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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135號組織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4-22   閱讀:

審理法院: 郁南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13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5-08-26

審理經(jīng)過

郁南縣人民檢察院以郁檢公訴刑訴(2015)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黃某某犯介紹賣淫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郁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賢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黎某某、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郁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某通過組織賣淫女子張某某、趙某、符某甲、符某乙等人從事賣淫活動,通過派發(fā)卡片的方式進行招嫖宣傳,并從中收取每人40元每次的嫖資作為報酬。2014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黎某某組織賣淫女子張某某、趙某、符某甲、符某乙在某酒店3013房內(nèi)等候招嫖。當晚21時許,被告人黃某某接到嫖客黎某甲電話后,到某酒店3013房指定趙某、符某乙前往嫖客指定的某酒店1011房實施賣淫活動。當趙某、符某乙正在實施賣淫活動時,被公安機關(guān)當場查獲。21時30分許,被告人黎某某接到嫖客電話,即安排符某甲到某賓館206房進行賣淫活動,符某甲即打通被告人黃某某電話叫其搭載到某賓館。當符某甲正在實施賣淫活動時被公安機關(guān)當場查獲。

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據(jù)此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被告人黎某某的刑事責任,以介紹賣淫罪追究被告人黃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黎某某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犯新罪,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黎某某能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自己沒有組織賣淫,只是幫別人打工,自己的行為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而不是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黃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黎某某以在酒店、賓館等場所開房作為集中地點的方式,組織張某某、趙某、符某甲、符某乙等多名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并通過向酒店、賓館派發(fā)卡片的方式進行招嫖宣傳,從嫖資中收取每人每次40元作為報酬。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黎某某與朋友到某酒店開了3013房間后,至晚上20時許即召集賣淫女張某某、趙某、符某甲、符某乙到房間內(nèi)等候招嫖。21時30分許,被告人黎某某接到嫖客電話后,即安排符某甲到某賓館進行賣淫活動。在實施賣淫活動期間,符某甲被公安機關(guān)當場抓獲。22時許,公安機關(guān)在某酒店3013房間將被告人黎某某及房間內(nèi)的趙某、符某乙、張某某等人一并抓獲,并扣押作案用的中興手機一臺、威酷手機二臺、酷派手機一臺、EPHONE手機一臺、愛麗絲牌安全套十盒。

2014年11月13日21時許,被告人黃某某接到嫖客電話后,即介紹某酒店3013房間的趙某、符某乙二人,并用摩托車搭載其二人到嫖客指定的某酒店進行賣淫活動。事后,被告人黃某某從被告人黎某某處收取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介紹費。2014年11月17日,公安機關(guān)在被告人黃某某住所將其抓獲,并扣押作案用的三星手機一臺、科寶手機一臺、雅馬哈牌摩托車(車牌:粵XXX,車輛識別代碼XXX)一輛。

另查明,被告人黎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9月23日被廣西鐘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3年1月5日刑滿釋放。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物證、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guān)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本案,并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偵查。

2、抓獲經(jīng)過、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黎某某于2014年11月13日被抓獲,被告人黃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被抓獲,以及其他違法人員被抓獲情況。

3、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在某酒店3013房提取及扣押手機3臺、人民幣160元、安全套10盒、筆記本1只,在被告人黎某某身上提取及扣押手機2臺。

4、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發(fā)還清單、隨案移送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在被告人黃某某住所搜查及扣押手機2臺、筆記本5只、男裝摩托車1輛,以及上述扣押物品的隨案移送情況。

5、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通話清單,證實案發(fā)當晚,被告人黎某某與嫖客及賣淫女符某甲等人的通話情況,以及被告人黃某某與嫖客及賣淫女趙某、符某甲等人的通話情況。

6、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公司監(jiān)控視頻時間證明、視頻截圖,證實被告人黃某某與賣淫女趙某、符某乙、符某甲出入某酒店,被告人黃某某搭載賣淫女趙某、符某乙前往某酒店及二賣淫女出入某酒店,被告人黃某某搭載符某甲前往某賓館的情況。

7、某酒店旅客住宿登記表,證實嫖客在酒店開房間住宿情況。

8、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拘留回執(zhí),證實公安機關(guān)給予賣淫女趙某、符某乙、符某甲以及嫖客行政處罰的情況。

本院認為
9、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證實被告人黎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9月23日被廣西鐘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3年1月5日刑滿釋放。

