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吳川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湛吳法刑初字第6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5-05-04
審理經(jīng)過
吳川市人民檢察院以吳檢刑訴(2015)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某、姚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吳川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康小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辯護人周某凡、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辯護人李某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吳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開始,被告人田某某、姚某某先后組織郭某、謝某菊、“雪兒”等人多次在吳川市覃巴鎮(zhèn)某某度假村從事賣淫活動。其中田某某組織謝某菊、“雪兒”等四名婦女進行賣淫活動,負責安排四人的食宿,聯(lián)系嫖客,并收取上述賣淫女的非法得利。姚某某則組織郭某等多名婦女進行賣淫活動,負責安排賣淫女的食宿,聯(lián)系嫖客,開車接送賣淫女,并收取其組織的賣淫女的非法得利。
公訴機關(guān)為指控的事實提供了相應證據(jù),認為田某某、姚某某分別組織多名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田某某辯稱:我沒有聯(lián)系嫖客,我只介紹謝某菊給“阿六”。我與“阿六”是在海邊認識的,他提出讓我介紹賣淫女給他,他可以給我提成。我收過謝某菊的100元,她是分兩次給我的,每次50元,后來錢轉(zhuǎn)交給“阿六”了。謝某菊的房間是他們自己開的,房費也是他們自己負的。
被告人田某某的辯護人周某凡辯稱:對起訴書的內(nèi)容沒有異議,但是對定性有異議,被告人田某某不是組織賣淫,是介紹賣淫。1、組織賣淫應該是多人,田某某沒有組織他人及多人進行賣淫,她有介紹賣淫的行為,沒有組織賣淫的行為。其他證人證言未證實田某某是雞頭,可見被告人田某某不是組織者。2、組織賣淫罪應該有窩點和控制賣淫女。但是本案田某某沒有參與組織和控制賣淫女的行為。所以組織賣淫罪是不成立的,應該定位介紹賣淫罪更為準確。被告人田某某有收取一百元的介紹費,可認定為介紹賣淫罪。3、被告人介紹賣淫的時間較短,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可從輕處罰。4、被告人田某某一直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可從輕處罰。5、被告人田某某在本案犯罪中的作用是介紹作用,被告人是從犯,是輔助的作用。綜上所述,希望法院對被告人田某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姚某某辯稱:我在公安機關(guān)隱瞞了事實,我有接送賣淫女。我是幫“大癲”接送賣淫女的,賣淫女賣淫的錢都是交給“大癲”的。我認識到錯誤了,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姚某某的辯護人李某萍辯稱:
吳檢訴刑訴(2015)23號起訴書指控“姚某某組織郭某等多名婦女進行賣淫活動,負責安排賣淫女的食宿,聯(lián)系嫖客,開車接送賣淫女,并收取其組織的賣淫女的非法得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之間相互矛盾,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姚某某的行為不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gòu)成特征。首先,組織賣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以招募、雇傭、引誘、強迫、容留等手段,組織、策劃、指揮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其次是對賣淫人員進行管理,行使監(jiān)督支配權(quán),使之服從,將賣淫者組織成群體,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統(tǒng)性、整體性和賣淫盈利的目的性。再次是組織安排具體的賣淫活動,其中包括招募、介紹嫖客、安排接待及組織其他相關(guān)服務。
