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陳xx犯組織賣淫罪、牛xx、傅xx等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一案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04-21   閱讀: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

原公訴機關廈門市人民檢察院。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牛某2、付某3、王某4、張某5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一案,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廈刑初字第35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陳某1、牛某2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審閱上訴狀和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09年4月以來,被告人陳某1與“賴波”(另案處理)在廈門市文屏大廈二樓“龍浴桑拿”擔任現(xiàn)場經理,操控陳XX、孔XX、陳XX、李X、劉XX、蔣XX、王XX、吳XX、雍XX、李X等女子在該桑拿內從事賣淫活動,從中抽頭盈利,被告人牛某2、付某3、王某4、張某5先后在該桑拿內協(xié)助組織賣淫活動。其中2009年6月22日至7月14日間,陳某1組織賣淫、牛某2協(xié)助組織賣淫共計700余次。2009年7月14日晚,公安機關在“龍浴桑拿”5個包廂內查獲正在賣淫的女子,并繳獲營業(yè)款項人民幣2298元及避孕套等賣淫用具。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桑拿按摩日報表”、職工考勤表、打卡鐘專用卡及贓款、作案工具的書證、物證,證人林XX、陳XX、唐XX、孔XX等人的證言,現(xiàn)場照片等勘驗、檢查筆錄,被告人戶籍資料及公安機關工作說明,訴訟文書等其他證據證實,被告人陳某1、牛某2、付某3、王某4、張某5供認不諱。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牛某2、付某3、王某4、張某5協(xié)助組織賣淫,四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牛某2所起作用較大;被告人付某3、王某4、張某5所起作用較小。依法判決:一、被告人陳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被告人牛某2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三、被告人付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四、被告人王某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五、被告人張某5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六、從“龍浴桑拿”繳獲的贓款暫扣在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人民幣2298元、DVD影碟機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繳獲的避孕套38個予以沒收銷毀;稅務登記證、衛(wèi)生許可證、衛(wèi)生許可證申請書、申請衛(wèi)生許可證報告書、服務卡、便用箋、名片各1張、打卡單4張、工資表3張、日報表4張、桑拿按摩日報表9張、考勤表9張作為證據予以存卷。

上訴人陳某1上訴理由:一審判決其犯組織賣淫罪不當,其協(xié)助組織賣淫次數(shù)5次,應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定罪;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明顯過高,請求依法改判。其辯護人辯護意見與其上訴理由相同。

上訴人牛某2上訴理由:一審量刑明顯偏重,請求減輕處罰。其辯護人辯護意見:一審認定牛某2犯罪情節(jié)嚴重的證據不足,牛某2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請求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上訴人陳某1與“賴波”(另案處理)自2009年4月以來,在廈門市文屏大廈二樓“龍浴桑拿”擔任現(xiàn)場經理,操控陳XX、孔XX、陳XX、李X、劉XX、蔣XX、王XX、吳XX、雍XX、李X等女子在該桑拿店內從事賣淫活動。陳某1負責管理服務生,維持現(xiàn)場秩序,向嫖客介紹賣淫女以及安排賣淫女“試鐘”等,并從中抽頭盈利。上訴人牛某2自2009年6月中旬以來,在“龍浴桑拿”后吧臺負責給賣淫女排班,安排上鐘次序,通知賣淫女“試鐘”、管理分發(fā)避孕套、播放淫穢錄像及登記“桑拿按摩日報表”等工作。原審被告人付某3、王某4自2009年5月起在該桑拿店內任服務生,協(xié)助組織賣淫活動,付某3負責為該桑拿店C區(qū)包廂傳遞賣淫用具,王某4為該桑拿店B區(qū)包廂傳遞賣淫用具。原審被告人張某5自2009月7月11日起在該桑拿店內任服務生,負責為A區(qū)包廂傳遞賣淫用具。

2009年6月22日至7月14日間,上訴人陳某1組織賣淫、上訴人牛某2、原審被告人付某3、王某4協(xié)助組織賣淫共計649人次、原審被告人張某5協(xié)助組織賣淫計108人次。

2009年7月14日晚,公安人員沖擊“龍浴桑拿”時,在812、813、818、819、822包廂內當場查獲正在賣淫的女子陳XX、孔XX、陳XX、李X,并查獲蔣XX、王XX、吳XX、雍XX、李X等其他賣淫女子,當場繳獲營業(yè)款項2298元,“桑拿按摩日報表”、職工考勤表、打卡鐘專用卡等書證以及用于賣淫用的避孕套、DVD播放機等作案工具。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一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證實本案發(fā)生、偵破及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到案情況。

