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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吳法刑初字第258號容留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9-04   閱讀:

審理法院: 吳川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湛吳法刑初字第25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5-02-15

審理經(jīng)過
吳川市人民檢察院以吳檢刑訴(2014)2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卓某某犯組織賣淫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吳川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梁水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楊某強,被告人卓某某及其辯護人陸某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吳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1在吳川市梅錄街道開設(shè)某某按摩室,組織侯某會、溫某霞等賣淫女在某某按摩室內(nèi)賣淫,賣淫女每次賣淫收取嫖資130元,被告人李某1收取其中30元作鐘費作為獲利。2014年2月27日,吳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民警在某某按摩室內(nèi)查獲賣淫嫖娼人員易某養(yǎng)、侯某會等人,此后被告人李某1一直在逃。

2014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1潛回吳川市梅錄街道,將原某某按摩室改名為金城按摩室重新開業(yè),又在吳川市梅錄街道新華南路開設(shè)十一萬按摩室,以這兩間按摩室為場所組織賣淫女賣淫,賣淫女每次賣淫嫖資11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1收取30元作鐘費作為獲利。被告人李某1容留韋某表、覃某嬌、覃某芬、盧某鳳等多名賣淫女在金城按摩室內(nèi)賣淫,另又組織覃某結(jié)、羅某、周某芳、侯某玲等多名賣淫女在十一萬按摩室內(nèi)賣淫。被告人李某1安排被告人卓某某在金城按摩室做管理工作,負責記錄賣淫女賣淫次數(shù)及收取每名賣淫女每次賣淫30元鐘費;另又安排被告人卓某某在十一萬按摩室做管理工作,負責記錄賣淫女賣淫次數(shù)及收取每名賣淫女每次賣淫30元鐘費。

2014年7月30日凌晨,湛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聯(lián)合吳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在金城按摩室查獲被告人李某1、卓某某及多名賣淫嫖娼人員。

公訴機關(guān)為指控的事實提供了相應(yīng)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李某1、卓某某為非法獲利,開設(shè)某某按摩室、金城按摩室、十一萬按摩室作為場所,組織多名婦女長期進行賣淫,其中包括數(shù)名未成年人,其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又認為被告人卓某某在本案中其次要作用,可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李某1辯稱:我同意我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希望法庭對我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楊某強辯稱:我對吳檢訴刑訴(2014)2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涉嫌組織賣淫罪的定性,以及指控的“被告人李某1、卓某某為非法獲利,開設(shè)某某按摩室、金城按摩室、十一萬按摩室作為場所,組織多名婦女長期進行賣淫,其中包括多名未成年人”的事實有異議。具體理由如下:

1、經(jīng)證據(jù)證實,梅錄某某按摩室(金城按摩室)、梅錄小某某按摩室(證據(jù)中的十一萬按摩室)是被告人李某1于2013年6月、10月依法開辦的獨資個體企業(yè)。其經(jīng)營范圍為:按摩。根據(jù)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1開設(shè)按摩室的行為是合法的,其向社會提供按摩服務(wù)也是合法的。

起訴書將被告人開設(shè)合法按摩室的行為誤認為是為了組織婦女賣淫而開設(shè)的場所,與客觀事實不符。

2、根據(jù)《刑法》第358條、第359條之規(guī)定,組織賣淫罪是指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容留婦女賣淫罪是指提供場所或者便利條件容納、收留他人賣淫的行為。兩者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是不同的,兩者的區(qū)別在于:容留賣淫罪中的“容留”僅僅是賣淫活動的一種輔助性的行為,提供場所或者便利條件的協(xié)助者會向賣淫人員或者嫖娼人員索取一定的經(jīng)濟回報,但其本質(zhì)上對賣淫嫖娼活動并未進行任何的干預(yù),特別是對賣淫人員沒有進行組織行為。而組織賣淫罪的表現(xiàn)形式有兩種,一種是設(shè)置相對固定的賣淫場所控制賣淫人員在該場所從事賣淫活動,或者建立有效的賣淫組織后通過調(diào)遣、指揮賣淫人員到分散、不固定的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另一種是專門為其他賣淫組織或者組織賣淫者提供賣淫人員的行為。

以上事實說明,組織賣淫罪與容留賣淫罪兩者都有“容留”的手段,但兩者最大的區(qū)別在于:提供場所或者便利條件者是否對賣淫活動進行干預(yù)并形成對賣淫人員在實際上的控制效果。

