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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2211號組織賣淫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9-14   閱讀:

審理法院: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京0105刑初221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8-01-22

審理經過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17〕23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栗某1、楊某2、姜某3犯組織賣淫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栗某1及其辯護人彭彥、被告人楊某2及其辯護人馬永華、被告人姜某3及其辯護人魏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栗某1、楊某2于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間、被告人姜某3于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間,招聘多名賣淫女后通過論壇廣告等方式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招嫖信息,并租賃北京市朝陽區(qū)某中心、北京市朝陽區(qū)青年路等房間組織賣淫女劉某1、胡某、龍某、李某1等人進行賣淫活動,并從中獲利。被告人栗某1、楊某2、姜某3后于2017年4月17日被抓獲歸案。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栗某1、楊某2、姜某3已構成組織賣淫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栗某1、楊某2、姜某3判處刑罰。

被告人栗某1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被告人栗某1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栗某1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主觀惡性不大,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楊某2在庭審中稱自己只是從2017年1月開始訂過房間、送過東西,其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楊某2的辯護人認為:楊某2系初犯,當庭認罪,在犯罪過程中只是幫助訂房間、送物品,其行為不是組織賣淫,是協(xié)助組織賣淫,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姜某3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稱其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姜某3的辯護人認為:姜某3系初犯,其當庭認罪,其行為應當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如果認定其構成組織賣淫罪,鑒于姜某3參與時間晚,系受栗某1、楊某2控制,應當認定為從犯,建議對其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栗某1與被告人楊某2系男女朋友關系。2016年8月起,栗某1通過在網絡論壇上付費發(fā)布招嫖信息,招聘多名賣淫女,后楊某2負責將賣淫女安排至其租賃的本市朝陽區(qū)某中心及朝陽區(qū)望京等多處房屋進行賣淫。2017年1月開始,被告人姜某3經栗某1招聘以客服身份加入其中,姜某3通過使用移動電話機、筆記本電腦等設備與嫖客、賣淫女溝通聯(lián)系,并在賣淫嫖娼結束后收取賣淫女轉給其的嫖資,其再將相關錢款轉至楊某2控制的相關賬戶。2017年4月17日,民警將被告人栗某1、楊某2、姜某3及賣淫人員劉某1、胡某、龍某、李某1等人抓獲歸案。民警從栗某1處扣押華為牌移動電話機、努比亞牌移動電話機各1部;從楊某2處扣押蘋果牌白色、黑色移動電話機各1部;從姜某3處扣押蘋果牌移動電話機3部、華為牌移動電話機2部、金色移動電話機1部、筆記本電腦1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張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我的別名夏夏,因在朝陽區(qū)長安驛公寓賣淫被抓。我于2016年1月前后加了牧哥的微信,后于6月和牧哥見了面,當時拉拉也在現(xiàn)場。2017年3月牧哥給我發(fā)微信讓我來京,他到機場接我將我送到我租的長安驛房子,他給我說讓我加濤子的微信,以后由濤子給我安排活和收取嫖資的分成,每成交一筆給濤子轉賬500元。濤子在網上發(fā)布我的照片,給我派發(fā)嫖客,之前他和嫖客談好價格,嫖客上門和我發(fā)生性關系,付給我嫖資,我將嫖資轉給濤子??头奈⑿琶菨?314。2017年4月16日14時,濤子給我發(fā)微信,有客戶讓我接,價錢是1500元,客人到后我和客人發(fā)生了性關系,客人給我掃微信碼轉賬1500元,我給濤子微信轉了500元。張某1辨認出栗某1就是招聘其來賣淫并與其談嫖資分成的牧哥,辨認出楊某2就是介紹其賣淫的女子。

