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6)贛0403刑初47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6-12-23
審理經(jīng)過
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潯檢公訴刑訴(2016)4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自2015年2月起,被告人劉某1通過“QT平臺”幫他人淘寶店進行刷單,期間為了完成刷單任務,劉某1通過該平臺,多次以20元到30元一個的價格在該平臺購買了六十余個淘寶賬號,其中包括淘寶賬號、密碼、支付寶賬號、密碼、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公民個人信息。被告人劉某1通過購買的賬號以一單2元至5元的價格多次幫淘寶賣家刷信用,從中獲利共計12000元左右。
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劉某1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公安機關退清所有非法所得。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的證言、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的電腦主機照片、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情況說明、被告人劉某1購買的公民信息及刷單的數(shù)據(jù)材料、常住人口信息及歸案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經(jīng)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無視國家法律,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1在公安機關退清全部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劉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單處罰金15000元。
(罰金已向本院繳納。)
二、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非法所得12000元,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夏嫻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潘夢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