在本案中,首先是嫖娼活動方面,據(jù)嫖娼人員孫某明(證據(jù)卷二P44)、鄧某均(證據(jù)卷二P59)、孫某安(證據(jù)卷二P62)三人的證詞均證實,是他們叫了按摩小姐后,進入按摩房,然后再與按摩小姐商定嫖資然后實施嫖娼行為的,他們的行為沒有身為老板的被告人李某1的干預(yù)或者參與;其次,每一個賣淫人員所得的嫖資也是其自己與嫖客商定,而不是統(tǒng)一由被告人定價的,如韋某表收取嫖資是110元、覃某芬收取嫖資是100元、覃某嬌收取嫖資是110元、侯某會收取的嫖資是130元。即嫖資收取多少完全由嫖娼人員與賣淫人員自行協(xié)商確定;再次,按摩女王某仙、莫某娟二人在公安機關(guān)查房當時只是提供按摩服務(wù)而沒有為客人提供性交易。由此證明,在按摩室工作的按摩人員是否進行賣淫活動,是其自己的個人意愿,被告人并沒有組織、控制、干預(yù)按摩人員的賣淫活動。

3、關(guān)于被告人收取每個鐘30元費用的性質(zhì)。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組織他人賣淫后每次收取30元作為組織賣淫的提成,與客觀事實不符。從第一點我們可以清楚看出,被告人開設(shè)按摩室是為了經(jīng)營按摩服務(wù)業(yè),目的是為了營利。實踐上,現(xiàn)行按摩行業(yè)每一個鐘收費為30元-40元不等,當一個客人來按摩時,必然要按行業(yè)規(guī)定交納每一個鐘的按摩服務(wù)費用。兩被告人在庭上也承認,其按摩室按摩服務(wù)價格是每個鐘收費30元,然后每月再以按摩人員工作的鐘數(shù)計發(fā)每個鐘10元工資給按摩人員。因此,被告人收取的是按摩服務(wù)費,而不是賣淫的提成費。

4、在被查處的按摩人員中,其中溫某霞16歲、吳某娥14歲、黃某菊16歲。由于被告人開設(shè)按摩室進行合法經(jīng)營其招收該三人作為工作人員的目的也是為了實施經(jīng)營行為。而根據(jù)《勞動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guī)定,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有固定收入的,可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年滿16周歲的人可以參加工作。據(jù)此,被告人招收溫某霞、黃某菊為按摩工作人員并無違法之處。招收吳某娥工作則涉嫌非法用工問題,但這是勞動法管理的范圍,與本案的刑事責任無關(guān)。起訴書將被告人招收未成年工作人員的行為等同于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的行為,與客觀事實不符。

5、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所作所為,與組織賣淫罪中的“組織、控制、干預(yù)賣淫人員的賣淫活動”的客觀表現(xiàn)不符;而與容留賣淫罪中的“提供場所或者便利條件容納、收留他人賣淫的行為”客觀表現(xiàn)相符。故此,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容留賣淫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yīng)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基于以上的事實和理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的定性是錯誤的,其認為“被告人李某1、卓某某為非法獲利,開設(shè)某某按摩室、金城按摩室、十一萬按摩室作為場所,組織多名婦女長期進行賣淫,其中包括多名未成年人”的事實也與客觀事實不符,應(yīng)予糾正。根據(jù)被告人的行為表現(xiàn),其行為符合容留賣淫罪的要件,應(yīng)予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卓某某辯稱:我在按摩室只是負責煮飯、搞衛(wèi)生,如果李某1不在按摩室時,我就幫忙收取鐘點費。我同意我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希望法庭對我從輕處罰。

被告人卓某某的辯護人陸某平辯稱:

一、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的罪名定性持有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卓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容留賣淫罪,而非組織賣淫罪。具體理由有如下幾點:

㈠從經(jīng)營主體資格方面來看,被告人李某1所開辦的涉案按摩店具有合法經(jīng)營資格。首先,本案所涉的犯罪地點分別是位于吳川市梅錄街道人民東路建行后背某某按摩室(即金城按摩室)以及位于新華南路4號的小某某按摩室(即十一萬按摩室),該兩個按摩室均領(lǐng)有合法的工商執(zhí)照,該兩個按摩室經(jīng)營人、投資人均是被告人李某1,經(jīng)營范圍也均為按摩服務(wù)。即被告人李某1所開辦按摩室是獲得合法許可的。其次,案件發(fā)生當晚,公安機關(guān)所查處的情況證實被告人李某1所經(jīng)營的按摩室也是單純的按摩情況,其中案件發(fā)生當晚,王某仙為吳某進行的是單純的按摩行為,莫王仙為梁某勇進行的也是單純的按摩行為??梢娫搩蓚€按摩室存在合法按摩經(jīng)營的。

