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蘇0106刑初64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09-12
審理經過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寧鼓檢訴刑訴[2017]6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陳某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徐某、張某、黃某某、劉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顧明君、助理檢察員楊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包少蓉、李嘉輝,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汪錢楨、徐軍,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趙國凱,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林志剛,被告人黃某某、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16年10月21日起,被告人徐某某在其承包經營的位于本市鼓樓區(qū)清涼門大街68號金信花園15幢塞天皇星溫泉內,組織工作人員招募、管理賣淫女,安排賣淫女住在場所內,以固定的四種價格和服務項目向客人提供賣淫服務,并收取嫖資,和賣淫女結算賣淫分成。被告人陳某系徐某某妻子,負責收取、核算場所組織賣淫的獲利情況,向工作人員發(fā)放工資,參與場所經營和管理。徐某某安排李某2、許某(均另案處理)擔任場所的經理,全面負責經營和管理;安排趙某(另案處理)負責招募、培訓、管理賣淫女,給賣淫女排班,并安排賣淫女至包間賣淫。被告人徐某、黃某某、劉某某負責在場所內向客人介紹、推銷賣淫嫖娼服務。被告人張某負責記錄賣淫女服務時間和服務項目。2017年2月23日23時許,民警在上述場所內查獲賣淫女6人及嫖客6人。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宣讀和出示了六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過、到案經過、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承包合同、招聘廣告、檢查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扣押決定書及清單、刑事攝影照片,南京一九一八美容保健休閑有限公司被行政處罰的相關材料,證人黃某1、高某、尹某、王某1、成某、王某2、劉某1的證言,被告人徐某某、陳某、徐某、張某、黃某某、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材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陳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以組織賣淫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徐某、張某、黃某某、劉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應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徐某某犯組織賣淫罪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辯護人提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陳某犯組織賣淫罪的事實及罪名有異議。均辯解認為陳某并未以招募、雇傭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賣淫,其只是實施了核對賣淫活動賬目及發(fā)放工資的行為,依法應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辯護人提出陳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并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辯護人提出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張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辯護人提出張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自2016年10月下旬起,被告人徐某某在其承包經營的位于本市鼓樓區(qū)清涼門大街68號金信花園15幢塞天皇星餐飲娛樂服務有限公司洗浴中心內(以下簡稱塞天皇星洗浴中心),組織工作人員招募、管理賣淫女,安排賣淫女住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內,以固定的四種價格和服務項目向客人提供賣淫嫖娼服務,收取嫖資,并與賣淫女分成結算;徐某某安排李某2、許某(均另案處理)擔任塞天皇星洗浴中心的經理,全面負責經營和管理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內包括賣淫嫖娼活動在內的具體事務;安排趙某(另案處理)具體負責管理賣淫女的招募、培訓、排班及安排賣淫女至包間進行賣淫嫖娼活動。被告人陳某系徐某某妻子,負責收取、核算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內包括賣淫嫖娼活動在內的資金、獲利情況,向包括從事賣淫嫖娼活動在內的工作人員發(fā)放工資。被告人徐某、黃某某、劉某某負責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內向客人介紹、推銷賣淫嫖娼服務。被告人張某負責記錄賣淫女服務時間和服務項目。