2.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明:我的別名汐兒。我因在朝陽區(qū)某中心賣淫被抓。2017年2月我通過朋友介紹加了拉拉的微信,拉拉和我講了一些北京如何賣淫的情況,介紹他們是公寓式的,客源多,五五分成。3月初我到北京,拉拉將地址發(fā)給我,我到了她提供的青年路某中心,拉拉把電子門鎖的密碼告訴我,我打開房門進入房間。后一個自稱是拉拉的女子來敲門,她和我談了一下具體的賣淫流程和分成方式,還說了賣淫包含的項目,后就把客服濤子的微信給了我,拉拉跟我說如果房間的用品(避孕套、衛(wèi)生紙、一次性床單)沒有了,就跟客服濤子說一聲。后來生意不好我就回家了。在家時濤子跟我聯(lián)系說某中心有房子了,讓我過來賣淫,濤子讓我到某中心住著等賣淫的活(房間密碼是濤子告訴我的),告訴我1000元是打一炮,1400是打兩炮??头咏o我派發(fā)嫖客,告訴我嫖客情況、賣淫時間,后嫖客上門與我發(fā)生性關系,我收錢后將五成微信轉給濤子??头拥奈⑿琶菨樱^像是帶著眼鏡的狗。4月16日17時許,濤子給我發(fā)微信讓我接客,客人來后說是要1400元的,我和客人發(fā)生了性關系,客人給了我1400元。當晚21時許,濤子又給我安排了活,說客人住在日航酒店,已經付了200元,再收1400元就行。我打車到酒店后,發(fā)微信告訴濤子我到了,后就有男子將我領到酒店,和客人發(fā)生了性關系,客人給了我1400元嫖資和200路費。4月17日1時許,濤子又給我安排一個活,過了一會一個男子敲門進來,說做1400元的,我和男子發(fā)生了性關系,他給了我1400元。第一筆、第三筆的1400元,我各給濤子轉了650元;第二筆的1400元我給了濤子500元,200元路費歸我,押金200歸濤子。我沒有見過濤子。劉某1辨認出楊某2就是拉拉。

3.證人胡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我的別名叫花花。我于2016年10月到北京旅游通過朋友介紹認識的拉拉,當時互加了微信。2017年3月底我和拉拉聯(lián)系,到北京朝陽區(qū)某小區(qū)D座找到拉拉,第二天她找我談了一些賣淫的事情,嫖資是五五分成,她讓我加了一個叫濤子的微信,以后由濤子給我安排活。4月7日我通過濤子給我發(fā)微信,先后接了兩個客人,發(fā)生性關系,我把收到的嫖資轉給了濤子,我呆了兩天就離開了,過了幾天拉拉聯(lián)系我稱她人手緊張,讓我?guī)兔?。拉拉?017年4月17日帶我到朝陽區(qū)某中心房間居住等著賣淫,后我被抓了。我沒見過濤子。胡某辨認出楊某2就是拉拉。

4.證人龍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我的別名寶兒。我之前認識一個叫李某1的女子。2017年4月初,她通過微信表示可以來京賣淫,我同意了,她就把賣淫的客服微信給了我。我跟客服聯(lián)系上了,客服的微信名叫濤子,加完后濤子跟我說了賣淫的價格是做愛一次1000元、兩次1400元,分成是我6成,他4成,房屋水電不用我花。我同意后濤子讓我到朝陽區(qū)某小區(qū)房間住著等活,告訴我房間的密碼鎖。4月17日濤子告訴我有嫖客,19時許嫖客到達說做1400元的,我們發(fā)生了性關系后他付給我1400元嫖資,剛打開門準備離開被抓獲。龍某辨認出于某為嫖娼男子。

5.證人李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我別名叫萌萌。我于2017年2月通過朋友介紹加了賣淫的客服濤子的微信,濤子跟我說賣淫的價格是1000元到1300元之間,五五分成,我收嫖資后微信轉給濤子一半,房屋水電不用我花錢。濤子讓我到朝陽區(qū)某小區(qū)房間住著等活。我通過賣淫獲利3000元,給濤子轉了3000元。4月17日下午,濤子告訴我準備接客,晚上嫖客來后對我不太滿意,準備離開的時候被抓了。李某1辨認出劉某2為嫖娼男子。

