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7)閩0203刑初56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5-19
審理經(jīng)過
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思檢公訴刑訴(2017)5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游雅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1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初至2016年5月間,被告人陳某1通過他人非法獲取、購買公民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征信記錄等個人信息并予以轉(zhuǎn)售,賺取差價。其中,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5月30日間,被告人陳某1通過QQ郵箱向他人購買并非法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共計13270條,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7530元。
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陳某1在廈門市思明區(qū)仙岳路486-488號一代風華1113室被抓獲,并被繳獲作案工具“acer”牌筆記本電腦一臺、ipad平板電腦一臺和“蘋果”牌手機一部。經(jīng)司法鑒定,該筆記本電腦中恢復并提取公民個人信息共計5萬余條。到案后,被告人陳某1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某1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53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1在庭審中供認不諱,并有其庭前供述,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QQ郵箱截圖、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被告人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廈門市暫時扣留(或凍結(jié))財物收據(jù)和訴訟文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出售或提供給他人共計13270條,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當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退繳違法所得,亦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綜上,結(jié)合考慮被告人陳某1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本院決定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另,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陳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530元予以沒收。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acer”牌筆記本電腦一臺、ipad平板電腦一臺和“蘋果”牌手機一部予以沒收,并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朱新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