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西刑初字第0034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4-11-26
審理經(jīng)過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8月25日以石西檢公刑訴(2014)1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吳某甲、向某甲、張某甲犯組織賣淫罪,梁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喬增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王鴻福,被告人吳某甲及其辯護人李悅謙、劉韶強,被告人向某甲,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張敏卿,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吳某甲、孔某甲(在逃)以投資入股、楊某甲(在逃)以入管理股的形式,在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某交叉口合伙開設某公司浴池,以一樓為休息大廳及浴池,二樓為單間按摩室,招募五名以上賣淫女在其中從事賣淫活動。并招募成某甲(在逃)為主要負責人,全面管理浴池事務;招募被告人向某甲在浴池一樓負責管理洗浴服務人員及向二樓介紹客人;招募被告人張某甲在浴池二樓管理賣淫人員;招募被告人梁某甲為二樓服務生,協(xié)助張某甲為二樓賣淫活動提供服務。公安機關在查獲該浴池過程中,當場抓獲兩對正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男女。
公訴人當庭出示了被告人王某甲、吳某甲、向某甲、張某甲、梁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證人張某乙、趙某乙韓某乙、吳某乙、羅某乙、宋某乙、付某乙、邱某乙、張某丙、楊某乙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技師上臺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吳某甲、向某甲、張某甲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梁某甲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某甲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
被告人王某甲的辯護人王鴻福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指控的組織賣淫活動持續(xù)時間較短,次數(shù)較少,沒有強迫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王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建議依法對王某甲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某甲辯稱,我沒有和王某甲合伙開辦某公司浴池,我不是股東,也沒有投資。我和王某甲是朋友關系,是借給他2萬元使用,并不是投資入股。我只是給王某甲介紹了向某甲到某公司浴池工作。我認為我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自愿認罪。
被告人吳某甲的辯護人李悅謙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涉嫌容留賣淫罪,指控組織賣淫罪沒有證據(jù);本案賣淫女均系自愿從事賣淫活動,并無強迫,也無性病,未造成嚴重后果及社會危害性;指控吳某甲投資入股某公司浴池沒有證據(jù);吳某甲在容留賣淫罪共同犯罪中處于從犯地位。建議法院依法從輕判處。
辯護人吳某甲的辯護人劉韶強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指控吳某甲投資入股某公司浴池,僅有王某甲一人的口供,沒有其他證據(jù)證實;吳某甲既不是某公司浴池的股東,也不是組織管理者;吳某甲只是為王某甲經(jīng)營某公司浴池提供了一定的幫助,指控其組織賣淫罪,不能成立。吳某甲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且罪行輕微,危害較小。建議法院依法從輕判處。
被告人向某甲辯稱,我是通過吳某甲介紹到某公司浴池上班的;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甲辯稱,我是通過招聘到某公司浴池工作的;顧客上二樓后,由服務生負責接待,并把客人領到房間,依順序牌號安排按摩女;我只負責二樓吧臺輸入消費單,不負責管理賣淫人員。我認可犯有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自愿認罪。
被告人張某甲的辯護人張敏卿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張某甲只是某公司浴池的服務人員,并不是管理者;顧客選擇何種服務和消費等級是由客人自行決定;按摩女上鐘服務是依次按照牌號,并非張某甲安排和管理。張某甲應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且情節(jié)輕微。建議法院依法從輕判處。
被告人梁某甲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與孔某甲(在逃)、楊某甲(在逃)及被告人吳某甲系朋友關系。2013年5月底,被告人王某甲以55萬元價格的轉(zhuǎn)讓款、先行給付了20萬元后承租了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某路口東北角處兩層房屋,起名某公司浴池,開辦經(jīng)營洗浴,提供賣淫嫖娼活動,于同年7月開始營業(yè)。浴池一樓為休息大廳和洗浴,二樓為單間按摩室。該浴池為顧客提供按摩的一般流程為:顧客在一樓洗浴完畢后,服務生推薦顧客到二樓按摩消費,由二樓服務生負責引領安排顧客進入房間并通知按摩女,按摩女依次排序進入房間,向顧客介紹服務項目及類別,有保健按摩(如足療)和特服(即發(fā)生性關系),特服分三檔,200元、300元、400元,由顧客選定后并在二聯(lián)消費單上簽上其手牌號,再交由二樓吧臺輸入登記,事后顧客在一樓收銀臺結(jié)賬。該浴池先后招募了五名以上賣淫女在其中從事賣淫活動;浴池和按摩女按收入的五五分成,五天一結(jié)算。王某甲不定期與收銀臺核對賬目后直接將現(xiàn)金取走,至案發(fā)前未予他人分配。
