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新疆阿克蘇地區(qū)阿克蘇市人民法院
案號: 2017新2901刑初242號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7-05-16
審理經(jīng)過
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以阿克蘇市檢公訴科字刑訴(2017)2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1、劉某2、趙某3犯組織賣淫罪,李某4、李某5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不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繼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阿克蘇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8月起,被告人陳某1、劉某2、趙某3等人先后組織10余名女性在阿克蘇市某小區(qū)前一門面房,由被告人陳某1、趙某3負責管理店內(nèi)事務,被告人劉某2利用社會關系負責對外檢查,先后組織10余名女性在該店內(nèi)非法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李某4、李某5自2015年11月先后進入該店長期運送店內(nèi)人員外出從事賣淫活動并代為收取嫖資交回被告人陳某1。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陳某1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2對指控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且劉某2系自首,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被告人趙某3對指控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建議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4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李某4系自首,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5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自2015年8月起,被告人陳某1、劉某2等人先后組織10余名女性在阿克蘇市某小區(qū)前一門面房內(nèi)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陳某1負責管理店內(nèi)事務,被告人劉某2利用社會關系負責對外檢查,趙某3除自己從事賣淫活動外還幫助陳某1收取嫖資。被告人李某4、李某5自2015年11月先后進入該店長期運送店內(nèi)人員外出從事賣淫活動并代為收取嫖資交回被告人陳某1。
證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被告人陳某1、劉某2、趙某3、李某4、李某5的供述,到案經(jīng)過,證人證言,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劉某2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招募、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趙某3、李某4、李某5在陳某1、劉某2組織賣淫活動中起協(xié)助作用,其行為均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3構成組織賣淫罪,該指控不能成立。經(jīng)查,從被告人陳某1、劉某2、趙某3、李某4、李某5的供述,可證實趙某3在店內(nèi)除自己從事賣淫活動外,還與嫖客商談價格、代為收取嫖資,但并未參與利益的分配,其行為符合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劉某2的辯護人認為劉某2的行為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不構成組織賣淫罪。該辯護觀點不能成立。經(jīng)查,從陳某1、劉某2、趙某3、李某4等被告人的供述,可證實劉某2雖未參與具體的經(jīng)營,但其負責外圍應付公安檢查從而使賣淫活動得以順利進行,在組織賣淫犯罪過程中起到關鍵和決定作用,而并非簡單的輔助行為,故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劉某2在偵查階段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雖然在庭審時認為其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但對犯罪事實未作翻供,其對行為性質(zhì)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綜合上述情節(jié),對被告人陳某1、趙某3、李某4、李某5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劉某2從輕處罰。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5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4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趙某3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李某4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罰金1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被告人李某5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1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孟慶野
助理審判員趙威
人民陪審員陳潔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