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鞏義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8)豫0181刑初31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8-01
審理經過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以鞏檢公訴刑訴〔2018〕2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李某2、孫某3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家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及其辯護人張文才、被告人李某2及其辯護人常金淀、被告人孫某3及其辯護人張浩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張某1從狄某處非法獲取天璽華府、東潤風景小區(qū)的公民個人信息共計900余條,后將天璽華府小區(qū)的公民個人信息分6次出售給他人,獲利1500元。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2從一男子處購買建業(yè)小區(qū)的公民個人信息878條,后將建業(yè)小區(qū)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趙某3,獲利200元。又伙同被告人張某1將建業(yè)小區(qū)的公民個人信息分8次出售給他人,獲利2600元。
2017年6月至8月,被告人孫某3從狄某處非法獲取鞏義市東潤峰景、建業(yè)、天璽華府等小區(qū)的公民個人信息,又通過其他渠道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總數(shù)約5400余條。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提某、書證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張某1、李某2、孫某3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1、李某2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以宣告緩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3拘役,并處罰金,可以宣告緩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某1、李某2、孫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
被告人張某1的辯護人認為,張某1系初犯,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2的辯護人認為,李某2系初犯,確有悔罪表現(xiàn),并提供鄭州成功財經學院信息工程系出具的證明一份,以證明李某2平時表現(xiàn)良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3的辯護人認為,孫某3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7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張某1從狄某處非法獲取天璽華府、東潤風景小區(qū)的公民個人信息共計900余條,后將天璽華府小區(qū)的公民個人信息分6次出售給他人,獲利1500元。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2從一男子處購買建業(yè)小區(qū)的公民個人信息878條,后將該小區(qū)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趙某3,獲利200元。又伙同被告人張某1將該小區(qū)的公民個人信息分8次出售給他人,獲利2600元。
2017年6月至8月,被告人孫某3從狄某處非法獲取鞏義市東潤峰景、建業(yè)、天璽華府等小區(qū)的公民個人信息,又通過其他渠道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總數(shù)約5400余條。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張某1、李某2、孫某3的供述,證人狄某、張某1、張某2、崔某、呂某、王某1、李某1、宋某、趙某1、王某2、李某2、王某3、于某、景某、李某3、劉某1、劉某2、趙某2、張某3、趙某3、趙某4的證言,提某、扣押清單、微信交易記錄、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到案經過、具結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李某2、孫某3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且已主動繳納罰金,可以從寬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三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以宣告緩刑。根據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孫某3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張某1、李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三百元,予以追繳(已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方勇
人民陪審員常嵩魁
人民陪審員魏建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景亞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