縱觀被告人姚某某在本案中的行為和作用,并不符合組織賣淫罪的上述犯罪構(gòu)成的特征:1、姚某某在本案中沒有組織、策劃、指揮多人賣淫的行為:本案中總共有二名賣淫女:謝某菊及郭某,謝某菊是田某某組織或介紹賣淫的,這點謝某菊及田某某已在案件中明確確定,剩下只有郭某一個賣淫女證實“雞頭”是本案被告人姚某某,案件中再沒有其他賣淫女證實被告人姚某某組織或介紹其賣淫,不符合組織、策劃、指揮多人賣淫的行為特征。2、被告人姚某某沒有使用招募、雇傭、引誘、強迫、容留的手段:案件材料中的證人有田某某、吳某敏、王某、田某文、謝某菊、郭某、侯建忠、楊某輝、陳某良等證人。其中田某某、吳某敏稱不認識姚某某;謝某菊、王某、田某文稱姚某某是雞頭,見過姚某某開車接著小姐;侯建忠、楊某輝稱“科長是雞頭,科長的弟弟(即被告姚某某)開車接給送小姐”(見刑卷100-108號);陳某良稱:科長是在銀歐樂園組織婦女賣淫的“雞頭”,“科長弟弟”開銀灰色面包車接送賣淫女去賣淫的(見刑事偵查卷109-113),以上證人稱姚某某是“雞頭”的,并沒有說明“雞頭”采用何種手段進行組織賣淫,只能同時證實被告人姚某某開車接送賣淫女去賣淫的事實。至于郭某的供述不能證實被告人姚某某是組織賣淫的:郭某在筆錄中明確其是自愿賣淫的(見邢卷81頁),郭某同時稱:“客人跟我之間都沒有直接聯(lián)系的,我都是晚上就在宿舍那邊等,有客人的話,酒店老板就會打電話給“小柯”,然后“小柯”就會過去帶我們直接去到客人的房間”(見刑卷83頁),從郭某以上筆錄可清楚:被告人姚某某根本沒有使用招募、雇傭、引誘、強迫的手段。至于郭某稱:“住宿不要,但是‘小柯’每個月會收我們每個人200元的管理費,每天還要繳納10元錢的電費”不可信。郭某的這一說法與鄭某發(fā)(歐銀度假村的管理人)的說法不一致,鄭某發(fā)沒有說明被告人姚某某交房租的事實,由此可見,郭某的住宿根本不是被告人姚某某所包,被告人姚某某沒有使用容留的手段。3、姚某某沒有組織、集中及控制的手段:謝某菊及郭某均稱是自行收取嫖客的費用的,這能證實被告人姚某某沒有使用集中和控制的手段。
綜上,被告人姚某某在本案中的行為不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特征,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有組織賣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姚某某在本案中開車接送賣淫女的違法行為符合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特征。
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xié)助他人組織婦女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chuàng)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本案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了對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活動起協(xié)助作用的犯罪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某開車接送賣淫女的行為可以說是協(xié)助組織賣淫作用的行為。其違法行為符合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特征。
被告人姚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姚某某在庭審中已承認其確有開車接送賣淫女的行為,其供述與其他證人及本案的二個賣淫女的詢問筆錄一致,故說其承認協(xié)助組織賣淫(即開車接送賣淫女)的違法行為的認罪態(tài)度好,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被告人姚某某系初犯。從案件材料中可清楚,之前被告人姚某某并沒有犯罪記錄,今次的犯罪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
關(guān)于對本案定罪量刑的一些建議:我國刑法規(guī)定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是組織的賣淫罪,這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較重的一個罪名,其量刑起點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最高刑可以判處死刑,并沒收財產(chǎn),作為法律人,我們有責任考慮行為人的行為與具體罪名的適當性問題,在法律與現(xiàn)實之間,找到案件中最本質(zhì)的東西,對案件做出一個合乎情理、合乎法理的評判。本案中我們需要按照刑法分則有關(guān)犯罪構(gòu)成的具體要件充分考慮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否與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應當讓其承擔刑罰以達到恢復社會秩序的目的。據(jù)此,當有關(guān)案件中的組織性、控制性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均沒有達到組織賣淫罪的嚴重程序時,被告人也不應承擔組織賣淫罪責任的。請合議庭考慮以上建議,以被告人姚某某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進行定罪,從輕判處,并判處被告人姚某某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份開始,被告人田某某介紹謝某菊、“雪兒”兩名婦女在吳川市覃巴鎮(zhèn)某某度假村從事賣淫活動,并收取賣淫女的非法得利;被告人姚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駕駛車輛接送郭某等婦女在吳川市覃巴鎮(zhèn)某某度假村從事賣淫活動。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⑴大概2014年9月十幾號的時候,我陪我男朋友吳某敏過來吉兆旅游區(qū)海邊釣魚的時候,當時有一個陌生的男子(自稱“阿六”)過來跟我打招呼,問我住哪里,過來吳川干嘛的。當時我覺得很莫名其妙,所以當時我就不怎么理會他。