6.證人黃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我之前點了一個網址有客服跟我聊天,讓我陪聊,我到北京后知道是賣淫,因為想賺錢就同意了。2017年4月17日我去了對方給我的地址,朝陽區(qū)某中心。我到后告訴了對方,19時許,對方告訴我有客人來,我還沒跟對方發(fā)生性關系就被抓了。我不知道網站上跟我聊天的客服是男是女。黃某辨認出袁某為嫖娼男子。

7.證人劉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我之前加了一個叫暖欣的微信,該微信號經常在朋友圈發(fā)布賣淫女照片和人員情況。2017年4月17日我看好了一個叫萌萌的女子,就和暖欣聯(lián)系,要了朝陽區(qū)某小區(qū)D座的地址,到達后暖欣告訴我房間號。進房間后萌萌說一次服務要1600元,我覺得不值,剛想走就被抓了。劉某2辨認出李某1即賣淫女子。

8.證人于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4月17日我想找賣淫小姐,就通過移動電話機搜到了微信名為暖欣的號碼,通過查看對方朋友圈我看好了寶兒。我和暖欣商量好價錢后就按照暖欣指示到了某小區(qū),到了后寶兒和我發(fā)生了性關系,我微信給寶兒了1300元,剩下的100元給的現(xiàn)金,我離開時被抓。于某辨認出龍某即為賣淫女子。

9.證人袁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4月17日晚,我通過QQ群找到一個客服,通過空間照片選了一個女子。我和客服約好19時許在朝陽區(qū)某中心2號樓一房間見面。我到后因為我想做的服務女孩做不了,在我穿衣服時被警察抓了。袁某辨認出黃某即賣淫女子。

10.證人羅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我在某酒店式公寓工作。公寓是法人許玲從業(yè)主或中介手中租過來的房子。2016年11月左右,一個叫張芯瑜的女子來我們酒店開房,我給她辦了入住手續(xù)并加了微信,她的微信名叫喵。房屋到期后,她通過微信聯(lián)系我續(xù)租,租房的錢她微信轉給我了,我再轉給公司。2017年,對方在我店里租了一間長期固定房間(朝陽區(qū)望京某小區(qū)),期間還經常短租房間。開始的時候張說是他們公司的人在這里住,后來我在她租的長期房間見過兩個女子,經常白天將窗簾拉上,只穿睡衣一樣很短的衣服。保潔人員說他們房間有大量的避孕套,我當時想著為單位多拉生意,留住客人,雖然知道她出租房屋是賣淫用,裝作不知道。羅某辨認出楊某2就是自稱為張芯瑜、微信號為喵的女子。

11.證人徐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清明前后,我將我出租的朝陽區(qū)長安驛房間租給張某1。出租后我發(fā)現(xiàn)張某1平時在屋內不出來,保潔阿姨說她總拉著窗簾,我懷疑她是賣淫女,但為了自己的利益,沒有舉報。后警察于2017年4月17日將張某1抓了。

12.證人張某12、樊某的證言證明:其二人系公安民警,于2017年4月18日0時許,在朝陽區(qū)長安驛將涉嫌賣淫人員張某1抓獲。

13.證人李某2的證言、辨認筆錄、收據、合同書等證明:我是某公寓的業(yè)務員,某(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某公寓的子公司。我于2017年4月15日將朝陽區(qū)青年路某中心房間出租給了一名女子。后自己委托同事替自己于2017年4月17日和對方簽訂合同,租期半年,房租和押金都是那名女子付的。李某2辨認出楊某2就是與其談論并付款租住上述房子的女子。李某2出具了相關收據,內容為其收到朝陽區(qū)某中心的房租、押金及管理費共計13120元,交款人姓名為鄭俊濤。某(北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鄭俊濤簽訂了合同,約定朝陽區(qū)青年路某中心的租賃期限為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及約定的租金等情況。