10、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黎某某、黃某某的戶籍信息情況,二人均為成年人。

(二)證人證言

1、證人董某元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3日傍晚與被告人黎某某到各間賓館派發(fā)卡片。當晚20時許,被告人黎某某和幾名女子在某酒店3013房內(nèi)。21時許,一名陌生男子來到某酒店3013房,隨后有兩名女子跟著該男子離開了。過了約30分鐘后,被告人黎某某回到房內(nèi),該兩名女子也回到房內(nèi),并各自在房內(nèi)的麻將臺上放了40元錢。被告人黎某某曾叫其在筆記本上寫上“21:57”記錄字樣,即11號女子在當晚21時57分開始賣淫。

2、證人符某乙的證言,證實其與趙某、張某某一起在“彬彬”那里上班,上班時間為每天晚上20時到次日早上6時左右,“彬彬”接到嫖客電話后負責安排她們進行賣淫活動。2014年11月13日晚上,“彬彬”叫其到某酒店3013房上班。21時許,“高佬”上到某酒店3013房,叫其與趙某一起到某酒店進行賣淫活動。后坐“高佬”的摩托車前往某酒店實施賣淫。賣淫結(jié)束回到某酒店3013房,交了40元介紹費給“彬彬”及房內(nèi)的另一名男子?!氨虮颉笔掌?0元介紹費是介紹嫖客以及幫她們處理生活上出現(xiàn)的問題,包括發(fā)生任何事情都會出面處理,亦可以說是對其管理及介紹其賣淫的費用?!氨虮颉背嗽谀尘频觊_房組織過賣淫外,還在某酒店開房組織過她們賣淫。

3、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3日晚,“彬彬”叫其到某酒店3013房?!氨虮颉痹诜块g內(nèi)接到嫖客電話,會安排其到嫖客指定的地點進行賣淫。當晚20時30分許,“高佬”到房內(nèi)叫其與符某乙一起到某酒店進行賣淫活動。賣淫結(jié)束回到某酒店3013房,放了40元介紹費在房內(nèi)的麻將臺上。

4、證人黎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3日晚上20時多,曾打電話給被告人黃某某,讓被告人黃某某幫其叫了兩名賣淫女到某酒店1011房,并與黎某丁一起嫖娼。

5、證人黎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3日晚上21時許,其到某酒店1011房找黎某甲聊天。后黎某甲通過電話讓通話對方叫了兩名賣淫女到房內(nèi),與黎某甲一起嫖娼。

6、證人符某甲的證言,證實其通過別人介紹認識“彬彬”,并知道“彬彬”是組織賣淫的,“彬彬”跟其講賣淫一次是150元,他要從中收40元?!氨虮颉背M織其賣淫外,還組織了符某乙、趙某、張某某三人賣淫。一直以來,“彬彬”都是在某酒店開一間房間讓她們?nèi)ゼ希⒁竺刻焱砩?時去到房間,等候“彬彬”的安排?!氨虮颉苯拥芥慰碗娫捄?,會安排她們幾個女子進行賣淫活動。每次賣淫結(jié)束后,會把賣淫所得的金錢中的40元給“彬彬”。2014年11月13日21時左右,其到某酒店3013房不久,“摩托佬”打了一個電話后,就帶著趙某、符某乙離開房間,后趙某發(fā)手機信息讓其記錄趙某和符某乙的賣淫情況。到了21時30分左右,“彬彬”接了一個電話后,安排其到某賓館206房進行賣淫。期間,被公安機關(guān)當場抓獲。

7、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3日晚上21時30分左右,其在某賓館206房住宿,發(fā)現(xiàn)房內(nèi)放有可以嫖娼的電話卡片,即按卡片上的電話打過去招妓嫖娼。

8、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從2014年10月28日開始,到被告人黎某某那里上班。在賣淫過程中,被告人黎某某負責事前開好房間,召集其與其他賣淫女子到被告人黎某某指定的地點等候招嫖,并負責接聽嫖客電話,然后安排她們前往嫖客指定的地點進行賣淫活動。每賣淫一次,會按30分鐘150元的價錢收費,如果超時,被告人黎某某會多收錢。由于她們所接到的嫖客都是黎某某安排的,她們要將賣淫所得的150元中的40元上交給被告人黎某某。期間,被告人黎某某約共安排了15次其進行賣淫。某酒店3013房是黎某某出錢開的房間。案發(fā)當晚,11號曾于21時許外出賣淫。

9、證人吳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3日晚,其在某賓館403房住宿。期間,發(fā)現(xiàn)房間內(nèi)有招嫖卡片,后撥打卡片上的電話詢問對方有關(guān)嫖娼事宜。