過了第二天的時候,我又陪我男朋友出來釣魚,又遇到那個男子。對方就過來請我吃飯,還問我認不認識“小姐”,叫我?guī)退摇靶〗恪辟u淫,并說好每個女孩賣淫一次,我就可以拿到20元提成。我當時認為有利可圖,所以就答應幫他找找看。第二天我就打電話給“老二”(王某),問他有沒有認識賣淫的女孩子,如果有的話,就幫我介紹幾個女孩子過來吉兆旅游區(qū)這邊賣淫。9月26日傍晚,“老二”(王某)就帶了一個女孩(謝某菊)過來吉兆旅游區(qū)。然后,我就把那個女孩介紹給“阿六”。當天晚上,“阿六”就帶了那個女孩去上班了。那個女孩賣淫回來以后,就給了50元給我。到了9月29日上午的時候,那個女孩又去賣淫一次。那個女孩賣淫回來以后,又將50元給我。2014年9月26日晚上,當時是“阿六”跟客人聯(lián)系的,并且由“阿六”的朋友帶那個女孩去賣淫的,這個人瘦瘦的。當時“阿六”讓我找“小姐”的時候,就說“小姐”上一個班,我就能拿到20元,阿六就拿30元。“阿六”身高175CM左右,中等身材,長頭發(fā),大概20多歲,自稱是廣西人,說標準的普通話。我不清楚“小姐”賣淫一次多少錢,“阿六”只讓我提供小姐,小姐每接一次客,我就可以提成20元??腿司陀伞鞍⒘必撠熉?lián)系。我認識“小雪”,她也是在某某里面賣淫的賣淫女?!靶⊙焙退信笥岩黄鹱≡谖覙窍拢麄兪裁磿r候過來具體時間我不知道,是“老二”來的以后的那一兩天?!靶⊙敝百u淫一次,給過50元給我。我一共收到謝某菊和“小雪”3次錢,總共150元現(xiàn)在錢還在我這里,我還沒有和“阿六”結(jié)算?!靶⊙辟u淫的那次,我不知道送她去賣淫的那個人叫什么名字,只記得他長得瘦瘦的,當天晚上開著一輛黑色摩托車負責接送“小雪”賣淫。那些“小姐”接客的時候,我沒有參與談價格,這些事情都是“阿六”和客人談價格的??腿诵枰靶〗恪钡臅r候,是由“阿六”負責聯(lián)系的,但是由那個瘦瘦的男子負責接送“小姐”去接客的。那個負責接送的男子都是直接過來我住的別墅這里直接叫她們上班接客的。我的房租是我負責的,90元一天,謝某菊這些小姐的房租就由“阿六”他們負責的。我沒有送過“小姐”賣淫,謝某菊這些“小姐”的飲食問題都是她們自理的。謝某菊這些“小姐”賣淫使用的避孕套我不知道從哪里來的,反正不是由我提供的。我手下只有兩個“小姐”賣淫,就是謝某菊和“小雪”。我男朋友吳某敏沒有接送“小姐”去賣淫,他不知道我介紹那些女孩子過來賣淫。每次都是“阿六”主動聯(lián)系我的,我沒有記他的聯(lián)系方式,他一共打了兩次電話給我,每次都是用不同電話號碼和我聯(lián)系的,我最后一次和“阿六”聯(lián)系是9月28日晚上,當時他是直接過來銀歐別墅找我的。我沒有參與賣淫。
⑵我是2014年9月份過來吳川某某旅歐去銀歐度假村的,我和我老公吳某敏(男女朋友關(guān)系)一起來的,吳某敏沒有參與介紹賣淫。我是在被抓的前兩天有介紹賣淫女給一個叫“阿六”的廣西人,我總共也就介紹過兩次給“阿六”。我是介紹我認的二弟王某的女朋友謝某菊給“阿六”。王某沒有參與介紹賣淫。我介紹謝某菊給“阿六”參與賣淫,“阿六”一次給我20元,不過這兩次“阿六”都還沒有給錢我,我就被抓了。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⑴因為公安機關(guān)懷疑我組織他人賣淫,見到我后傳喚我來派出所接受詢問調(diào)查。2014年9月29日19時許,我從陽西乘坐中巴到吳川后到某某旅游區(qū)散散心,我就在海邊逛逛。我在沙灘邊的一間店鋪買水喝,并坐在店鋪前的沙灘椅上。這時過來兩三個便衣,對我進行搜身并用一次性手銬綁我,后來押我回派出所。我沒有在某某旅游區(qū)的哪一個度假村開房,我沒有帶行李,我到某某旅游區(qū)后,就打過一個電話給我在覃巴鎮(zhèn)吉兆村的朋友“阿蛇”。
⑵我是于2014年9月30日5時許在廣東省吳川市覃巴鎮(zhèn)某某旅游度假區(qū)海濱沙灘被抓獲的,我不知道有多少人和我一起被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diào)查,我認識他們,從來不見過。我是來吳川市覃巴鎮(zhèn)某某旅游度假區(qū)玩的。我沒有組織賣淫。我沒有綽號叫“小柯”,我不認識姚元飛,我不認得車牌號碼為粵KC4226的面包車,我不知道這車是誰的,我沒有駕駛過這輛車去接送賣淫女賣淫。也沒有駕駛過這輛車。我不認識郭某、謝某菊、姚元飛、田某某,不認識侯建忠和伴海老板楊某輝,不認識綽號叫“科長”、“阿六”的男子。
3、證人吳某敏的證言:我沒有進行組織賣淫行為,和我一起被傳喚回派出所的,我就認識我女朋友田某某,還有我見過管理我們居住房子的人,其他的我都不認識。我是在三、四天前從東莞開著我姐的白色的小車和我女朋友一起來的(具體哪一天我記不清楚了),我們開的車的車牌號碼為粵SRS937。我們來到這之后,我就是每天沒事做,釣一下魚,我女朋友有時和我一起釣魚,有時自己玩。我們打算2014年9月29日回家的,把車還給我姐,就被公安機關(guān)傳喚回所了。我們住的地方時我們自己開車過來找的,每天一百元,我沒有給過錢,是我女朋友給的。我們有時在大排檔吃飯,有時去梅錄吃飯。我沒有進行組織賣淫,在派出所的女孩子,除了我女朋友我一個都不認識,我沒有做過任何違法的事情。我住的某某旅游度假村銀歐別墅去大門進來從左數(shù)起第一棟二樓的房租是我女朋友田某某給的,我所住的樓下有兩間房,是王某、王某的女朋友謝某菊和田某文及其女朋友住的,他們的名字是我在派出所的時候知道的。因為我在二樓,他們住在一樓,我不清楚他們有什么活動。我釣魚回來的時候,有時候看見田某某和他(她)們在樓下一起聊天。王某稱田某某為“姐”,他平時也叫我“姐夫”,但是我平時和他們接觸很少。我沒有看見過田某某帶住在樓下的女人出去過。田某某偶爾跟著我一起去釣魚,有時候她有自己的活動,我不知道她在干什么。我和田某某一起的時候,她接電話不頻繁,談話的內(nèi)容主要是跟朋友寒暄。我第二次來吳川,也就是大概今年9月20號左右,我正在銀歐別墅的廚房旁邊,田某某與“阿飛”在別墅院子里聊天,因為“阿飛”從外面朝我們這棟樓走過來的時候,我聽見田某某叫他“阿飛”,然后他們兩個就在院子里聊天,具體聊什么內(nèi)容我不清楚。從大門進來從左數(shù)起第二棟樓,我看見過有大概五、六個女孩從這棟樓進進出出,其中有兩個人跟我一起被公安機關(guān)傳喚至派出所。這些女孩子具體做什么的我不知道,但是我好幾次下午的時候看見同一個男子騎黑色摩托車搭這棟樓的女孩進進出出,究竟去哪里,我不是很清楚。騎黑色摩托車搭送女孩出去的男子沒有和我一起被傳喚至公安機關(guān)。住在我樓下,除了謝某菊外,還有一個女孩子,我沒有看見她被傳喚到公安機關(guān)。
