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東二法刑初字第180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5-08-26
審理經過
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二區(qū)檢訴刑訴〔2014〕18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1伍某、2黃某、3胡某、4洪某、5覃某、6周某、7趙某、8葉某、9徐某犯組織賣淫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德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1伍某及其辯護人徐超、劉功榮,被告人2黃某及其辯護人李小燕、韓梓超,被告人3胡某及其辯護人張鋒、葉建華,被告人5覃某,被告人7趙某及其辯護人朱煒劍、陳朝宏,被告人9徐某及其辯護人卜金輝,被告人6周某及其辯護人周珊,被告人4洪某及其辯護人陳貴興,被告人8葉某到庭參加訴訟。審理期間,公訴機關因需要補充偵查,于2015年2月16日、6月15日建議本院延期審理,后于同年3月15日、7月15日建議恢復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稱,2011年7月開始,伍某、黃某(二人均另案處理)合伙在東莞市長安鎮(zhèn)沙頭社區(qū)開設嘉年華會酒店組織賣淫,由伍某任法人代表,黃某任總經理,聘請被告人2黃某、1伍某分別擔任酒店財務、技師監(jiān)督員,被告人3胡某、5覃某、7趙某、9徐某、6周某、4洪某、8葉某擔任客戶經理,負責接待嫖客,以600-1300元不等的價格,介紹失足婦女鄧甜甜、牛某1、余某、趙某、周某1等人從事賣淫活動。2014年2月25日,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匿名舉報后,在東莞市公安局行動技術支隊協(xié)助下,于2014年3月13日23時許在長安鎮(zhèn)沙頭社區(qū)和興樓1210房抓獲1伍某,于同日3時許在長安鎮(zhèn)沙頭社區(qū)濱河路東方南街八巷1號抓獲2黃某,于同日3時許在長安鎮(zhèn)沙頭社區(qū)金輝公寓320房抓獲3胡某、5覃某,于同日3時許在長安鎮(zhèn)新安社區(qū)健逸天地公寓xxxx房抓獲7趙某,于同日3時許在長安鎮(zhèn)沙頭社區(qū)錦南街19號xxx房抓獲9徐某,于同日3時許在長安鎮(zhèn)沙頭社區(qū)文安公寓xxx房抓獲6周某,于同日5時許在長安鎮(zhèn)沙頭社區(qū)嘉年華會所和興樓抓獲4洪某,于同日4時許在長安鎮(zhèn)沙頭社區(qū)伯爾曼酒店后面美宜佳便利店抓獲8葉某。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1伍某、2黃某、3胡某、4洪某、5覃某、6周某、7趙某、8葉某、9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了組織賣淫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各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各被告人及辯護人均認為各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而不是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1伍某的辯護人還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即使認定1伍某構成組織賣淫罪,其屬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1伍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改表現(xiàn),系初犯。
被告人2黃某的辯護人還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2黃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2.2黃某只是打工人員,社會危害性較小,系初犯。
被告人3胡某的辯護人還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3胡某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2.3胡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3.3胡某系初犯、偶犯,在涉案酒店中的工作時間較短,社會危害性較小。4.3胡某是從犯。
被告人7趙某的辯護人還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7趙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配合司法機關的工作,認罪態(tài)度較好。2.7趙某在本案中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3.7趙某系初犯、偶犯,之前無前科劣跡。4.7趙某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因懷孕未從事介紹賣淫工作,從事犯罪的時間較短。
被告人9徐某的辯護人還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9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當庭表示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9徐某沒有其他的違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6周某的辯護人還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6周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悔罪表現(xiàn)良好。2.6周某在本案中處于協(xié)助的角色,可以認定為從犯。3.6周某系初犯,實際工作時間短。
被告人4洪某的辯護人還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4洪某只是打工人員,所起作用有限,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2.4洪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3.4洪某系初犯、偶犯。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位于東莞市長安鎮(zhèn)沙頭社區(qū)的嘉年華會酒店從2011年7月開始組織賣淫,法人代表伍某等人聘請了被告人2黃某、1伍某分別擔任酒店財務部出納、技師監(jiān)督員,被告人3胡某、5覃某、7趙某、9徐某、6周某、4洪某、8葉某擔任客戶經理或客戶副理,負責接待嫖客,以600-1300元不等的價格,介紹失足婦女鄧甜甜、牛某1、余某、趙某、周某1等人從事賣淫活動。2014年2月25日,公安機關接到群眾匿名舉報后,于2014年3月13日先后將被告人1伍某、2黃某、3胡某、5覃某、7趙某、9徐某、6周某、4洪某、8葉某抓獲。