14.照片、訂房及短信記錄、移動電話機、電腦聊天記錄截圖等證明:某中心賣淫地點的情況。楊某2持152XXXXXXXX號碼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的訂房情況;絲享高端客服使用136XXXXXXXX號碼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2月與不同號碼的聊天情況,涉及服務內容及約定時間地點等情況。楊某2移動電話機中的短信記錄顯示“您住的某城房子本月底到期,續(xù)租打電話”;其與濤子1314(頭像為戴眼鏡的小狗)2017年3月至4月的微信聊天中對方提到“望京套不夠了”、“安排在青年路”、“發(fā)送女子照片,在杭州,后天差不多能上班”,“1599這個哥估計得靠到點”楊某2答復稱“好”、“可以的話放到523”、“只要掙錢忍了”、“這個單能做完嗎”、“昨天寶寶上幾個,多少價位的”,發(fā)送高端會所招聘的信息,多次告訴對方房間密碼等情況。從姜某3處扣押的筆記本調取的信息顯示,招嫖套餐的內容介紹,賣淫人員接單情況匯總等信息??垩旱馁u淫人員的賬本情況及嫖客的微信聊天記錄情況。

15.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張某1、黃某、龍某、李某1、劉某1、胡某等因賣淫被行政處罰;劉某2、袁某、于某等因為嫖娼被行政處罰。

16.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勘驗、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清單、身份證明材料證明:被告人栗某1、楊某2、姜某3于2017年4月17日20時許被抓獲歸案。民警從栗某1處扣押白色華為移動電話機、努比亞移動電話機各1部;從楊某2處扣押蘋果移動電話機2部;從姜某3處扣押蘋果牌移動電話機3部、華為牌移動電話機2部、金色移動電話機1部、筆記本電腦1臺。三人的身份信息情況。

17.被告人栗某1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6年5月,我認識了一個網名叫李哥的男子,他說自己是某論壇的版主,能給我在論壇上打按摩廣告,實際就是招嫖廣告,廣告費每月2萬元。我覺得是個掙錢渠道,因為我有工作,楊某2無業(yè),就和女友楊某2(別名拉拉)商量組織介紹賣淫的事兒,具體工作由楊某2干,她同意了。2016年8月左右,我給李哥匯了廣告費,李哥給我介紹了臨時客服,告訴了我一些QQ群資源,讓我從群里招募小姐。小姐是看到我在某上的廣告后自己過來應聘,跟客服海濤聯(lián)系,還有其他小姐推薦的,店里與小姐四六分成,賣淫價位是1000元1次性交,1300元2次,1500元不限次,小姐租房費用由店里出。客人有的通過論壇、有的通過QQ群(有人看到我們的論壇廣告后把我們拉入QQ群,群里會有客人)聯(lián)系我們,我們發(fā)布的招嫖信息不會刻意出現(xiàn)色情詞語,但實際嫖客都明白什么意思,聯(lián)系上嫖客之后單給嫖客發(fā)的內容會寫明做色情服務和價格。2017年1月,通過一個小姐介紹,姜某3到我這里做客服,他每月工資4500元,提成是對應客人消費的價位來提,分別是30元、40元、50元。平時客戶看到廣告后和客服姜某3聯(lián)系,由姜某3向客戶介紹服務項目、價格和小姐照片,客人選好小姐后,海濤會告訴客人去哪里做服務,告訴小姐有客人來,客人和小姐發(fā)生完性關系后,錢交給小姐,小姐扣除自己部分后轉錢給海濤,海濤扣除自己的工資、提成后,將錢轉給楊某2,掙的錢我基本都給楊某2了,生意好的時候楊某2會給我一些。楊某2負責招嫖、篩選賣淫女,收取并管理嫖資,短租賣淫場所,給房間送床單、濕巾、避孕套等賣淫用品,聽海濤報賬,給海濤記考勤,經營情況和考勤,楊某2會跟我說,楊某2在某中心、望京某小區(qū)租了房,有個叫夏夏的賣淫女自己租房,只通過我們平臺招嫖,我們拿1成,她自己拿9成,張某1的學生證是楊某2自己ps的,為了讓張某1冒充學生賣淫。姜某3負責客服,跟客人聊天,協(xié)調出場小姐,加入QQ群的費用也有海濤負責,海濤還負責記賬,他會通過微信或QQ告訴楊某2,給賣淫女制作色情圖片也是海濤負責的。我負責每月給李哥2萬元廣告費,負責店里的組織工作,我們店里有個微信群叫資源共享群,里面有我、楊某2、海濤和小姐加起來大概100多人。海濤和楊某2都會招嫖、篩選賣淫女,因為我們房間不多,楊某2會視情況決定留哪些人,有的賣淫女兩三天沒有嫖客,楊某2會更換。2017年4月17日我和楊某2被抓。我的努比亞移動電話機(微信號:返璞歸真)主要干組織賣淫的事,華為移動電話機主要用于生活。楊某2主要用蘋果6S移動電話機干這事(微信號:喵),她的黑色蘋果7移動電話機用于生活。姜某3用店里提供的兩個移動電話機干這事,微信名為浮華夢一場和暖欣,這兩個微信綁定的銀行卡是楊某2辦的,我記不清是用她本人還是用她從網上買的張芯瑜的身份證辦的了;姜某3自己的濤子1314的微信也經常用于跟我和楊某2關于賣淫方面的交流。賣淫女和姜某3平時叫楊某2拉拉,楊某2可能用張芯瑜的身份證租房,支付房租的微信號是喵,我有時用現(xiàn)金、有時用從網上買的鄭俊濤的身份證辦理的銀行卡支付廣告費。被告人栗某1辨認出姜某3就是于2017年1月起利用加入互聯(lián)網QQ群發(fā)布賣淫消息,并利用QQ群多次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男子;栗某1辨認出張某1就是賣淫女。