4、證人王某的證言:和我一起被傳喚到派出所的共有12個人,其中我認識的有我的女朋友謝某菊,我姐,我姐的老公,還有我老鄉(xiāng)田某文,一個穿紅色衣服的男子,一個穿深藍色和黑色相間衣服的男子。其余的五個我都不認識。我們是2014年9月30日凌晨5點在吳川市覃巴鎮(zhèn)某某度假村里面的銀歐度假村被公安機關(guān)傳喚的,我沒有實施組織賣淫違法行為。我現(xiàn)在住在覃巴鎮(zhèn)某某銀歐度假村第一棟樓。我是于2014年9月26日和我女朋友謝某菊一起來到吳川市的,我姐讓我?guī)遗笥褋韰谴ㄊ心衬扯燃俅逋?。我姐是我在東莞認的姐,我們認識大概一年的時間了。我姐叫我女朋友謝某菊過來參與賣淫活動的,謝某菊有從事賣淫活動,當時我有阻止過她,因為謝某菊有胃病。我和我女朋友于2014年9月26日晚來到這里,從事賣淫活動就兩天,做了兩筆生意,她每次向每個客人收取兩百元,其中自己得一百元,另外一百元給我認的姐和司機,具體我姐和司機怎么分的,我不知道。我認的姐的真實姓名我不知道,我平時叫她“芳姐”?!胺冀恪笨偣步M織了四個小姐從事賣淫活動,分別是我女朋友謝某菊,我老鄉(xiāng)的田某文的女朋友,其他的兩個我不認識。四個人將收取的嫖資部分給“芳姐”和司機,具體“芳姐”和司機怎么分,我不清楚。我不認識平時接送謝某菊等人出去賣淫活動的司機。銀歐度假村第二棟樓里面大概有三、四個小姐,有一個雞頭。小姐我不認識,雞頭就是和我們一起被傳喚至派出所的那名穿紅色衣服的人,我看見過小姐回來把提成給穿紅色衣服的人,我也看見過他開車接送小姐,我看見他的時候是開一輛黑色面包車的,車牌號不知道。我不知道銀歐度假村的老板是誰,平時收取租金的那個穿深藍色和黑色相間短袖的中年人,他還打掃銀歐度假村的衛(wèi)生。
5、證人田某文的證言:我們被公安機關(guān)傳喚到派出所的總共有12人,我和我老鄉(xiāng)王某,王某的女朋友,一個三十多歲的中年婦女(平時我稱她為姐),還有她老公,一個穿深藍色和黑色相間短袖的中年男子,穿紅色衣服的男子。還有五個人我不認識。我是2014年9月30日5時許在吳川市覃巴鎮(zhèn)某某度假村里面的銀歐度假村被公安機關(guān)傳喚的,我沒有實施組織賣淫違法行為。我現(xiàn)在住在覃巴鎮(zhèn)某某銀歐度假村第一棟樓。我是于2014年9月20日左右和我女朋友“雪兒”一起來的,“雪兒”是貴州人,今年大概25歲。跟我們住一起的那個三十多歲的中年女子,是平時我叫她姐的人讓我們來某某度假村玩的。那個三十歲的中年女子是我前年在東莞打工的時候認識的。我女朋友來到某某度假村從事賣淫活動,“雪兒”大概從事賣淫活動有一個星期的時間了,我不知道“雪兒”每天能收到多少嫖資,她從來不告訴我,她進行賣淫活動每次收取兩百元錢,其中有一百元提成給那個中年女子和司機。三十歲中年女子以及司機有同我一起被公安機關(guān)傳喚到派出所,中年女子跟我住在同一棟樓,那個司機就是穿紅色衣服的青年男子是住在旁邊的第二棟樓。中年女子總共組織了四個從事賣淫活動的小姐,我只知道我老鄉(xiāng)王某的女朋友跟我們一同被傳喚到派出所,其他三個小姐我不知道去哪里了。我們被傳喚到派出所的十二個人中,那個穿紅色衣服的青年男子是住在第二棟樓的,他平時接送我女朋友從事賣淫活動,同時也是那棟樓從事賣淫活動的組織者,因為我看見過那棟樓的小姐將嫖資提成給那名穿紅色衣服的青年男子。我看紅色衣服的青年男子開著一輛黑色的面包車,我沒有留意車牌號。銀歐度假村的所有者是誰我不知道,但是同我們一起傳喚至派出所的那名瘦瘦高高,年紀大概40多歲的,上身穿深藍和黑色相間短袖的男子在銀歐度假村上班,我們的租金交給他,安排住宿以及打掃衛(wèi)生都是他。
6、證人田某富的證言:在十幾天前,我的一個朋友打電話給我說,他的一個朋友叫田某某和她男朋友吳某敏要到湛江來,讓我接待一下。我在十幾天前在湛江百姓村請?zhí)锬衬澈蛥悄趁舫粤孙?,后來他們就走了,具體去了哪里我也不清楚,在三、四天前的時候我也來覃巴鎮(zhèn)某某海邊玩,見到了吳某敏,我才知道他們還在湛江,沒有回去。因為我和老婆吵架,沒事做就開車到某某來散散心,剛到一會兒,我還沒有開到房間,就被傳喚了。
7、證人鄭某發(fā)的證言:我是2014年7月份過來銀歐樂園幫人看管的,銀歐樂園原來的老板叫袁金池,已經(jīng)去世,現(xiàn)在銀歐樂園由袁金池的老婆張某負責。張某平時基本沒有來銀歐樂園直接參與管理,就是偶爾來看看就走了,她自己有單位上班,所以她就叫我暫時管理一下,平時我就是在銀歐樂園修修剪剪,維護一下,幫忙看看房子,晚上巡巡夜這樣的。我的工資是張某給我的,每個月2000元,銀歐樂園平時沒怎么營業(yè)了,平時也沒什么客人來這里開房住,也就是一間快餐廳出租著,在大門口附近出租一間房間作為客人來海邊游泳沖涼用房,還有側(cè)門處的一間平房租給一個出海捕魚的人,這些都是在我來工作前都已經(jīng)出租了。我不認識一個綽號叫“阿六”的廣西男青年。2014年9月30日凌晨在銀歐樂園被傳喚回派出所的,有兩個女的是我看管的房子的老住戶,住了有約一個月的時間了。銀歐樂園租一間房子,一個星期以內(nèi)每天100元,超過一個星期每天90元,來我們這住的那兩個女孩是每天90元的租金,一般一個星期給一次錢。那兩個住宿的女孩平時是做什么工作的我沒有留意,但是我心里想可能是“雞婆”,也就是賣淫的,但是誰都有私心,想為老板多掙錢,雖然心里想的,但是不愿多事。那些女孩沒有在銀歐樂園進行賣淫的行為,她們只是住宿在我的銀歐樂園,至于她們有沒有出去賣淫我也不知道。我們登記是手工的,電腦壞了。當時公安機關(guān)進行換貨時,我正在修理水管,我不清楚發(fā)生什么事情,我沒有做過任何違法犯罪的事情。