另查明,根據(jù)嘉年華會酒店銀行賬戶發(fā)放工資的情況顯示,從2012年2月份至2012年6月份,3胡某領取的工資超過23萬元,7趙某領取的工資超過26萬元,6周某領取的工資超過25萬元,9徐某領取的工資超過11萬元,5覃某領取的工資約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當庭質證的證人周某1、鄧甜甜、趙某、牛某2、屈某、周某2、隆某、胡某、謝某、陳某1、劉雪花、喬某靜、李某、余某、陳某2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材料,到案經過,戶籍證明、人口信息表,企業(yè)檔案登記資料、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銀行交易明細,代發(fā)工資銀行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發(fā)還清單,凍結財產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1伍某、2黃某、3胡某、9徐某、4洪某、5覃某、6周某、7趙某、8葉某、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中各被告人明知嘉年華會酒店組織賣淫仍然積極參與或提供協(xié)助,其中被告人1伍某負責通知、安排失足女上鐘并予以監(jiān)督,被告人3胡某、5覃某、7趙某、9徐某、6周某、4洪某、8葉某負責接待、聯(lián)絡嫖客、介紹失足女和性服務項目,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2黃某擔任酒店財務為上述被告人及酒店其他員工發(fā)放工資,其行為已經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基本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指控被告人1伍某、3胡某、7趙某、9徐某、5覃某、6周某、4洪某、8葉某犯組織賣淫罪,罪名成立,但是指控被告人2黃某犯組織賣淫罪,罪名不準確,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本案中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及罪名。各被告人的行為是構成組織賣淫罪,還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關鍵在于各被告人實施的行為的性質,而不在于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經查,被告人3胡某、5覃某、7趙某、9徐某、6周某、4洪某、8葉某負責開拓客人招嫖業(yè)務,為嫖客訂房,接待嫖客并帶進房,為嫖客介紹、推薦失足女,介紹性服務項目,事后詢問嫖客的意見并上報服務態(tài)度好差等的情況,上述行為是組織賣淫活動中關鍵且不可或缺的一個環(huán)節(jié)。雖然上述被告人是受雇于酒店,并非是組織賣淫的策劃者、指揮者,但是其直接向嫖客推銷、介紹性服務,在嫖客和失足女之間進行撮合,促成具體的賣淫行為,因此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屬于組織賣淫,應以組織賣淫罪追究被告人3胡某、5覃某、7趙某、9徐某、6周某、4洪某、8葉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1伍某作為技師監(jiān)督員,負責安排失足女給嫖客挑選,并對失足女在技師房的行為予以監(jiān)督,對失足女負有監(jiān)督和管理的職能,其行為也屬于組織賣淫,也應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2黃某是涉案酒店財務部的出納,主要負責給酒店的員工包括涉案的被告人發(fā)放工資,因未直接參與組織賣淫的具體行為,只是為組織賣淫提供協(xié)助,應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被告人2黃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2黃某及其辯護人關于2黃某的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而不是組織賣淫罪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本案定性的異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被告人1伍某、2黃某、3胡某、5覃某、7趙某、9徐某、6周某、4洪某、8葉某均為涉案酒店的普通員工,受酒店負責人或管理層的指揮從事本案的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輔助作用,均為從犯,對被告人1伍某等八人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對被告人2黃某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各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各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基本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涉案財物的處理。隨案移送的手機兩部,系被告人3胡某用于作案的工具,應予沒收,上繳國庫。凍結于被告人9徐某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基本賬戶號碼20×××01、卡號62×××02)的資金140848.34元、中國銀行賬戶(賬號65×××21)的資金37.38元、東莞農村商業(yè)銀行賬戶(08×××80)的資金224.13元,凍結于被告人7趙某東莞銀行賬戶(賬號14×××54)的資金101.84元,凍結于被告人3胡某的中國建設銀行賬號32×××43銀行卡內的資金13027.41元、東莞農村商業(yè)銀行賬號08×××14銀行卡內的資金8087.61元,均系被告人的個人財產,應作為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1伍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交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2黃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交納,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3胡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8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交納,上繳國庫。)
四、被告人5覃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交納,上繳國庫。)
五、被告人7趙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交納,上繳國庫。)
六、被告人9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交納,上繳國庫。)
七、被告人6周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交納,上繳國庫。)
八、被告人4洪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交納,上繳國庫。)
九、被告人8葉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交納,上繳國庫。)
十、隨案移送的手機二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十一、凍結于被告人9徐某、3胡某、7趙某銀行賬戶內的資金,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年富
人民陪審員梁煥弟
人民陪審員伍乃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