2017年2月23日23時許,民警在上述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內查獲賣淫女6人及嫖客6人。被告人徐某、張某、劉某某被民警當場抓獲。同年3月9日16時許,被告人徐某某主動至本市鼓樓分局湖南路派出所投案。同年3月27日10時許,被告人陳某主動至本市鼓樓分局湖南路派出所投案。同年4月15日23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本市秦淮區(qū)中山南路288號踏浪網吧被民警抓獲。
被告人徐某、張某、黃某某、劉某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某、陳某投案后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徐某某、陳某、徐某、張某、黃某某、劉某某的人口信息資料證實,六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承包合同、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10月21日,其與他人簽訂承包合同并出資實際于10月28日開始按合同約定經營塞天皇星洗浴中心。作為塞天皇星洗浴中心新的實際經營人也就是總負責人,其繼續(xù)留用李某2、許某、趙某、劉某某、張某等之前就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的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由李某2、許某擔任經理,全面負責經營和管理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內包括賣淫嫖娼活動(安排賣淫女以固定的四種價格和服務項目向客人提供賣淫嫖娼服務,收取嫖資)在內的具體事務;由趙某負責招募、培訓、管理賣淫女,給賣淫女排班,并安排賣淫女至包間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另其妻子陳某在會計離開后負責收取、核算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內包括賣淫嫖娼活動在內的資金、獲利情況及向包括從事賣淫嫖娼活動在內的工作人員發(fā)放工資。徐某是其侄子,開始是讓他來做廚師的,黃某某是其從勞務市場招來的,開始是做服務員的,劉某某、張某則是其承包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前就在此工作的,劉某某是在水區(qū)工作、張某是在輸單臺輸單,他們幾個人的工作(包括從事與賣淫嫖娼活動有關的事務)具體都是由李某2他們安排的。賣淫嫖娼所得資金一般會與賣淫女對半分成,開始是趙某拿著賣淫女的簽單和會計直接結算,會計離開后則是由趙某與陳某結算。
(3)被告人陳某的供述、辨認筆錄證實,徐某某是其丈夫。2016年10月底,徐某某與他人簽訂承包合同并出資實際于10月28日開始按合同約定經營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內除正常洗浴服務外,也存在以固定的價格和服務項目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李某2、許某、趙某等人原就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徐某某承包經營后將他們留用。李某2作為總經理管理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內包括賣淫嫖娼活動在內的所有事情;趙某負責管理賣淫女;徐某是徐某某侄子,他負責將客人從五樓帶去四樓;張某在吧臺輸單;劉某某在水區(qū)上班;黃某某在四樓迎賓臺,會從五樓帶男客人去四樓包間。其自己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無任何職務,也不安排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原來有會計專門負責核算賬目,自己只是在會計離開后才負責核算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包括賣淫活動在內的賬目,并給工作人員發(fā)放工資,另賣淫嫖娼所得資金,她按照李某2與趙某核對好的賬目將其中賣淫女應得提成轉給趙某,余款就是徐某某的。
(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證實,徐某某是塞天皇星洗浴中心的承包人,其是徐某某的侄子。2016年12月,徐某某讓其去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先是做廚師,后來負責塞天皇星洗浴中心日常具體事務的經理李某2安排其做營銷,主要就是以固定的598元、798元、998元、1298元四種價格和服務項目向客人介紹賣淫服務。賣淫活動基本是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四樓固定區(qū)域的包間內進行,由趙某具體負責管理賣淫女的招募、排班。徐某某知道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內有賣淫嫖娼活動,他不在時,則由李某2負責并安排具體工作。陳某是徐某某老婆,她也知道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內有賣淫嫖娼活動,會計不在時,她負責對賬、收銀和發(fā)工資,自己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期間,吃住是包的,陳某每月還會另外給1500元讓自己還房貸,趙某會幫賣淫女向陳某要工資。張某是收單員即計費員,負責賣淫女的服務時間和服務項目。黃某某是服務員、劉某某在更衣室,他們和自己一樣也會向客人介紹賣淫服務。
(5)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辨認筆錄證實,其是從2016年6月開始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每月工資3000元,主要負責幫“女技師”(賣淫女)記鐘、催鐘、輸單、記賬,然后將四樓送來的單子撕一半交給趙某轉“女技師”留存。另一半會交到收銀臺,收銀的會和老板娘陳某對賬。其在輸單中所輸的四種固定價格即598元、798元、998元、1298元的服務項目就是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價格。塞天皇星洗浴中心是老板徐某某總負責,李某2和許某是經理,徐某某不在時,就是他們負責管理日常包括賣淫嫖娼活動在內的具體事務,他們會向徐某某匯報工作。趙某負責四樓賣淫女的招募、管理。陳某是徐某某老婆,也就是老板娘,負責對賬、發(fā)工資、賣淫女結算工資也會找她。徐某和黃某某兩人是做營銷的,主要就是負責向客人介紹賣淫服務。劉某某是負責開柜子的,也會向客人介紹賣淫服務。