8、證人謝某菊的證言:我現(xiàn)在住在某某銀歐度假村第一棟樓里,我是于2014年9月26日來到吳川市覃巴鎮(zhèn)的,我從事賣淫活動兩天時間,總共接了兩筆生意,每次兩百。我是通過別人介紹,帶到某某度假村里的其他別墅內(nèi),在別墅大廳由客人挑選,如果客人挑中我,我就和客人一起上別墅房間,然后我和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我和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時候,客人使用避孕套,避孕套是我自帶的。我收客人200元嫖資,我自己從200元嫖資里面收取100元,另外100元嫖資有65元給“媽咪”,還有35元給送我們過去接客的司機?!皨屵洹庇型乙黄鸨粋鲉?,“司機”沒有。是“媽咪”介紹我過來某某度假村從事賣淫活動的,“媽咪”是我男朋友王某的朋友,王某叫“媽咪”叫姐,“媽咪”是王某認的姐。王某在某某什么都不做。包括我,“媽咪”手上一共有四個從事賣淫活動的小姐,其他三個從事賣淫的小姐沒有和我一起被傳喚。和我一起被傳喚的人中,有兩個女的和一個穿紅色衣服的青年男子住在某某銀歐度假村第二棟樓,其他人住在哪里我不知道。這兩個女人其中一個穿黑色衣服的女人跟我一樣從事賣淫活動,因為我們一起出去供客人挑選時,我看見她也在;還有一個穿紅色衣服的是剛來的,我不知道她有沒有從事賣淫;那個穿紅色衣服的青年男子是個雞頭,因為我看見過穿黑色衣服的那個女人將收到的嫖資給那個穿紅色衣服的人,平時他也開車接送她們?nèi)ベu淫。我住的銀歐度假村有交房租,但是我沒有去交過,那個穿深藍色和黑色相間短袖的男子就是負責收租金。
9、證人郭某的證言:我有實施過賣淫的行為,我是自愿賣淫的。我最近一次賣淫的時間是前天晚上。前天晚上大概六點多鐘,我們開始坐在宿舍門口準備工作(一般晚上我都是坐在宿舍門口等客的),等了有一會兒,“小柯”就過來對我們招了一下手(意思就是有生意做了),于是我們就跟著他去到了鴻運度假村一個房間里面(具體哪一棟,哪個房間我就不清楚了),去到房間里面,就看到有客人在里面等了,“小柯”帶我們進去之后,就把我們分成兩批(意思就是兩百的站一起,一百五的站一起),然后就叫客人挑,客人當時就挑到我了,我就留了下來,然后就把門鎖好,沖涼后開始做愛,客人射精以后我就收錢出去,出去以后先給了15塊錢給酒店的老板娘,接著就打電話給“小柯”跟他講做完了,“小柯”就開車過來接我回銀歐度假村,前天晚上我一共接了三次客,每次的經(jīng)過都是這樣的。當時我們五個人一起過去的,但是另外四個我不認識?!靶】隆笔怯靡慌_很舊的銀灰色的面包車接送我們的。我與客人發(fā)生關(guān)系的時候使用避孕套,避孕套都是我們自己買的。我每次收費是150元人民幣,但是其中還要給15塊給酒店老板娘,給35塊給“小柯”。我當天晚上一共收入450元,其中有45元給酒店老板,還有105元給了“小柯”,落入我自己手里的就是300元。客人跟我之間都沒有直接聯(lián)系的,我都是晚上就在宿舍那邊等,有客人的話,酒店老板就會打電話給“小柯”然后“小柯”就會過來帶我們直接去到客人的房間?!靶】隆泵繋覀兂鋈ヒ淮危?50元的“小柯”就可以獲利35元,每次200元的他就可以獲利40元。“小柯”有的時候帶六至七個,少的時候就是三、四個,其他的女孩我不認識。我們所居住的場所不需要繳納房租,但是“小柯”每個月會收我們每個人200元的管理費,每天還要繳納10元錢的電費。我們所居住的銀歐度假村一共有七八個女孩,但是我們又分成兩批,分別住在兩棟別墅里,一批是直接跟著“小柯”的(也就是我住的那棟別墅,就是銀歐度假村餐廳旁邊,平常我們一般稱呼為銀歐二棟),另外一批是由一個中年婦女和她老公以及另外幾個湖南人一起負責管理的(她們就是住在我們旁邊,平常一般都是說銀歐一棟),那個中年婦女以及她老公還有那幾個湖南人也被抓回來了。我是2014年9月10號過來的,大概有20多次吧。
10、證人侯某忠的證言:“科長”是在銀歐樂園組織婦女賣淫的“雞頭”,我以前送賣淫女去其他度假村進行賣淫時候認識的“科長”的,“科長”有運送婦女賣淫的行為,“科長”是通過一輛銀灰色的面包車接送婦女賣淫的,車牌號碼是粵KC4226,“科長”沒有親自開車接送賣淫女賣淫,我平時,都是看見“科長弟弟”開這輛車接送婦女賣淫的。我不知道“科長”的弟弟叫什么名字,我們同行的都是叫他“科長弟弟”。我見過“科長弟弟”開車接送賣淫女分別去過伴海度假村、碧海度假村、鴻運度假村賣淫,我也是送賣淫女去賣淫時候見到的。大概是今年7月份的一個傍晚,我當時在伴海度假村服務臺給客人挑選賣淫女的時候,“科長弟弟”也正好開車運送女孩子過來給客人挑選,當時我和“科長弟弟”都站在旁邊。
11、證人楊某輝的證言:某某伴海度假村的法人代表是我父親楊某宏,但實際由我經(jīng)營管理的。我認識一個叫“科長”的“雞頭”,他是在銀歐樂園組織賣淫的“雞頭”?!翱崎L”大概今年六七月份的時候,具體時間我忘記了,我的伴海度假村有客人入住需要賣淫女,當時剛好“科長”開著一部黑色女裝摩托車搭著兩個賣淫女經(jīng)過我度假村。于是我就告訴“科長”我度假村有客人需要賣淫女,但是“科長”就安排他車上的兩個賣淫女給客人。賣淫女賣淫結(jié)束后,賣淫女將15元放在我度假村的服務前臺。之前“科長”都是駕駛黑色女裝摩托車接送的賣淫女去賣淫。今年9月份開始后,他就開一輛車牌號碼為粵KC4226銀灰色的面包車接送賣淫女。除了今年六七月份我叫“科長”送賣淫女到我度假村賣淫外,我就沒有再叫過“科長”送賣淫女到我度假村進行賣淫,但是今年八月份的時候,我見過“科長”駕駛黑色女裝摩托車送賣淫女到我度假村進行賣淫。據(jù)我所知,“科長”是今年6月份左右開始組織賣淫的?!翱崎L”弟弟沒有送過賣淫女到我經(jīng)營的度假村進行賣淫,但是我不知道“科長”弟弟有沒有送過賣淫女到其他度假村進行賣淫。我不認識一個叫“阿六”的雞頭。
