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鄂0192刑初43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8-20
審理經(jīng)過
被告人秦某1被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8月7日以武東湖檢公訴刑訴(2018)474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8年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海燕、李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某1不委托辯護人,自己行使辯護權并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3月開始,被告人秦某1為發(fā)展客戶,通過非法購買的方式獲取他人個人征信信息50條、其他公民個人信息17421條。后為謀取私利,通過微信群向他人予以出售。
2017年11月24日11時許,武漢市公安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民警在本區(qū)花山大道碧桂園山湖間小區(qū)7棟2單元502室將被告人秦某1抓獲,并當場查獲用于獲取和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蘋果6白色手機一部。
上述事實,被告人秦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查證屬實的抓獲、破案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指定管轄決定書、傳喚證、搜查證及情況說明等書證,東湖公(刑)搜查字(2017)021號搜查證、東湖公(刑)扣字(2017)113號扣押決定書、搜查、扣押筆錄及清單,涉案物品照片,武公(網(wǎng)安)勘【2017】1220號遠程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個人征信信息資料,被告人秦某1的身份材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1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中公民個人征信信息50條、其他公民個人信息17421條,且予以出售,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準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秦某1自愿認罪認罰,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秦某1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認罪態(tài)度,結合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秦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
二、作案工具蘋果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杜成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周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