㈡被告人卓某某對按摩女并沒有支配、控制的行為。

首先,從被告人對按摩女管理方面來看,按摩女人身安全自由。按摩女的供述反映,他們或是通過老鄉(xiāng)介紹或是自行到涉案的按摩室工作的,工作時間大約是晚上8時至凌晨2時,她們可上班,也可以不來上班,按摩室具備是食住條件,但是按摩女可以在按摩室食住,也可自由外出租屋居住。其次,從按摩女與客人的交易對象選擇來看,按摩女是自由。梁某勇到金城按摩室要求提供按摩服務(wù)時,先前幾個按摩女都不肯,最后是莫某娟自愿為梁某勇提供按摩服務(wù)的。其間過程,被告人卓某某對按摩女沒有任何指令行為。再次,從按摩女與客人的交易內(nèi)容來看,案發(fā)當晚,既有按摩女單純?yōu)榭腿颂峁┌茨Ψ?wù),也存在性交易行為。而據(jù)公安機關(guān)查獲的嫖客孫某明陳述(證據(jù)卷二P44)、鄧某均陳述(證據(jù)卷二P59)、孫某安陳述(證據(jù)卷二P62)以及存在現(xiàn)行賣淫的按摩女韋某表、覃某芬、覃某嬌陳述,他們互相之間的賣淫嫖娼行為都是在進入按摩室后才商談的,其間,被告人卓某某并沒有任何介入行為。又次,從按摩女與客人的性交易價格來看,價格是按摩女與客人商談確定的,價款也是按摩女收取的。其中孫某明與韋某表之間,孫某安與覃某嬌之間的交易價格是110元,鄧某均與覃某芬之間的交易價格是100元。易某養(yǎng)與侯萬全之間的交易價格是130元。而且款項均是客人直接交付給按摩女,被告人卓某某只是在李某1不在按摩室時才代收按摩鐘費30元的。被告人卓某某對按摩女也不存在控制行為?;谝陨纤?,被告人卓某某僅是在李某1經(jīng)營的合法按摩場所內(nèi)容留按摩女賣淫,其對按摩女并不存在組織、控制、支配的行為。被告人卓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的是容留賣淫罪,而非組織賣淫罪。

二、涉案的按摩室是被告人李某1開辦的,被告人卓某某是為按摩室打掃衛(wèi)生、為按摩女煮飯,在李某1不在按摩店時代為收取按摩鐘費。其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是輔助性的,次要的。應(yīng)屬從犯。對此,公訴人也是確認的。

三、被告人卓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的罪名應(yīng)為容留賣淫罪,對被告人卓某某應(yīng)處刑罰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鑒于被告人卓某某在本案中是從犯,且其所涉罪行為非暴力犯罪,被告人卓某某身患疾病,無犯罪前科,能當庭悔過,請對其從輕處罰。同時,考慮對被告人卓某某非監(jiān)禁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1在吳川市梅錄街道開設(shè)某某按摩室,容留侯某會、溫某霞等按摩女在某某按摩室內(nèi)賣淫,賣淫女每次賣淫收取嫖資130元,被告人李某1收取其中30元鐘費作為獲利。2014年2月27日,吳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民警在某某按摩室內(nèi)查獲賣淫嫖娼人員易某養(yǎng)、侯某會等人(其中賣淫女溫某霞為未成年人),此后被告人李某1一直在逃。

2014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1回到吳川市梅錄街道,將原某某按摩室改名為金城按摩室重新開業(yè),又在吳川市梅錄街道新華南路開設(shè)十一萬按摩室,以這兩間按摩室為場所容留賣淫女賣淫,賣淫女每次賣淫嫖資100元、110元或者130元不等,其中被告人李某1收取30元鐘費作為獲利。被告人李某1容留韋某表、覃某嬌、覃某芬、盧某鳳等多名按摩女在金城按摩室內(nèi)賣淫,另又容留覃某結(jié)、羅某、周某芳、侯某玲等多名按摩女在十一萬按摩室內(nèi)賣淫。被告人李某1安排被告人卓某某在金城按摩室、十一萬按摩室做管理工作,負責煮飯和搞衛(wèi)生,并記錄按摩女工作次數(shù)及收取每次30元鐘費。