12、證人陳某良的證言:“科長”是在銀歐樂園組織婦女賣淫的的“雞頭”,我沒有和他一起送過賣淫女去賣淫,但是我見過他送賣淫女去賣淫。我大概在七月份左右在怡景度假村對面小賣部的桌球臺打桌球見到“科長”開著黑色女裝摩托車搭著三個賣淫女去怡景度假村里面進行賣淫,當時我還和他打招呼。后來在九月份的時候,我在路過鴻運度假村的時候,見到“科長”又是開著黑色摩托車搭著兩三個賣淫女去鴻運度假村里面賣淫。我在七月份到九月份期間,我經(jīng)常見到“科長”開著黑色女裝摩托車搭著賣淫女去某某里面的其他度假村進行賣淫。但是時間和地點,我記得不是很清楚。我認識“科長弟弟”,我見過“科長弟弟”接送過賣淫女去賣淫。我于8月份的一個晚上我在怡景度假村對面的小賣部等客人來住宿的時候,這個時候我見到“科長弟弟”開著一部銀灰色面包車搭著四五個賣淫女到怡景度假村進行賣淫。還有一次是9月下旬的一個晚上我開著摩托車搭賣淫女到伴海度假村賣淫的時候,當時我也見到“科長弟弟”開一部銀灰色的面包車搭著四五個賣淫女到伴海度假村里面進行賣淫。在賣淫女進入伴海度假村客房給客人挑選的時候,我和“科長弟弟”都在伴海度假村客房外面等著,當時我們之間還有交談。我還經(jīng)常見到“科長弟弟”開著一部銀灰色的面包車送賣淫女去碧海度假村、伴海度假村、鴻運度假村、怡景度假村賣淫,還有其他度假村和具體時間我記不清楚了。我沒有見過“科長”開銀灰色面包車接送賣淫女,我每次都是見到“科長弟弟”開銀灰色面包車接送賣淫女去賣淫的。據(jù)我所知,他們?nèi)ツ辏ň唧w時間不記得)已經(jīng)開始組織、介紹賣淫女賣淫的。
13、證人張某的證言:銀歐樂園的法定負責人是我兒子袁釗。袁釗一直是在廣州做工,他沒有打理過銀歐樂園的生意,再者現(xiàn)在銀歐樂園是吉兆旅游區(qū)最舊的樓房了,平時是我請的朋友鄭某發(fā)幫我打理。我請鄭某發(fā)幫我看屋每個月給他2000元,我偶爾來看一下。我不知道鄭某發(fā)租屋租給什么人,不過我也交待給鄭某發(fā)不要租給那些在我銀歐樂園租屋內(nèi)做違法事情的人。
14、扣押決定書:證明公安機關(guān)依法扣押一輛車牌號為粵KC4226、豐田牌、發(fā)動機號為3Y1034436、車輛識別代號為YR21-6007301的旅行型面包車。
15、辨認筆錄。
⑴證人郭某的辨認筆錄:證明其辨認出被告人姚某某,并稱被告人姚某某就是于2014年9月28日晚上帶領(lǐng)其到鴻運度假村一個房間里事實賣淫并在其每接客人所得的150元人民幣中抽取35元人民幣的人,他叫“小柯”,不知道真名是什么;證明其辨認出被告人田某某,并稱被告人田某某就是負責管理住在廣東吳川市吉兆銀歐度假村一棟女孩子的人,不知道她真名是什么。
⑵證人王某的辨認筆錄:證明其辨認出被告人田某某,并稱被告人田某某就是其女友謝某菊在2014年9月26日來到吳川市覃巴鎮(zhèn)某某旅游區(qū)后組織其女友謝某菊賣淫活動的女子,其稱謝某菊為姐;證明其辨認出被告人姚某某,并稱被告人姚某某就是其女友謝某菊在2014年9月26日來到吳川市覃巴鎮(zhèn)某某旅游區(qū)進行賣淫活動期間負責接送賣淫女子進行賣淫活動的雞頭,該男子經(jīng)常駕駛一輛黑色面包接送賣淫女子。
⑶證人田某文的辨認筆錄:證明其辨認出被告人田某某,并稱被告人田某某就是組織其女朋友在某某度假村進行賣淫活動的女子;證明其辨認出被告人姚某某,并稱被告人姚某某就是負責接送其女朋友及其他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的青年男子,同時該青年男子也參與組織賣淫活動。
⑷證人謝某菊的辨認筆錄:證明其辨認出被告人姚某某,并稱被告人姚某某就是其于2014年9月26日來到吳川市覃巴鎮(zhèn)進行賣淫違法活動期間那名負責接送其及其他賣淫女子進行賣淫活動的男子,并且該名男子也收取其他賣淫女子的嫖資,亦系一名雞頭;證明其辨認出被告人田某某,并稱被告人田某某就是其在2014年9月26日到吳川覃巴鎮(zhèn)后組織其進行賣淫活動的女子。
⑸證人侯建忠的辨認筆錄:證明其辨認出被告人姚某某,并稱被告人姚某某就是駕駛粵KC4226面包車接送賣淫女賣淫的人,他是“科長”弟弟。
⑹證人陳某良的辨認筆錄:證明其辨認出被告人姚某某,并稱被告人姚某某就是開銀灰色面包車接送賣淫女去賣淫的“科長弟弟”。
⑺證人田某文、謝某菊、王某對粵KC4225車輛的辨認:證明其三人辨認出該車就是穿紅色衣服的男子用于接送從事賣淫活動小姐的交通工具。
⑻證人侯某忠、陳某良對粵KC4225車輛的辨認:證明其二人辨認出該車就是“科長”弟弟在某某度假村內(nèi)用來接送賣淫女去賣淫的車。
⑼證人楊某輝對粵KC4225車輛的辨認:證明其辨認出該車就是“科長”用來送賣淫女去賣淫使用的車輛。
⑽證人郭某對粵KC4225車輛的辨認:證明其辨認出該車就是小柯接送其進行賣淫的交通工具。
⑾被告人田某某對銀歐樂園的辨認:證明其辨認出該別墅就是其位于吳川市某某度假區(qū)的住所,這棟別墅位于銀歐度假村內(nèi),其住在這棟別墅的二樓。
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現(xiàn)場照片,在卷印證。
歸案情況說明:證明2014年9月30日5時30分許,吳川市公安局民警在廣東省吳川市某某銀歐度假村將被告人田某某、姚某某當場捉獲。
違法查詢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田某某、姚某某在此前沒有違法犯罪記錄。