(6)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證實,其是春節(jié)后和父親、妹妹一起到南京找工作,在南京板橋人力資源市場遇到徐某某和李某2招人,于是一家三口就跟著他們到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先是做服務員,后來是徐某某、李某2安排其做了營銷,就是向客人介紹服務項目和價格,其中就包括598元、798元、998元、1298元四種價格和服務項目的賣淫服務。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在其來之前就存在賣淫嫖娼活動,其來后不久就感到這里不正規(guī),后來是李某2告訴其這里有“女技師”在四樓向客人提供賣淫服務。徐某某是塞天皇星洗浴中心老板,他是總負責。陳某是老板娘,主要是在收銀臺負責賬目。李某2是總經理,具體工作安排都是他負責。許某負責考勤和四樓服務員的管理。趙某負責“女技師”的招募、管理、培訓、排班。張某負責將“女技師”給客人服務完的簽章輸入電腦,然后傳到收銀臺由客人買單。劉某某是水區(qū)服務員領班,客人來洗澡時,他會向客人介紹賣淫服務。徐某也是做營銷的,就是向客人介紹賣淫服務。上述人員對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存在賣淫嫖娼活動都是知道的。
(7)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證實,其是2016年8月到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2016年10月,徐某某接手經營塞天皇星洗浴中心,自己在2016年年底辭職。2017年2月初,總經理李某2聯系讓自己回塞天皇星洗浴中心上班,工資上調到每月3000元,并安排自己到五樓更衣室做領班,工作職責是給客人開柜子及向客人介紹四樓的木桶浴項目也就是賣淫服務,賣淫服務主要包括598元、798元、998元、1298元四種價格、項目。徐某某是塞天皇星洗浴中心老板,平時會巡視,若看到自己沒向客人介紹賣淫服務,就會讓李某2來指責。陳某是老板娘,有時會看到她在收銀臺收銀,自己的工資就是她發(fā)的。李某2是總經理,他負責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包括賣淫活動在內的所有事務,有時也會向客人介紹賣淫服務。許某是經理,他是協(xié)助李某2負責的,一般如果李某2不在,就由他負責。趙某具體負責四樓“女技師”的管理,“女技師”就住在四樓技師房內。徐某、黃某某是做營銷的,主要就是向客人介紹賣淫服務。張某是負責輸單的。上述人員對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存在賣淫嫖娼活動都是知道的。
(8)證人黃某1的證言、辨認筆錄證實,其自2016年10月1日起,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擔任收銀員,剛開始老板是魏總,自2016年10月28日起就轉給徐某某。自己的工作就是收銀,客人通過刷Pos機、微信、支付寶、會員卡付費,這些費用直接顯示在老板娘陳某手機里,每筆都留一個單子結算用,自己收取的現金連同結算單裝入一個信封,將信封投入保險柜的孔里,自己沒有鑰匙,打不開保險柜,一至三天,徐某某或陳某會來取。五樓主要是做足療和按摩,四樓主要是做賣淫服務的,一般的推拿足療300多元,而598元、798元、998元、1298元都是四樓“女技師”提供賣淫服務的價格。工資是陳某發(fā),會計把工資表交給陳某,陳某會通過銀行卡轉賬,也有個別員工沒有卡的會發(fā)現金。陳某在會計離開后還負責核對單子。徐某是營銷人員。自己在對講機里面聽到過李某2、徐某、黃某某讓趙某帶“女技師”到四樓包間提供賣淫服務。趙某負責管理四樓的“女技師”,包括招募。
(9)證人高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證實,其于217年2月22日下午開始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洗浴中心排號安排其去包間服務客人,以固定的598元、798元、998元的費用和服務項目向客人賣淫,自己從中提成。598元的項目是直接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798元的項目較598元項目多胸推、口活;998元的項目較798元項目多一個木桶浴。工作時間是從中午12點至第二天凌晨1點,賣淫收入和洗浴中心四六分成,十天結一次賬。洗浴中心四樓的“女技師”都是賣淫的。第一天上班夜里,徐某某專門來四樓“女技師”房間看過自己。2月23日晚,自己一共和五名男客人發(fā)生性關系,其中22時許,在C09包間,以798元價格與劉某2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時,被民警查獲。當晚包括自己在內共有六名“女技師”與客人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時被民警查獲。
(10)證人劉某2的證言、辨認筆錄證實,2017年2月23日晚22時許,其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四樓包間里,以798元的價格和賣淫女高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時被民警查獲。