2014年7月30日凌晨,湛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聯(lián)合吳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在金城按摩室、查獲被告人李某1、卓某某及多名賣淫嫖娼人員(其中賣淫女吳某娥、黃某菊為未成年人),在十一萬按摩室查獲多名賣淫嫖娼人員。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1、被告人李某1在公安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辯解:我經(jīng)營金城按摩室(即原某某按摩室)、十一萬某某按摩室有賣淫行為。金城按摩室在吳川市梅錄街道,具體地點在三角符建行后面,就是原來的某某按摩室。今年2月27日有公安到某某按摩室查處賣淫嫖娼后,某某按摩室停業(yè)了約三個月,至約今年6月初重新開業(yè)并改名為金城按摩室;十一萬按摩室也是在吳川市梅錄街道,具體地點在電力北路附近。我經(jīng)營金城按摩室及十一萬按摩室,按摩女接待客人每小時我收取30元鐘費,一般按摩女會對客人說按摩要110元,那么這些按摩女能得80元,有些年老的按摩女可能會收便宜一點,但是我所收取的30元鐘費是固定的?;旧峡腿说浇鸪前茨κ壹笆蝗f按摩室都是嫖娼的。按摩室的按摩女都是自己找上門,我容留這些按摩女在金城按摩室及十一萬按摩室做工。一般都是我妻子卓某某在金城按摩室及十一萬按摩室管理,她會負責收錢按摩女的鐘費,我有時也會到金城按摩室及十一萬按摩室,我自己也會收鐘費。今年2月27日,治安管理大隊到原某某按摩室(即現(xiàn)在金城按摩室)查處賣淫嫖娼案件,依法對我追究刑事責任,此事我知道,所以我時不時回到長岐鎮(zhèn)朋友家中躲避治安管理大隊民警的追查,平時我也深居簡出,直到今年6月初,我認為風聲沒那么緊了,才偷偷出來梅錄重開金城按摩室。今年7月30日凌晨,公安到金城按摩室查獲五對涉嫌賣淫嫖娼人員及賣淫女,在十一萬按摩室查獲一對涉嫌賣淫嫖娼人員及賣淫女,我當時在金城按摩室現(xiàn)場,我當場被查獲。一般男性到金城按摩室及十一萬按摩室都是想嫖娼的,但是在7月30日凌晨公安在金城按摩室查獲的五對涉嫌賣淫嫖娼人員是否有實施賣淫嫖娼行為我不清楚,我不認識涉嫌嫖娼的男子,但認識賣淫女子(我不知道她們的名字)。金城按摩室的按摩女沒有固定人數(shù),有時幾個有時二三十個。金城按摩室有名流牌避孕套107個及新元牌人體潤滑劑1支被公安機關(guān)扣押。我自2014年6月初開始重開經(jīng)營金城按摩室及十一萬按摩室,組織按摩女在金城按摩室及十一萬按摩室內(nèi)賣淫,直至2014年7月30日凌晨被公安查獲。

金城按摩室及十一萬按摩室的出資人及實際經(jīng)營者都是我本人。我妻子卓某某幫我手經(jīng)營金城按摩室,我妻子卓某某的侄子卓亞弟幫我手經(jīng)營十一萬按摩室。卓某某、卓亞弟主要負責在金城按摩室、十一萬按摩室記錄按摩女賣淫次數(shù)及收取鐘費。按摩女賣淫一次收110元嫖資,其中要交我30元鐘費一次。金城按摩室即原某某按摩室。我經(jīng)營金城按摩室、十一萬按摩室并沒有記錄獲利情況,總的來說,我獲利能維持經(jīng)營及我全家的生活開支,除此之外所剩無幾。2014年6月初,我開始經(jīng)營金城按摩室、十一萬按摩室為場所組織賣淫女賣淫。

2、被告人卓某某在公安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辯解:2014年2月27日,我丈夫李某1經(jīng)營的某某按摩室(即現(xiàn)在金城按摩室)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查處后,某某按摩室停業(yè)了約三個月,至約今年6月初重新開業(yè)并改名為金城按摩室,之后我就幫我丈夫李某1管理金城按摩室。至于在電力北路附近的十一萬按摩室,是我堂侄子卓亞弟(綽號“肥仔”)在管理。2014年7月30日凌晨,公安到金城按摩室及十一萬按摩室查處賣淫嫖娼行為,我在金城按摩室被公安傳喚。金城按摩室及十一萬按摩室有賣淫嫖娼,按摩女在金城按摩室接待客人,每次要交鐘費30元給我們,十一萬按摩室也是如此,由我堂侄子卓亞弟收取。按摩室的按摩女不固定,多時二三十人,少時幾個人。我被公安扣押了107個名流牌避孕套和1支新元牌人體潤滑劑,這些物品是在金城按摩室的柜臺被公安機關(guān)扣押的、是提供給按摩女使用。我自2014年6月初開始在金城按摩室及十一萬按摩室做管理工作,組織按摩女在金城按摩室及十一萬按摩室內(nèi)賣淫,直至2014年7月30日凌晨被公安查獲。

金城按摩室、十一萬按摩室是我丈夫李某1本人出資開設(shè)的。其中我?guī)臀艺煞蚬芾斫鸪前茨κ?,而我侄子卓亞弟幫我丈夫管理十一萬按摩室。我與我丈夫李某1組織按摩女在金城按摩室、十一萬按摩室內(nèi)賣淫,每次賣淫收取30元鐘費以獲利。我與卓亞弟分別在金城按摩室、十一萬按摩室記錄按摩女賣淫次數(shù)及收取每次賣淫30元鐘費。2014年2月份,公安查處某某按摩室后,某某按摩室關(guān)門停業(yè),直至2014年6月初,我丈夫李某1才將某某按摩室改名為金城按摩城開業(yè)。金城按摩室、十一萬按摩室于2014年6月初開設(shè)經(jīng)營。

證人侯某會的證言:

⑴證人侯某會于2014年2月27日的證言:2014年2月24日,我從浙江坐車到吳川,25日由吳川的一個女人(約30多歲)介紹我到吳川市某某按摩室做按摩小姐。我從2月26日中午開始在某某按摩室上班,上班時老板跟我說與客人做愛收費130元,其中30元是歸他的,余下的100元就歸我自己。2014年2月27日下午,我在吳川市梅錄街道人民東路某某按摩室上班,正在大廳那里看電視,這時有一個客人(通過談話知道這個客人叫易某養(yǎng))入到按摩室大廳觀看大廳的按摩小姐,在按摩室的房間里我問易某養(yǎng)需不需要性服務(wù),易某養(yǎng)就問我要多少錢,我就說發(fā)生性關(guān)系要130元,跟著易某養(yǎng)就從身上拿出130元給我,然后我們各自脫光衣服準備做愛時,你們公安人員就來清查。在按摩室做按摩小姐均向客人提供性服務(wù)。某某按摩室有五六名按摩小姐,但我均不知道他們的姓名。平時是老板和老板娘在按摩室管理的,我上班時間老板在按摩室里負責收錢,老板娘負責衛(wèi)生及做飯。從2014年2月26日到2014年2月27日其間,我一共進行過5次賣淫行為。我在某某按摩室從事賣淫活動,住宿、吃飯都是老板包的。

⑵證人侯某會于2014年7月30日的證言:我于2014年7月19日從浙江坐車到吳川市,并到十一萬某某按摩室應(yīng)聘做按摩小姐,經(jīng)過和按摩室老板李某1及管理人“肥仔”口頭協(xié)議后,我的工作是為客人提供性服務(wù),每次與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一次就收取110元嫖資,80元我自己所得,30元交給按摩室管理人“肥仔”。我以前也在某某按摩室(現(xiàn)店名已改金城按摩室)做過按摩女,也是為客人提供性服務(wù)的,后來被公安機關(guān)查處,于是我回家了。到7月19日我又才從老家浙江來到十一萬某某按摩室再次應(yīng)聘做按摩女,但這次我來到應(yīng)聘還沒有上班,知道公安人員到按摩室清查。

4、證人易某養(yǎng)的證言:2014年2月27日下午,我到某某按摩室找人按摩,我來到按摩室的時候,按摩室老板安排了幾名按摩室的女子讓我挑選,我挑選了一名穿紅色衣服的女子,她說她叫侯某會,侯某會帶我到按摩室后一房間,我在按摩室的房間里,侯某會她可以提供做愛服務(wù),侯某會說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要130元嫖資,我同意了,我支付完130元嫖資給侯某會,然后我們各自脫光衣服,侯某會幫我按摩陰經(jīng),當我陰經(jīng)勃起后侯某會從她的包子里取出一個避孕套幫我戴上,當我們準備開始做愛時,公安人員就來清查。

5、證人溫某霞的證言:2014年2月22日,我從惠州到吳川市玩,玩了一天,2月23日晚就到某某按摩室上班(這份工作是我上網(wǎng)認識的一個叫亞文的朋友介紹的,在他介紹下,征得某某按摩室老板同意的),2014年2月27日下午,我在吳川市梅錄街道人民東路某某按摩室上班,我到按摩室便和侯某會等人一起在大廳里坐等待客人到按摩室按摩,如果有客人來,客人就會在大廳里挑選按摩小姐。進行性交易我們的收費是130元一次,一般都先收費后服務(wù)的。當時我們正在等待客人來時,公安人員就來清查。某某按摩室的實際經(jīng)營者是某某按摩室的老板,我是經(jīng)老板的同意下到某某按摩室上班的,平時也是老板在經(jīng)營的。我從2014年2月23日開始到某某按摩室上班共接待8名客人,都是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我先和客人談好價錢,每次是130元,其中30元是交給老板年的,剩下100元是我自己的,老板一般都呆在某某按摩室內(nèi)管理經(jīng)營,他是知道我在賣淫的,因為賣淫嫖資的分配也是老板規(guī)定的。某某按摩室大約有五六個按摩小姐,因為賣淫女的流動性比較大,而我才來了幾天,我不能確定實際數(shù)量,我也不認識她們的名字,我們按摩小姐相互之間不會問名字。嫖資分配,是我征得某某按摩室老板同意在某某按摩室賣淫時,老板規(guī)定給我的,住宿、吃飯都是老板包的。

6、證人李某杰的證言:吳川市梅錄街道人民東路某某按摩室是我父親李某1經(jīng)營的。2014年2月27日下午15時50分左右,父親打電話叫我到他處拿錢(我與父親不是一起住的,父親與后母在人民東路某某按摩室一起?。?,當天16時許我就到人民東路某某按摩室找父親,我到父親經(jīng)營的某某按摩室里見父親外出去借錢還未回,于是我在某某按摩室玩手機等父親,我在按摩室坐十幾分鐘左右,公安民警前來按摩室檢查,在房間里查獲一對男女,民警將他們與我及在大廳里坐的一女子一起傳喚到吳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接受詢問。我當時在那里看手機,沒有留意按摩室里的一男一女在干什么。我從來不參與按摩室的經(jīng)營和管理。