戶籍資料,在卷印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介紹謝某菊、“雪兒”進行賣淫活動;被告人姚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接送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其二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組織謝某菊、“雪兒”等四名婦女進行賣淫活動,負責安排四人的食宿,聯(lián)系嫖客,并收取上述賣淫女的非法得利,其行為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經(jīng)查,被告人田某某對于其打電話叫謝某菊的男朋友王某帶謝某菊一起到吳川,介紹謝某菊賣淫2次,并收取其每次50元嫖資的事實供認不諱,且該部分供述與證人謝某菊、王某的證言是高度一致的,并有本案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該事實證明被告人田某某有介紹謝某菊賣淫的行為。關(guān)于被告人田某某是否有組織謝某菊、“雪兒”等四名婦女進行賣淫活動,公訴機關(guān)提供的證據(jù)中,只有謝某菊一名婦女到案,本案中并沒有其余三名婦女的相關(guān)證言;證人田某文是“雪兒”的男朋友,其證言稱是被告人田某某讓其和“雪兒”到吳川的,“雪兒”賣淫后需要交100元給田某某及司機,證人王某、謝某菊的證言稱被告人田某某帶了四個婦女進行賣淫,其中包括“雪兒”,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安偵查階段的供述中對介紹“雪兒”賣淫的事實予以承認。據(jù)此,可以認定被告人田某某有介紹“雪兒”賣淫的行為。雖然證人謝某菊、王某、田某文在證言中稱田某某帶四名婦女進行賣淫,但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上述證據(jù)亦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證實被告人田某某有介紹四名婦女賣淫的事實,故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組織四名婦女進行賣淫活動的證據(jù)不足。關(guān)于被告人田某某安排賣淫婦女的食宿、聯(lián)系嫖客,但本案沒有相關(guān)的證據(jù)予以證實,且證人謝某菊、王某、田某文的證言證實其三人及“雪兒”是居住在銀歐樂園第一棟的一樓,謝某菊稱他們的房租是要交的,但不是由她去交,王某稱收取房間租金的是鄭某發(fā),田某文稱租金是交給鄭某發(fā),由此可見其四人居住房間的租金并不是由被告人田某某負責的,故對公訴機關(guān)該部分指控,本院不予認定。根據(jù)1992年12月11日(法發(fā)﹤1992﹥42號高檢會﹤1992﹥36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zhí)行﹤?cè)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guān)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組織他人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在謝某菊、“雪兒”的賣淫活動中,其為獲取非法利益,介紹二人從事賣淫活動,在手段上有介紹賣淫的行為,但本案沒有證據(jù)證實其與賣淫者雙方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guān)系,且被告人田某某在金錢、人身自由上并沒有對賣淫女實施控制,也不參與賣淫價格的商定,不強制要求賣淫人員必須從事賣淫,被告人田某某對謝某菊、“雪兒”從事賣淫活動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是為其提供一種協(xié)助性活動,被告人田某某的行為不具有“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的本質(zhì)特征。綜上,公訴機關(guān)對于“被告人田某某組織謝某菊、'雪兒'等四名婦女進行賣淫活動,負責安排四人的食宿,聯(lián)系嫖客,并收取上述賣淫女的非法得利,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的指控,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認定,本院只認定被告人田某某介紹謝某菊、“雪兒”進行賣淫活動,并收取二名賣淫女的非法得利,其行為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組織郭某等多名婦女進行賣淫活動,負責安排賣淫女的食宿,聯(lián)系嫖客,開車接送賣淫女,并收取其組織的賣淫女的非法得利。經(jīng)查,被告人姚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于其開車接送郭某等婦女進行賣淫活動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有證人王某、田某文、郭某、侯建忠、楊某輝、陳某良的證言及本案其他證據(jù)予以證實。