(11)證人尹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證實,其于2017年2月10日起至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做“女技師”,從事賣淫服務。趙某向其介紹賣淫服務項目和價格,分別是598元、798元、998元和1298元。598元和798元是直接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998元和1298元是陪客人一起洗澡,然后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工作時間固定從下午1點開始上班。趙某培訓賣淫女,給賣淫女排班,安排賣淫女到包間服務。賣淫后會和場所分成。其幾次看到過老板徐某某,每次有新“女技師”上班,徐某某都會到四樓看看新來的“女技師”,把把關。李經理、許經理會問客人賣淫女的服務質量。2月23日當天,其和三名男客人發(fā)生了性關系。其中23時左右,在C02包間,以998元價格與董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并發(fā)生性關系時被民警查獲。
(12)證人董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證實,2017年2月23日晚,其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CO2包間,以998元的價格與賣淫女尹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并發(fā)生性關系時被民警查獲。
(13)證人王某1的證言、辨認筆錄證實,其于2017年2月初至塞天皇星洗浴中心上班,以固定的價格和服務項目向客人提供賣淫服務。一般先由服務員向客人介紹價格和服務項目,確定后會通知賣淫女去包間提供賣淫服務。其只做998元木桶浴項目,998元自己能提成400元,老板得598元,內容是先陪客人洗澡,再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2月23日當晚一共有6個女孩提供賣淫服務的,自己的工號是177,其它分別是198、199、118、166、169。自己是當晚10時上班的,11時被通知去C05包間與李某1進行賣淫嫖娼活動,還未發(fā)生性關系就被民警查獲。
(14)證人李某1的證言、辨認筆錄證實,2017年2月23日晚上10時許,其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C05包間,準備以998元的價格和王安琪進行賣淫嫖娼活動,雙方脫光衣服,尚未發(fā)生性關系時被民警查獲。
(15)證人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證實內容,其于2016年12月起至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做“女技師”從事賣淫服務。洗浴中心賣淫服務包括598元、798元、998元、1298元四種價格,都包含和客人發(fā)生性關系。洗浴中心是分區(qū)域的,C字開頭的包間都是998元的項目,客人也知道,因為在進包間前有人會向客人介紹賣淫服務項目。趙某負責“女技師”的招募、排鐘和管理。做完服務以后,賣淫女讓客人簽單,客人簽一張,賣淫女簽一張,總共兩張單子,簽完以后交給四樓走廊上的服務員,他們交給簽單處。單子一式兩聯,收銀一張,賣淫女一張,賣淫女按四六與洗浴中心分成,十天憑單子找專門的會計拿提成。2017年2月23日晚,在C06包間,其以998元的價格與徐某1進行了賣淫嫖娼活動并發(fā)生性關系,后準備到B07包間上鐘時被民警查獲。
(16)證人徐某1的證言、辨認筆錄證實,2017年2月23日晚9、10點鐘,其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C06包間,以998元的價格與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雙方發(fā)生性關系后,自己躺在床上休息時被民警查獲。
(17)證人王某2的證言、辨認筆錄證實內容,其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洗浴中心集中安排住宿,以固定的價格和項目向客人提供賣淫服務,會有人排鐘,安排其至包間提供賣淫服務,工作時間固定在下午1、2點開始上班,到夜里0點以后結束。2月23日晚,其在C10包間,以798元價格與邱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雙方脫光衣服后就被民警查獲。
(18)證人邱某的證言、辨認筆錄證實,2017年2月23日晚21時許,其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包間,與王某2談好以798元價格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剛準備與王某2發(fā)生性關系時被民警查獲。
(19)證人劉某1的證言、辨認筆錄證實,其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工作,以598元、798元、998元固定的價格和項目向客人提供賣淫服務,其分別會提成200元、300元、400元,10天會和洗浴中心結算一次賬。工作時間是中午1點到次日凌晨2點。2月23日晚,其在C01包間,以998元的價格與張某1進行賣淫嫖娼活動,雙方脫光衣服,其給張某1洗了澡,正在擦身時被民警查獲。
(20)證人張某1的證言、辨認筆錄證實,2017年2月23日22時左右,其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包間,以998元價格與賣淫女劉某1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剛洗完澡裸體趴在床上尚未發(fā)生性關系時被民警查獲。
(21)招聘廣告證實,塞天皇星餐飲娛樂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春節(jié)后發(fā)布招聘廣告,招聘總經理、會計、主管、領班、營銷、收銀、吧員、服務員、鍋爐工等工作人員,聯系人徐某2、李某3,其中徐某2的電話留的是徐某某手機號碼152××××6360。
(22)檢查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民警對陳某手機(號碼×××)中的微信內容進行檢查并截圖拍照的情況。陳某微信號為:×××,其微信里有與徐某某(微信昵稱英雄本色)、徐某、虞會計(微信昵稱逍雅)、張某2的聊天記錄。其中包括徐某某向陳某發(fā)送的“我叫黃某3沒事下來做收銀臺呢”、“叫李某2上來,你還不來啊”的信息,陳某向徐某某發(fā)送“這要告訴我干嘛”、“以后周的班我都去,在家也沒事”的信息;虞會計向陳某發(fā)送工號55的員工做的798是否按50%比例提成的信息;徐某向陳某發(fā)送“喊人過來上班啊”、“這邊一個也沒有”、“黃某3把錢哪上樓了”的信息;張某2向陳某發(fā)送“這幾天檢查!習大大來南京了查得很嚴。人家好幾家都關門!我朋友們都放假”、“我就這兩天要來大姨媽了”的信息、陳某向張某2發(fā)送“下午去上班啊…我們回南京啦”、“來上班啊”的信息。