2、提取證據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照片、個人獨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衛(wèi)生許可證,投資人陳亞輝的信息資料、情況說明,證實“龍浴桑拿”成立情況及在“龍浴桑拿”財務室扣押人民幣2398元,向牛某2提取物證避孕套、DVD播放機及“桑拿按摩日報表”,該“桑拿按摩日報表”由牛某2記錄,反映在2009年6月22日至7月14日間賣淫女在“龍浴桑拿”實施賣淫次數(shù)情況。

3、現(xiàn)場照片及“龍浴桑拿”四張日報表、服務卡、工資表、考勤單、職工考勤表、便用箋照片,證實王某4、付某3從2009年5月開始上班、各人工資待遇情況,“龍浴桑拿”服務項目具體內容及2009年7月10日至13日營業(yè)收入情況。

4、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對在“龍浴桑拿”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罰的情況。

5、戶籍證明,證實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況。

6、證人林XX、唐XX、蘇XX、周XX、謝XX的證言,證實2009年7月14日晚上23時左右,他們到文屏大廈二樓的“龍浴桑拿”包廂內嫖娼,嫖資300元,賣淫女正為他們提供性服務時被公安人員抓獲。

7、證人陳XX、陳XX、李X、孔XX、劉XX的證言,證實2009年7月14日晚23時左右,她們分別為林XX、唐XX、蘇XX、周XX、謝XX提供性服務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嫖資300元或300元以上。陳XX還證實陳某1、賴波是現(xiàn)場經理,陳某1主要管理服務生;陳XX經照片辨認確認付某3為包廂擺放避孕套等賣淫工具的服務生;牛某2就是打電話通知試鐘的服務生;李X、劉XX還證實王某4為包廂擺放避孕套等賣淫工具的服務生,李X并證實陳某1是現(xiàn)場經理,有抽成。

8、證人王XX、蔣XX、吳XX、雍XX、李X、郭XX、張XX的證言,證實她們在“龍浴桑拿”從事賣淫活動,嫖資300元或300元以上。嫖客由現(xiàn)場經理陳某1、“賴波”及服務生帶到包廂,后臺的牛某2打電話到休息室安排她們到包廂讓客人挑選,安排她們上鐘,服務生付某3、王某4、張某5等人把避孕套等賣淫工具送到包廂,陳某1、“賴波”給她們開會、點名、管理服務生、檢查衛(wèi)生、制定公司規(guī)定等,有時也帶她們給嫖客挑選。

9、證人黃XX的證言,證實其于案發(fā)兩天前到“龍浴桑拿”當服務生,該桑拿存在賣淫活動,其主要是端茶送水,打掃衛(wèi)生,向后臺牛某2要避孕套等賣淫工具送到包廂,陳某1、“賴波”是現(xiàn)場經理,陳某1管理服務生,帶嫖客到包廂,也帶賣淫女給嫖客挑選,牛某2負責打電話安排賣淫女上鐘。

10、證人申XX的證言,證實其于2009年4月底至6月中旬在“龍浴桑拿”當服務生,該桑拿有提供性服務,陳某1負責現(xiàn)場管理、幫嫖客安排賣淫女,牛某2管理后臺,安排賣淫女為嫖客服務,付某3、王某4都是服務生。

11、上訴人陳某1供述,其在“龍浴桑拿”上班化名“陳坤”,任現(xiàn)場經理,該桑拿有賣淫活動。其負責管理服務生,有時也帶嫖客進包廂,安排賣淫女,收入除工資外還有提成,賣淫的是每個包廂提成5元。服務生負責打掃房間、送賣淫用具到包廂。每天營業(yè)結束后收入由收銀員交給其簽字確認后放進保險柜。經辨認確認公安人員在“龍浴桑拿”繳獲的“桑拿按摩日報表”是牛某2記錄,該表“項目”欄填寫“小姐”或“技師”的編號,100號以下是賣淫女,100號以上為正規(guī)技師編號,“備注”欄中空白沒有標明項目即為賣淫。

