng)站用戶信息刷取國外熱門游戲的游戲激活碼CD-KEY,非法獲利。其中,被告人李某1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14.9萬余條,并使用該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共計60余萬元,被告人張某3使用李某1給其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刷取游戲CD-KEY,非法獲利11660元。被告人李某2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115.7萬余條,并使用該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共計20余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李某2、張某3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李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認為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金額及涉案信息條數(shù)不屬實,其中下載的個人信息10萬余條,在微信上購買的有幾百條到一千條,購買的信息中有效使用的有1200條,下載的信息有效使用的有200條左右,利用購買或下載的信息進行獲利,獲利五六萬元,且是初犯、偶犯,請求法庭寬大處理。
被告人李某1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李某1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所涉案的個人信息均為外國人的個人信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公民個人信息”僅為中國公民的個人信息,不包括外國人的個人信息;2、公訴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清楚,除被告人李某1供述外,無證據(jù)證明購買外國人個人信息的事實,且被告人李某1購買信息與非法獲利之間并無邏輯上的因果關系;3、用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認為洛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洛)共(物)鑒(電)字[2018]11號檢驗報告程序不合法,結論不客觀、不明確;4、被告人李某1的銀行流水不能證明與本案所涉犯罪行為存在關聯(lián)性;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李某1作出無罪處理。
被告人李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對事實部分有異議,辯稱起訴書中所說的20萬金額中通過購買的數(shù)據(jù)獲利有3萬余元,非法購買的公民信息是4萬余條,其余是通過QQ共享下載的。
被告人李某2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2涉案信息條數(shù)及獲利數(shù)額均有異議,檢驗報告中未就被告人李某2涉案具體侵犯公民信息條數(shù)準確數(shù)額定性,本案中被告人李某2涉案電腦中大量信息存在不真實、重復和未使用的情形;被告人李某2非法獲利并非20萬元,該款項中存在有其他合法的收入;2、被告人李某2主觀惡性較小,系初犯、偶犯,且在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李某2從輕處罰,并給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被告人張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
被告人張某3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3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認為1、被告人張某3在本次犯罪行為中起次要作用,其獲取的公民信息來源于李某1,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沒有參與購買和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屬從犯;2、被告人張某3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量上來看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且違法所得是11660元;3、被告人張某3系初犯、偶犯,庭審中自愿認罪,悔罪,且愿意全部退還贓款;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張某3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初至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1、李某2非法購買境外亞馬遜購物網(wǎng)站用戶的賬號、密碼等公民個人用戶信息,通過遠程登錄境外亞馬遜購物網(wǎng)站,利用非法購買的亞馬遜購物網(wǎng)站用戶信息刷取國外熱門游戲的游戲激活碼CD-KEY,非法獲利。其中被告人李某1非法購買的有效公民個人信息條數(shù)為15402條,使用該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共計五六萬元,被告人張某3使用李某1給其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刷取游戲CD-KEY,非法獲利11660元。被告人李某2非法購買有效公民個人信息一萬多條,并使用該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三萬余元。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電腦截圖。證實:2014年至2017年10月份期間,李某1與李某2合伙倒賣游戲CDKEY,CDKEY是電腦游戲的激活碼,也屬于虛擬網(wǎng)絡鑰匙,玩家在玩游戲的時候需將購買的CDKEY(即一串有大寫字母和數(shù)字混合組成的代碼組成)輸入才能玩,倒賣游戲時,李某1先登錄購買的“肉雞”,開啟遠程桌面連接,在“肉雞”登錄界面輸入購買的“肉雞”賬號和密碼,下載一個VPN軟件,打開軟件登錄事先購買的VPN軟件賬號,登陸后根據(jù)之前購買不同國家的郵箱賬號選擇相應國家的IP地址,經(jīng)過兩次跳轉,就能穩(wěn)定的登錄相應國家亞馬遜購物網(wǎng)站,然后通過“肉雞”瀏覽器登錄亞馬遜網(wǎng)站,使用購買的不同國家的郵箱賬號在國外的亞馬遜網(wǎng)站上注冊賬號,注冊的賬號中一部分會收到亞馬遜網(wǎng)站發(fā)的優(yōu)惠券,使用這些優(yōu)惠券購買CDKEY,然后將CDKEY賣掉進行獲利,其中有效使用的郵箱賬號數(shù)據(jù)共計有15402條,獲利五、六萬元。
2、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電腦截圖。證實:2014年至2017年10月,李某2通過上述與李某1合伙,用上述同樣方法從網(wǎng)上購買不同國家的“肉雞”信息,登錄亞馬遜網(wǎng)站,使用買來的亞馬遜賬號和密碼進行登錄,成功后用亞馬遜賬號購買游戲的CDKEY,后將CDKEY賣給游戲買家進行獲利,其中有效使用的他人信息有一萬多條,共計獲利三萬余元。
3、被告人張某3的供述。證實:張某3通過李某1提供的不同國家公民的亞馬遜網(wǎng)站賬號及登錄密碼和IP地址,用遠程連接的IP地址及賬號密碼通過遠程桌面登錄另一臺計算機,之后在被控制的計算機(即“肉雞”)下載一個叫VPN的軟件程序,在該程序中輸入李某1提供給其的賬號密碼,跳轉出一個選取國家名稱的頁面,選取國家名稱后出現(xiàn)該國家的IP地址,點擊該IP地址,自己的IP登錄地址會變成該國家的,然后打開亞馬遜網(wǎng)站,在首頁登錄亞馬遜網(wǎng)站用的賬號、密碼,篩選出有購買記錄的,再輸入李某1事先提供的游戲IP地址,點擊購買,就會出現(xiàn)一個游戲激活碼,再將激活碼保存,通過QQ聊天方式將保存下來的游戲激活碼發(fā)給李某1,李某1將激活碼賣出后,給張某3分錢,通過該方式,張某3共計獲利11660元。
4、2018年11月9日洛陽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李某1在本案中獲取的有效個人信息為15402條,被告人李某2獲取的有效個人信息為一萬多條。
5、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被告人李某1、李某2、張某3作案用的電腦主機、筆記本電腦、路由器、銀行卡、U盤、讀卡器、手機等作案工具被公安機關扣押。
6、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協(xié)助凍結財產(chǎn)通知書,洛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支付寶轉賬記錄情況說明,被告人李某1、李某2、張某3的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材料。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宣讀、出示和質證,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李某2、張某3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與被告人李某2系合伙作案,屬共同犯罪,且二被告人在該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所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李某1與被告人張某3系合伙作案,屬共同犯罪,在該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李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對于被告人李某1提出的其獲利數(shù)額是五六萬元,且是初犯、偶犯的辯解,本院予以采納;對于被告人李某1提出的其他辯解,因沒有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被告人李某1辯護人提出的請求對其作出無罪處理的辯護意見,因沒有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被告人李某2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3在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且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對于被告人張某3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3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于被告人張某3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張某3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李某1的違法所得五萬元、被告人李某2的違法所得三萬元、被告人張某3的違法所得一萬一千六百六十元依法予以追繳。
五、由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牛同奎
人民陪審員胡翠微
人民陪審員姚瑞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