(23)扣押決定書及清單、刑事攝影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對陳某、徐某、張某、黃某某、劉某某、黃某1隨身物品進行扣押的情況及扣押的陳某工作手冊、單據中的內容,陳某辨認出徐某某經營的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張某、黃某1辨認出的塞天皇星洗浴中心賣淫服務的記賬單的情況。
(24)南京一九一八美容保健休閑有限公司被行政處罰的相關材料證實,2010年8月4日,民警在南京一九一八美容保健休閑有限公司經營場所內查獲賣淫嫖娼行為,并對該公司處以停業(yè)整頓十日并處罰款壹萬元。陳某當時系南京一九一八美容保健休閑有限公司負責人,知道其經營的場所內存在賣淫嫖娼行為,并與賣淫女五五分成。
(25)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過、到案經過、抓獲經過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證實,本案案發(fā)情況,徐某某、陳某、徐某、張某、黃某某、劉某某歸案的經過情況以及相關賣淫女、嫖客因進行賣淫嫖娼活動被查獲、行政處罰的情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組織他人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陳某、徐某、張某、黃某某、劉某某實施了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陳某、徐某、張某、黃某某、劉某某均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但五被告人在具體行為的實施、參與的時間等方面有所不同,量刑時酌情予以區(qū)分。被告人徐某、張某、黃某某、劉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六被告人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徐某、張某、黃某某、劉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適用法律正確,提請對被告人徐某、張某、黃某某、劉某某從輕處罰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納。但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組織賣淫罪的意見,經查,公訴機關提出的承包合同、招聘廣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被告人徐某某、陳某、徐某、張某、黃某某、劉某某的供述,證人黃某1的證言等證據能證實徐某某是塞天皇星洗浴中心承包經營人、老板,其對塞天皇星洗浴中心內包括賣淫嫖娼活動在內的事務負總責,并通過李某2、趙某等人招募、培訓、管理和控制他人賣淫;而關于陳某,相關證據雖能證實其系徐某某老婆,在塞天皇星洗浴中心負責包括賣淫嫖娼活動在內的資金收取、核賬、并向包括從事賣淫嫖娼活動在內的工作人員發(fā)放工資,但并不能確實、充分的證實陳某有組織管理或控制他人賣淫的行為,故對公訴機關的相關指控不予采納,而對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應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陳某刑事責任的意見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徐某某、陳某辯護人提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對徐某某、陳某從輕或減輕處罰并建議對陳某適用緩刑的意見,經查,徐某某、陳某在案發(fā)后雖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但二人均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構成自首;另鑒于陳某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中具體實施的行為、參與的時間及其曾作為負責人的其他場所因賣淫嫖娼行為被行政處罰過,對其不宜適用緩刑,故對徐某某、陳某辯護人相關意見不予采納。對被告人徐某、張某辯護人提出徐某、張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請求從輕處罰并建議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采納;另鑒于被告人黃某某、劉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結合二人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中的作用,對二人可適用緩刑。據此,本院為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不受侵犯,懲罰犯罪,結合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陳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張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黃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被告人劉某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斌兵
人民陪審員閆衛(wèi)國
人民陪審員朱貴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