王某甲通過楊某甲招募成某甲(在逃),為浴池主要負責人,全面管理浴池事務;2013年9月中旬,通過吳某甲介紹,招募了被告人向某甲,負責管理浴池一樓服務人員并推薦顧客到二樓按摩消費;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張某甲通過招聘到浴池工作,日常負責對按摩女點名和二樓吧臺顧客消費單的輸入;2013年10月23日前后,由成某甲招募被告人梁某甲為二樓服務生,負責引領安排顧客進入房間并通知按摩女。吳某甲、向某甲、張某甲、梁某甲均明知該浴池提供賣淫嫖娼活動。
2013年10月30日0時許,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維明刑警隊接到匿名報警后,對某公司浴池進行了突擊檢查、搜查,當場查獲兩對正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男女。王某甲、吳某甲、向某甲、張某甲、梁某甲先后被抓獲歸案,到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實。
另查明,本案在公安偵查階段,對吳某甲第一次和第二次的詢問筆錄記載,吳某甲供述:某公司浴池有王某甲、楊某甲、周印峰和我四個股東,3萬元算10%的股份,我只出了2萬元,讓王某甲先用著,沒定還錢時間。此后對吳某甲的詢問筆錄記載,吳某甲供述:王某甲說讓我出3萬元,他給我10%的股份,我表示不要,后通過刷銀行卡借給他2萬元,我只知道王某甲是某公司浴池的股東,因為我和王某甲是朋友,此前才那樣說的。王某甲供稱與孔某甲和吳某甲曾口頭商定,浴池利潤三人平分,支付的20萬元轉(zhuǎn)讓款,本人投資10萬,孔某甲投入8萬,吳某甲投了2萬,由其負責財務,孔某甲協(xié)助吳某甲負責管理。當庭,吳某甲對王某甲此稱予以否認,稱因與王某甲是朋友關系,答應給其幫忙,王某甲說資金緊張,就借給了他2萬元使用,他承諾給我一定股份,但我并未接受,我從未參與過某公司的經(jīng)營和管理,也未收取過錢款。向某甲、梁某甲當庭供述并證實,某公司的老板是王某甲,在某公司僅見過吳某甲一兩面,吳某甲未對浴池進行過管理。張某甲當庭供述,聽成某甲說過王某甲和吳某甲是某公司的股東,在某公司見過吳某甲一兩次。
王某甲、吳某甲、向某甲、張某甲、梁某甲對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可,愿意認罪。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吳某甲、向某甲、張某甲、梁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證人張某乙、趙某乙韓某乙、吳某乙、羅某乙、宋某乙、付某乙、邱某乙、張某丙、楊某乙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技師上臺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為獲取非法利益,以開辦經(jīng)營某公司浴池為場所,招募人員,購置設施,制定臺賬,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梁某甲明知某公司浴池提供賣淫嫖娼活動,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對其二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指認被告人吳某甲投資入股某公司浴池,僅有王某甲一人供證,再無其他有證明力的證據(jù)予以佐證,吳某甲予以否認,經(jīng)查也不能證實,故不能認定;指控其犯有組織賣淫罪,缺乏事實根據(jù),依法不能成立。吳某甲明知某公司浴池組織他人賣淫,還為其提供資金幫助并招募人員,其行為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吳某甲的辯護人所提其構(gòu)成容留賣淫罪,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人向某甲、張某甲作為某公司浴池的受雇人員,不是組織者,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幫助和輔助作用,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有組織賣淫罪,依法不能成立。向某甲、張某甲同樣明知某公司浴池組織他人進行賣淫,且予參與協(xié)助,其行為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均當庭自愿認罪,表示悔罪,依法可予酌情從輕處罰。王某甲、吳某甲、張某甲的辯護人基于上述事實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
綜合考慮五名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質(zhì)、在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犯罪后果及社會危害性、悔罪表現(xiàn)及認罪態(tài)度,予以客觀定罪、準確量刑,罰當其罪。本院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開始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清)
二、被告人吳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開始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清)
三、被告人向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開始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清)
四、被告人張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開始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清)
五、被告人梁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開始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立新
人民陪審員劉春麗
人民陪審員舒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岳紅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