18.被告人楊某2供述:

(1)在偵查機關供述:我不是拉拉,也不認識拉拉。我和栗某1于2016年8月認識,是男女朋友關系。栗某1綽號牧哥,他經營絲享高端會所,是做SPA的。我負責給會所里面的小姐租房子,給小姐送床單、紙巾等。租的房子有某中心的房間,其中前兩個是栗某1租的,后一個是我用張芯瑜的身份證(身份證是我花200元買的)租的,此外還有望京某小區(qū),是我通過微信轉給某酒店的一名女子。我的微信號叫喵。海濤是客服人員,負責跟客人聊天。小姐有麗麗、如如、寶兒、萌萌,我不清楚這些人怎么招募的。服務的價格有1000元、1300元、1500元。錢是小姐拿一半,剩下的由海濤收,海濤會打到用張芯瑜身份證開的工行或建行卡上,卡是栗某1辦的,工行卡開卡時我去了銀行,銀行留的我的照片,卡都在我手里。我每月固定工資6000元,是栗某1由支付寶打給我的。有時候海濤會讓我給小姐報銷房間的水電費。我的兩部蘋果移動電話機一部是黑色的蘋果7,一部是蘋果6S。

(2)庭審供述:我不知道自己訂的房間是為賣淫提供場所,認為姜某3給自己的轉賬是栗某1給自己的生活費,栗某1給姜某3發(fā)工資,賣淫女的招聘、面試是栗某1負責的。抓我時起獲的白色移動電話機是我用來聯(lián)系的,黑色移動電話機是我自己生活用的。

19.被告人姜某3的供述:

(1)在偵查機關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1月份,我從某網站里的廣告上看到一個應聘客服的工作,我跟對方電話聯(lián)系,電話那邊是一名自稱牧哥(栗某1)的男子。我們在青年路面談的,他說給我兩個微信號,一個叫暖欣,一個叫浮華,還有一個136的電話號,把這兩個微信號和電話號放在某的網站上,有人想做按摩就通過微信和電話聯(lián)系,我負責聯(lián)系,底薪每月3000元,接一單活提成30元到50元。我同意后,他安排我在青年路7天酒店392房間住下,提供一個手提電腦,又來了拉拉(楊某2),她告訴我一些按摩師的地址(某中心或某小區(qū))。后有客人跟我聯(lián)系,我們加了微信后,我跟客人介紹服務項目,我就是把服務卡上的內容給客人貼過去,但內容我基本沒看過,客人通過浮華夢一場和暖欣的朋友圈選小姐,里面大都是穿比基尼的照片,聯(lián)系好地點后,我再聯(lián)系技師,拉拉或技師告訴我她們的房間號,我告訴客人,客人把錢給技師,技師扣除應得的錢后轉到浮華的微信,或轉到136的支付寶里。楊某2會兩三天找我一次,我把微信里的錢轉到楊某2的銀行卡里,把支付寶里的錢轉到楊某2的支付寶里,楊某2再核算我應得的錢,通過支付寶給我,此外楊某2再給我每月3000元工資。我上面有兩個老板,一個是牧哥,一個是楊某2,牧哥是老板,楊某2負責管我、安排女孩、安排房間、招聘技師,錢都是通過微信或支付寶轉給她。技師有寶兒、熙兒、麗麗、小如、葉子。我不清楚按摩組織有什么服務,收費是1000元。平時是我通過電腦記賬,筆記本電腦是牧哥的。我獲利大約4萬多,我是4月17日被抓的。我之前不知道技師是干什么的,被抓才知道是賣淫小姐。拉拉和栗某1是男女朋友。姜某3辨認出楊某2就是拉拉。

(2)庭審供述:招嫖信息不是我發(fā)的,我負責用移動設備和客戶溝通及與賣淫女聯(lián)系。賣淫女住在楊某2租的房子里,賣淫女有休假的楊某2會安排別人去上班。栗某1是老板,但具體的工作是我和楊某2做,楊某2管我,我的移動電話機話費都是楊某2交的。我收錢后轉給楊某2,我收的錢偶爾向栗某1匯報,多少向楊某2匯報,楊某2每月給我發(fā)工資。警察從我這里起獲的物品中,筆記本電腦、兩部華為移動電話機是栗某1提供給我工作用的,三部蘋果移動電話機中有一部蘋果7是我女朋友的,剩下兩部是我的。

以上證據,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楊某2的供述及姜某3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與在案證據不符的部分不予確認,對其他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栗某1、楊某2、姜某3無視國法,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其三人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栗某1、楊某2、姜某3犯組織賣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對被告人楊某2關于其只是訂房間、送物品,且不知道訂房間用途及關于其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楊某2伙同被告人栗某1、姜某3共同組織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的事實,關于楊某2的身份和作用情況有多名賣淫女的證言及同案栗某1、姜某3的供述證實,楊某2在共同犯罪中參與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訂房間、送物品的具體行為,故對被告人楊某2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姜某3關于其系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辯解,及其辯護人關于姜某3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或組織賣淫罪的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證明被告人姜某3雖以客服身份參與到共同犯罪中,但其在促成嫖客與賣淫女完成嫖娼賣淫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系其與嫖客、賣淫女及楊某2等人的聯(lián)系,使得整個組織賣淫活動得以持續(xù)順利進行,故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不能完整評價姜某3在犯罪中的行為,其構成組織賣淫罪,姜某3雖系中途受雇參與到犯罪活動中,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顯非次要或輔助,故其不屬于組織賣淫罪的從犯,故對被告人姜某3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鑒于被告人栗某1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本院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姜某3在庭審中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對其庭審中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認定,故本院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栗某1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對在案之物品一并予以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栗某1、楊某2、姜某3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各自的罪責,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栗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姜某3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四、在案從被告人栗某1處扣押的努比亞移動電話機一部、從楊某2處扣押的白色蘋果移動電話機一部、從姜某3處扣押華為牌移動電話機二部、金色移動電話機一部、筆記本電腦一臺,予以沒收;從被告人栗某1處扣押的華為移動電話機一部,變價沖抵被告人栗某1的罰金;從被告人楊某2處扣押的黑色移動電話機一部,變價沖抵被告人楊某2的罰金;從被告人姜某3處扣押的蘋果牌移動電話機三部,變價沖抵被告人姜某3的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魏穎

人民陪審員陳思

人民陪審員朱文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成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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