7、證人孫某明的證言:2014年7月30日凌晨,我飲完酒后自己一個人到金城按摩室找人按摩,我來到按摩室的大廳挑選了一個二十多歲的女子(即是和我一起被傳喚回來的韋某表),跟著韋某表就帶我到按摩室左邊第四間房間,我們?nèi)氲椒块g后,韋某表叫我躺下,跟著幫我按摩,大約按了十多分鐘,我就問韋某表有沒有其他服務(wù),韋某表說可以和她發(fā)生性關(guān)系,但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要110元嫖資,我同意了,然后我們各自脫衣服準備做愛時,公安人員就來清查。

8、證人韋某表的證言:我一個老鄉(xiāng)于2014年7月28日介紹我到吳川市金城按摩室做按摩女的,2014年7月29日晚,我在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上班,在大廳里坐等客人,按摩室當晚生意不是很好,我坐等了一晚都沒有客人,直到30日凌晨1時許,有一個男子(即是孫某明)來按摩室挑選了我?guī)退茨?,跟著我就帶孫某明到按摩室左邊第四間房間內(nèi),我們?nèi)氲椒块g內(nèi)我叫孫某明躺好,我開始幫她按摩,大約按了幾分鐘,孫某明問我有沒有其他服務(wù)(即是性服務(wù)),我說發(fā)生性關(guān)系要收費110元,孫某明答應(yīng)了,跟著我們各自脫光衣服準備做愛時,你們公安人員就來清查。我與孫某明、覃某芬、覃某嬌、莫某娟、吳某娥、盧某雙、李某1等人一起被傳喚,我只認識這幾個人,其他人不認識。孫某明是到金城按摩的客人,當時是我接待他的,經(jīng)與他交談和被民警查獲時核實身份時而認識的,別外覃某芬、覃某嬌、莫某娟、吳某娥、盧某雙是與一起在金城做按摩小姐而認識的。李某1是金城按摩室老板,平時都是老板娘在按摩室管理,我不知道她的名字,平時稱呼她叫老板娘,之前和老板講好的,我與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每次價格是110元,其中80元是我自己所得的,30元是交給老板的。

9、證人覃某芬的證言:我是金城按摩室的員工,2014年7月30日凌晨,我在金城按摩室上班,正在大廳處等待客人,大概到了凌晨1時許,有一個年約30歲的青年男子(后來知道名字叫鄧某均)前來按摩室按摩,我當時正站在按摩室門前,便主動去招呼鄧某均,鄧某均也同意讓我來幫她按摩,我?guī)о嚹尘桨茨κ液髾M巷第一間房里幫他按摩,在房間里我問他需不需要性服務(wù),我想再做幾天就回家了,正沒有車費,只要給我100元就可以陪他做愛,鄧某均答應(yīng)了,談好價錢后我自己將身上的內(nèi)衣脫掉只留下外邊的一條連衣裙,鄧某均解開褲子帶上避孕套正想在房間里做愛,這時聽到在隔離房有人踢門,我知道是有人來檢查了,我馬上躲進房間里的床底下,后來公安人員前來清查。我與鄧某均、韋某表、覃某嬌、莫某娟、吳某娥、盧某雙、李某1等人一起被傳喚,我只認識這幾個人,其他人不認識。孫某明是到金城按摩室的客人,當時是我接待他的,經(jīng)與他交談和被民警查獲時核實身份時而認識的,別外韋某表、覃某嬌、莫某娟、吳某娥、盧某雙是與一起在金城做按摩小姐而認識的。金城按摩室的老板是李某1,平時是老板娘負責管理,老板有時候過來看一下,我與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每次價格是100元,其中30元是交給老板的,剩下的70元是我自己的。從2014年7月28日到2014年7月30日其間,我一共進行過2次賣淫行為。我在金城按摩室從事賣淫活動,住宿是老板包的,吃是我們自己的錢。

10、證人鄧某均的證言:2014年7月29日凌晨,我在新明珠娛樂城唱完歌后自己一個來到吳川市金城按摩室找人按摩,我剛到金城按摩室,在門前就有一個按摩女(后來核對身份才知名叫覃某芬)主動上前來問我按不按摩,我就跟覃某芬進入按摩室,她帶我到按摩室后橫巷第一間房,在房間覃某芬先幫我按摩,后來覃某芬問我需不需要性服務(wù),我就問她做愛要多少錢,覃某芬說100元,我同意了,當我們準備做愛時,公安人員就來清查。