但被告人姚某某對于公訴機關(guān)的其他指控均予以否認,證人王某、田某文、謝某菊稱見過賣淫女將嫖資給被告人姚某某,且見過姚某某開車接送賣淫女,三人稱被告人姚某某是“雞頭”;證人郭某稱是被告人姚某某接送其進行賣淫活動的,其居住的銀歐樂園房間不需要交費,每個月向姚某某交200元的管理費及每天交10元的電費;證人侯建忠、楊某輝、陳某良稱“科長”是雞頭,“科長”弟弟(即姚某某)負責開車接送賣淫女;以上證人并不能證實公訴機關(guān)指控姚某某組織賣淫中的組織行為,只能證實被告人姚某某開車接送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綜上,本院認為,本案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被告人姚某某對賣淫女有管理、控制等組織行為,公訴機關(guān)對于“被告人姚某某組織郭某等多名婦女進行賣淫活動,負責安排賣淫女的食宿,聯(lián)系嫖客,開車接送賣淫女,并收取其組織的賣淫女的非法得利,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的指控,只認定被告人姚某某有接送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被告人田某某的辯護人周某凡辯稱:1、被告人田某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構(gòu)成介紹賣淫罪。經(jīng)查,符合本案證據(jù)反映的事實,對于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2、被告人田某某介紹賣淫的時間較短,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可從輕處罰。經(jīng)查,被告人田某某介紹賣淫的時間較短,介紹的人數(shù)、次要較少,決定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3、被告人田某某一直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可從輕處罰。經(jīng)查,被告人田某某對于其介紹謝某菊進行賣淫的事實供認不諱,但未能如實供述其介紹“雪兒”進行賣淫的事實,其并不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4、被告人田某某在本案犯罪中的作用是介紹作用,被告人是從犯,是輔助的作用。經(jīng)查,被告人田某某介紹他人賣淫,雖然其對于賣淫女的賣淫活動所起的是輔助作用,但在介紹賣淫活動中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所以不能認定為從犯。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姚某某的辯護人李某萍辯稱:1、被告人姚某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經(jīng)查,符合本案證據(jù)反映的事實,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2、被告人姚某某的行為應定性為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經(jīng)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一般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實施協(xié)助活動的行為,如幫助招募、運送人員、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但本案除了證人侯建忠、楊某輝、陳某良稱“科長”是雞頭外,沒有其他證據(jù)證實“科長”是否存在犯罪行為,也無法的證實“科長”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在無法查證本案存在組織賣淫事實的前提下,被告人姚某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3、被告人姚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有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姚某某適用緩刑。經(jīng)查,被告人姚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而接送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其介紹他人賣淫的時間較短,犯罪情節(jié)較輕,其能夠當庭承認其接送賣淫女進行賣淫活動的犯罪事實,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但其對于接受誰人指示接送賣淫婦女,對于涉嫌本案的“科長”姚元飛等情況未能如實供述,本院認為其悔罪表現(xiàn)并不明顯,認罪態(tài)度一般,對其不適用緩刑。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田某某介紹賣淫的時間較短,介紹賣淫的人數(shù)、次數(shù)較少,決定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姚某某介紹賣淫的時間較短,介紹賣淫的人數(shù)、次數(shù)較少,決定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田某某、姚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0天內(nèi)繳清。)
被告人姚某某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0天內(nèi)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林華景
代理審判員林弦
人民陪審員楊學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