10、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3日23時許,其在某酒店8709房住宿,后打電話招嫖。

11、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3日晚在某賓館607房住宿。當晚23時許,發(fā)現(xiàn)房內(nèi)地面上有一張招嫖卡片,后撥打卡片上的電話招嫖。

12、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3日晚在某賓館605房住宿。23時許,其撥打了一個“某”發(fā)廊的電話招嫖。

13、證人謝某丁的證言,證實由于工作的問題,其曾經(jīng)叫被告人黃某某留意“某發(fā)廊”組織賣淫的情況。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主要供述其一共有6個賣淫女由其安排,白天會到酒店、賓館等地方派發(fā)招嫖卡片。賣淫女每性交一次或30分鐘內(nèi)要收取嫖客150元,事后要上交40元給他。被告人黃某某會向其介紹嫖客,其按每個嫖客20元的價格支付費用。2014年11月13日早上8時許,其與董某元到某酒店開了3013房。晚上20時許,其打電話叫3號、7號、11號、28號賣淫女到3013房等候嫖客電話,然后安排她們出去接客。案發(fā)當晚其外出期間,被告人黃某某直接到某酒店3013房搭載了7號、28號兩名賣淫女到某酒店進行賣淫活動。后約21時57分,11號賣淫女向其報告后,前往某賓館進行賣淫活動。

其辯稱,是其老板“阿豪”安排其幫忙接聽嫖客電話、安排賣淫女外出賣淫并收取賣淫女賣淫回來后上交的錢的,他每天只固定領(lǐng)取100元錢。

2、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其在偵查階段沒有進行供述。在法庭上主要供述案發(fā)當晚,其先接到嫖客電話,即到某酒店3013房叫了兩名賣淫女,并搭載該兩名賣淫女前往某酒店進行賣淫活動,從中收取了10元的介紹費。在歸案前,其曾經(jīng)從中介紹過四、五次賣淫,被告人黎某某曾親自給了幾次介紹費給他。

(四)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1、辨認筆錄,主要證實被告人黎某某、黃某某與賣淫女趙某、符某乙、符某甲、張某某以及嫖客間的相互辨認情況。

2、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主要證實案發(fā)某酒店3013房的現(xiàn)場情況。

(五)視聽資料

某酒店、某酒店監(jiān)控視頻錄像光盤,主要證實被告人黃某某與賣淫女趙某、符某乙、符某甲出入某酒店、某酒店的情況。

上述證據(jù)能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被告人黎某某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黃某某犯介紹賣淫罪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組織多名賣淫女從事賣淫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是賣淫女而介紹她們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鑒于被告人黎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新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黎某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在庭審中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對于被告人黎某某辯稱自己沒有組織賣淫,只是幫別人打工,自己的行為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而不是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的意見。經(jīng)查,組織賣淫罪是指以雇傭、招募、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組織、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區(qū)分組織賣淫罪和介紹賣淫罪的關(guān)鍵是看行為人是否對賣淫者具有組織、管理、控制行為。如果行為人只是實施了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沒有對賣淫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和控制,就不能以組織賣淫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僅實施了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同時還以組織者、管理者的身份對賣淫者進行組織、管理和控制,其行為就應當以組織賣淫罪進行處罰。所謂組織、管理和控制,是指掌握一些賣淫人員,安排、布置或調(diào)度他們從事賣淫活動。至于采取手段的方式,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組織者對賣淫人員的人身自由是否進行限制不是組織賣淫罪的本質(zhì)特征。本案中,被告人黎某某通過在酒店、賓館等場所開房作為集中地點的方式,組織多名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被告人黎某某親自向酒店、賓館派發(fā)卡片進行招嫖宣傳,接聽嫖客的電話,安排賣淫女赴嫖客指定的地點進行賣淫活動,并規(guī)定賣淫分成比例,從嫖資中收取每人每次40元作為報酬。故此,被告人黎某某已對賣淫女的賣淫活動實行了一定的組織、管理和控制,其行為應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黎某某的辯解意見據(jù)理不足,不予采納。

綜上,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黃某某犯介紹賣淫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據(jù)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黎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黃某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扣押被告人黎某某作案用的中興手機一臺、威酷手機二臺、酷派手機一臺、EPHONE手機一臺、愛麗絲牌安全套十盒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扣押被告人黃某某作案用的三星手機一臺、科寶手機一臺、雅馬哈牌摩托車(車牌:粵XXX,車輛識別代碼XXXX)一輛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文壽

審判員聶海奇

人民陪審員蘇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廖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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