11、證人孫某安的證言:2014年7月30日凌晨,我飲完酒后到金城按摩室按摩,我到按摩室時見到大廳就很多小姐坐在那里,于是我就挑了其中一個小姐(覃某嬌),她就帶我到按摩室左邊第二間房,入到房間我就問覃某嬌做愛多少錢一次,她說做愛一次要110元,我同意了,之后我們各自脫衣服開始做愛,剛坐到一半時,公安人員就來清查。我不清楚按摩室的負責人是誰,沒有其他人向我提起可以提供性服務(wù)的事情。

12、證人覃某嬌的證言:2014年7月25日,我到金城按摩室應(yīng)聘做按摩小姐。2014年7月29日晚,我和以往一樣在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上班,在按摩室大廳里坐等待客人到按摩室按摩,到了凌晨,有一個男子(他就是和我一起傳喚回來的孫某安)來按摩室按摩,他在大廳里挑選小姐幫他按摩,最后他選中了我,之后我將他帶到按摩室左邊第二間房里面,到了房間里面,他就問我做愛要多少錢一次,我就說做愛一次要110元,他同意了,然后我們各自脫衣服開始做愛,當我們做到一半時,公安人員就來清查。我與孫某安、覃某芬、韋某表、莫某娟、吳某娥、盧某雙、李某1等人一起被傳喚,我只認識這幾個人,其他人不認識。孫某安是到金城按摩室的客人,當時是我接待他的,經(jīng)與他交談和被民警查獲時核實身份時而認識的,別外覃某嬌、韋某表、莫某娟、吳某娥、盧某雙是與一起在金城做按摩小姐而認識的。我剛來上班六日,我不知道按摩室還有什么人向來按摩的客人提供給性服務(wù),我不知道負責人是誰,只知道有一個中年婦女在管理,大家都叫她老板娘,老板娘知道我在按摩室里賣淫,是她接納我在按摩室里賣淫的。我是從2014年7月25日開始在金城按摩室從事賣淫行為的,一共接了3次客人,收到兩次嫖資共220元,其中60元是給老板娘,我得160元,最后一次沒有收到嫖資。

13、證人盧某雙的證言:我于2014年6月初到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做按摩小姐的,其實我的工作是為客人提供性服務(wù),每次與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一次就收取110元嫖資,80元我自己所得,30元交給老板娘“亞?!?。2014年7月29日凌晨,我在金城按摩室坐等客人,大約凌晨2時許,公安人員來按摩室清查。有時一天我都沒有接待嫖客,有時一天有2個至3個,具體多少個客人我沒有統(tǒng)計過,從2014年6月初在金城按摩室賣淫收取的嫖資一共至少3000元。我在金城按摩室從事賣淫活動,住宿都是老板包的,我自己在外面吃飯。金城按摩室的老板是李某1,平時都是老板娘卓某某在按摩室管理,我們都叫老板娘“亞?!?。

14、證人王某仙的證言:2014年7月30日凌晨一時左右,我在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上班時,有一個男子(通過談話知道這個客人叫吳某)來到按摩室,我就問他是不是按摩,他說是,之后我就帶他到按摩室左邊第三間房間,這個男子入到房間就把衣服脫光躺在床上讓我按摩,吳某當時很臭酒味,我給他按摩,過不久他睡著了,公安人員推開門進來,我叫醒他,之后我們就被傳喚到吳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接受詢問。我沒有與伍斌發(fā)生性關(guān)系,也沒有和吳某商談嫖資。我是于2014年7月10日到金城按摩室做按摩小姐的,如果我與客人在按摩室發(fā)生性關(guān)系,我們會在事先談好,與客人發(fā)生一次性關(guān)系是110元,按摩室老板娘得30元,我就得80元。當晚我見到覃某嬌接到一個客人,但我不清楚她有沒有實施賣淫的行為。我于2014年7月10日到金城按摩室做按摩小姐時,老板娘跟我說與客人發(fā)生性交一次收費110元,其中30元給老板娘、另外80元是給按摩小姐的。上班時間是晚上21時左右至次日凌晨3時左右,上班時我與其他的按摩小姐一起坐在按摩室的休息室處,由到按摩室的客人挑選,如被客人選中就帶領(lǐng)客人到按摩房間提供性交服務(wù),收到嫖資后就把30元交給老板娘。我到按摩室上班后,大約進行了三四次賣淫違法行為,具體是多少次不記得了。老板娘提供住宿沒有包食,所提供的住宿是在金城按摩室宿舍。