12、上訴人牛某2供述,2009年3月,其應聘到“龍浴桑拿”當服務生,該桑拿有賣淫活動。從6月中旬開始,現(xiàn)場經理“賴波”和陳某1安排其在后吧臺工作,負責后勤、打掃房間、播放淫穢錄像、配送發(fā)放避孕套等賣淫用具,給賣淫女排班,安排她們到包廂供嫖客挑選,賣淫女為嫖客服務就會告訴總臺,總臺再電話通知他,他在“桑拿按摩日報表”上記下房間號、賣淫女編號和上鐘時間、消費項目。嫖客由“賴波”,陳某1帶到房間,陳某1還管理服務生。并確認案發(fā)當晚公安人員在該桑拿內獲取的一本“桑拿按摩日報表”,是他記錄的,時間從2009年6月22日到7月14日,該表中“項目”欄是賣淫女或技師的編號,100號以下是賣淫女,“備注”欄是消費的項目,沒有填寫具體項目即為賣淫。

13、原審被告人付某3供述,其在2009年5月份到“龍浴桑拿”當服務生,該桑拿有賣淫活動。其負責為客人端茶送水,包廂衛(wèi)生,將避孕套等賣淫用具送到包廂。陳某1是現(xiàn)場經理,管理服務生,帶嫖客到包廂,帶賣淫女去試鐘。牛某2負責發(fā)放賣淫用具、安排賣淫女到包廂服務,登記時間。

14、原審被告人王某4供述,其在2009年5月份到“龍浴桑拿”當服務生,該桑拿有賣淫活動。其負責端茶送水,打掃衛(wèi)生,有時幫忙帶客人到包廂,向牛某2領避孕套等賣淫用具送到包廂。陳某1管理服務生,也帶賣淫女到包廂讓嫖客挑選,通知牛某2叫賣淫女試鐘。

15、原審被告人張某5供述,其于2007年7月11日到“龍浴桑拿”當服務生,該桑拿有賣淫活動。其負責為客人端茶送水,打掃包廂衛(wèi)生,有時帶客人到包廂,向牛某2領避孕套等賣淫用具送到包廂。

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各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陳某1及其辯護人訴辯稱,一審判決其犯組織賣淫罪不當,其協(xié)助組織賣淫次數(shù)5次,應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定罪。經查,王XX、陳XX、李X等多名賣淫女和黃XX、申XX等多名服務生的證言以及同案被告人牛某2、付某3、王某4的供述,均證實陳某1是“龍浴桑拿”的現(xiàn)場經理,負責管理服務生,帶嫖客到包廂,介紹賣淫女給嫖客挑選,制定公司規(guī)定等,李X還證實陳某1有抽成,牛某2還供述其協(xié)助組織賣淫分工是由陳某1安排的。以上證人證言、同案人供述與陳某1本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相互印證,并有查獲在案由陳某1簽字確認的四張日報表佐證,足以認定上訴人陳某1系“龍浴桑拿”的管理人員,組織他人賣淫,參與抽成的事實。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上訴人陳某1及其辯護人訴辯稱,一審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明顯過高,請求依法改判。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陳某1自2009年4月至案發(fā),在擔任“龍浴桑拿”現(xiàn)場經理期間,操控多名賣淫女在該桑拿店內從事賣淫活動,從中抽頭盈利。其中2009年6月22日至7月14日間,在陳某1等人組織下,“龍浴桑拿”實施賣淫活動共計649次。陳某1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一審根據其犯罪情節(jié),決定判處罰金數(shù)額并無不當。該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上訴人牛某2及其辯護人訴辯稱,一審量刑明顯偏重,請求減輕處罰。經查,據已查明的事實,上訴人牛某2自2009年6月中旬以來,在“龍浴桑拿”后吧臺負責給賣淫女排班,安排上鐘次序,通知賣淫女“試鐘”、管理分發(fā)避孕套、播放淫穢錄像及登記“桑拿按摩日報表”等工作。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一審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對牛某2量刑并無不當。該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上訴人牛某2的辯護人辯稱,一審認定牛某2犯罪情節(jié)嚴重證據不足,牛某2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請求減輕處罰。 經查,一審判決并未認定牛某2犯罪情節(jié)嚴重,該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另,牛某2認罪態(tài)度好等情節(jié),一審量刑時已予體現(xiàn)。故辯護人以上述理由提出對牛某2請求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某1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上訴人牛某2、原審被告人付某3、王某4、張某5協(xié)助組織賣淫,四人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系共同犯罪。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上訴人牛某2負責給賣淫女排班、安排上鐘次序、通知賣淫女“試鐘”、管理分發(fā)避孕套等,所起作用較大;原審被告人付某3、王某4、張某5為嫖客端茶送水、打掃包廂衛(wèi)生、遞送賣淫用具,張某5僅上班四天,四人所起作用較小。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陳某1、牛某2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羅  輝

                                           審判員 魏 健

                                           審判員 鄭阿平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陳 昊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