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晉州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晉刑初字第0021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5-12-09
審理經(jīng)過
晉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晉檢公訴刑訴(2015)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組織賣淫罪、李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晉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谷進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李某甲及其辯護人雷沖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晉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某通過手機、微信等形式,打著雅閣洗浴中心招聘服務員的幌子,招聘賣淫女,并負責賣淫女的面試、管理和工資的發(fā)放工作。被告人李某甲在該洗浴中心三樓負責管理賣淫女,并負責接待嫖客為其安排房間等工作。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孫某辯稱,沒有負責賣淫女的面試、管理和工資的發(fā)放工作,認為自己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不構成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李某甲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供認不諱。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某甲只負責該洗浴中心三樓打掃衛(wèi)生和接送客人,是一名普通的服務員。案發(fā)后有悔罪表現(xiàn),且系初犯、偶犯,懇請法庭對李某甲免予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某和張一(在逃)、劉某4(在逃)自經(jīng)營雅閣洗浴中心以來,通過手機、微信等形式,打著雅閣洗浴中心招聘服務員的幌子,招聘賣淫女,并負責賣淫女的面試、管理和工資的發(fā)放工作。被告人李某甲在該洗浴中心三樓擔任服務生,接待嫖客為其安排房間等工作。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1、晉州市公安局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證實案件來源和線索。
2、晉州市公安局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晉州市公安局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清單、照片
證實雅閣洗浴中心存在賣淫嫖娼活動被行政處罰?,F(xiàn)場發(fā)現(xiàn)避孕套22個,自慰器3個。
3、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手機信息截圖照片
證實扣押孫某聯(lián)想手機一部,短信包括聯(lián)系賣淫女內容。
4、辨認筆錄
①李某甲辨認安某嫖娼;②李某甲辨認賣淫女覃某;③李某甲辨認賣淫女盧某;④李某甲辨認賣淫女姚某;⑤李某甲辨認賣淫女晏某;⑥李某甲辨認張一;⑦安某辨認李某甲;⑦晏某辨認覃某;⑧晏某辨認盧某;⑨晏某辨認安某嫖娼;⑩晏某辨認李某甲;⑾張某辨認張一;⑿張某辨認劉某4;⒀負責一樓張某辨認孫某為雅閣洗浴中心股東;⒁負責二樓李某乙辨認孫某為雅閣洗浴中心股東;⒂李某乙辨認劉某4;⒃李某乙辨認張一;
5、證人張某的證言
證實2014年4月份左右,張一和孫某接手經(jīng)營雅閣洗浴中心之后,開始找“小姐”從事賣淫活動。張一和孫某是股東之一,負責收銀和其他一切事物。劉某4主管負責后勤。雅閣洗浴中心有三個服務生,我負責一樓,李某乙負責二樓,李某甲負責三樓。
5、證人李某乙的證言
證實劉某4是雅閣洗浴中心的主管,主要負責后勤和三樓的賣淫女,經(jīng)理是張一,前臺收款是張一的媳婦孫某。
6、證人覃某的證言
證實2015年8月份,自己在雅閣洗浴中心從事賣淫活動,是老鄉(xiāng)姚某介紹給孫某,提成、發(fā)工資是同孫某談的,工資一天一發(fā),孫某給我發(fā)工資。
7、證人盧某的證言
證實2015年4月份來到雅閣洗浴中心賣淫,是劉某4接待的,還沒談具體事就走了,孫某同我談的五五分成,5天一發(fā)工資。
8、證人姚某的證言
證實2014年夏天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的何德幸,何德幸讓我到雅閣洗浴中心做賣淫女,做了兩個多月就走了。這次是2015年8月份過來,是孫某讓我過來的。具體誰是老板我不清楚,我知道張一是雅閣洗浴中心的經(jīng)理,平時管理都是張一、孫某、劉某4三個人管理,張一和孫某是兩口子。一般情況下,都是孫某給我發(fā)工資,我們與洗浴中心五五分成。
9、證人晏某的證言
證實2015年6月份孫某給我打電話說,他在晉州市開了個洗浴中心,叫雅閣客棧,叫我來這里做“小姐”,過了一個星期我就來了。具體誰是老板我不清楚,我就知道張一是承包人之一,平時店里都是張一說了算,張一和孫某是兩口子。劉某4負責洗浴中心的后勤和小姐們的管理。我是五天一發(fā)工資,有時候會計發(fā),有時候孫某發(fā)。
10、證人安某的證言
證實2015年8月25日晚上22時許,在雅閣洗浴中心嫖娼。
1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證實2015年6月15日左右,應聘到雅閣洗浴中心做服務生,是張一接待的我,雅閣的負責人不是劉某4就是張一,反正雅閣的大小事情,被人都找他兩個,孫某在一樓前臺負責收銀,她是張一的對象。
12、被告人孫某的供述
證實2014年3月份,我和男朋友張一一起來到晉州市雅閣洗浴中心,我在雅閣洗浴中心前臺負責收錢、交賬,雅閣洗浴中心賣淫小姐的單子也在前臺結賬。我介紹了三個賣淫小姐,其中兩個看看就走了,還有一個干了兩天說自己來了月經(jīng)會計給她結了帳她就走了。小姐工資一般都是五天領一次,一般是五五分成。我不太清楚雅閣洗浴中心的老板是誰。雅閣客棧日常管理是劉某4和張一,劉某4管日常生活,我和張一管前臺收錢。
13、到案經(jīng)過
證實孫某、李某甲被當場抓獲。
14、前科證明
證實孫某、李某甲無違法犯罪記錄。
15、戶籍證明
證實孫某、李某甲的身份信息,犯罪時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上述證據(j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伙同他人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犯組織賣淫罪,有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證據(jù)保全清單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手機信息截圖照片、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在案佐證,構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辯稱自己沒有負責賣淫女的面試、管理和工資的發(fā)放工作,認為自己不構成組織賣淫罪,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認定。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仍為其提供幫助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并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孫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李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樊建民
人民陪審員田燕
人民陪審員劉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盧亞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