15、證人莫某娟的證言:2014年7月30日凌晨,我在金城按摩室上班,當時我正在大廳處等待客人,大概到了凌晨1時許,有一個雙腳有殘疾的中年男子(后來知道他名叫梁某勇)來到按摩室找人按摩,當時他叫了二、三名年輕的按摩女都沒有人肯幫他按,梁某勇開始在大廳處吵鬧,我見這樣便主動提出幫他按,梁某勇同意,我?guī)Я耗秤聛淼桨茨κ易筮叺谝婚g房,開始在房間里幫他按摩,在房間按摩時我問梁某勇需不需要性服務(wù),梁某勇說只需要幫他按摩,我就幫他按背。就在這時有公安人員前來清查。我沒有和梁某勇發(fā)生性關(guān)系,我只是幫他按摩。我在梅錄街道人民東路金城按摩室以按摩為名從事賣淫活動,從2014年7月26日到2014年7月30日其間,我一共進行過4次賣淫行為。我與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每次價格是110元,其中30元是交給老板的,剩下的80元是我自己的。金城按摩室平時是老板娘負責管理,老板有時候過來看一下,我不知道老板娘的名字,平時只是稱呼她老板娘,住宿是老板包的,吃飯是用我們自己的錢。

16、證人吳某娥的證言:我與韋某表、盧某雙、李某1等人一起被在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傳喚。我認識老板李某1,老板娘周某寶,盧某雙、韋某表,還有幾個按摩女我叫不出名字。2014年7月27日,我到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找工作,老板說在按摩室都是為客人提供性服務(wù)的,與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一次就收取110元嫖資,80元我自己所得,30元歸老板,我同意后就留下來在金城按摩室工作了。2014年7月30日凌晨,我在金城按摩室坐等客人,大約2時許,公安人員來按摩清查。老板和老板娘知道我未成年。我與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每次價格是110元,其中30元是交給老板的,剩下的80元是我自己的。一般都是晚上八時許至凌晨三時左右上班,兩天時間我共接了7個嫖客。老板包我住宿吃飯。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的老板是李某1,平時都是老板娘卓某某在按摩室管理。

17、證人吳某的證言:2014年7月30日凌晨,我飲醉酒到金城按摩室按摩,我來到按摩室的時候,就有一個女子(王某仙)來問我時不時按摩,我說是,跟著她就帶我到按摩室左邊第三間房,我入到房間就脫光衣服躺在床上,王某仙幫我按摩,我醉酒睡著了,不知道什么時候公安人員進入房間叫,我就驚醒了。我沒有和王某仙發(fā)生性關(guān)系,也沒有商談嫖資,我只是按摩。

18、證人梁某勇的證言:2014年7月30日凌晨,我和朋友梁某都一期在步步高娛樂城唱歌飲酒出來,我叫梁某都陪我去吳川市金城按摩室找人按摩,我們來到金城按摩室時,梁某都身上沒錢,他說他不按了,于是我自己進去按摩,我在按摩大廳處選按摩女,我找了二、三個都沒有人肯幫我按,可能是因為我是個殘疾人的緣故,后來有一個年紀較老一點的按摩女(后來通過在現(xiàn)場核對身份才得知她叫莫某娟)答應(yīng)幫我按,莫某娟將我?guī)У桨茨κ易筮叺谝婚g房,我進入到房間后便讓莫某娟幫我按摩,在按摩室的房間里莫某娟問我需不需要性服務(wù),我說不需要,只要按摩。這時,公安人員就來清查。我沒有和莫某娟發(fā)生性關(guān)系。

19、證人龍某輝的證言:我與李某珠、黃某菊、王某林、李某梅等人一起被傳喚,我們都是在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因涉嫌賣淫嫖娼被傳喚的。按摩室很多按摩女都是叫別稱的,我認識李某珠、黃某菊、王某林、李某梅、老板娘卓某某,老板李某1,其他人不認識。我剛到吳川市三天,前天我到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找工作,當時按摩室的老板接待我的,老板娘說可以留下來工作,她告訴我按摩室具體的工作就是和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和客人發(fā)生一次性關(guān)系收費110元,80元我自己所得,30元老板娘所得,上班時間是晚上20時左右至凌晨2時許,我答應(yīng)了,并于2014年7月28日開始上班。2014年7月30日,我們和別的按摩女一起坐在按摩室大廳等客人,一直都沒有客人挑選我,到了凌晨2時許,公安人員來按摩室清查。我到金城按摩室后,還沒有和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我不清楚按摩室有多少按摩女韋客人提供性服務(wù)。我在按摩室的宿舍住,吃飯自己解決。金城按摩室的老板是李某1,老板娘叫卓某某,平時都是卓某某在按摩室管理。與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每次價格是110元,其中30元是交給老板的,剩下的80元是我自己得,上班時間可以隨意,一般都是晚上20時至凌晨2時左右。

20、證人王某林的證言:我剛到按摩室工作,只認識龍某輝、李某珠、盧某雙、老板娘卓某某,老板李某1,其他人不認識。我沒有實施賣淫的違法行為。我于2014年7月28日到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做按摩小姐,老板和我說,幫客人按摩發(fā)生性關(guān)系110元一次,80元我自己所得,老板娘得30元,上班時間是晚上10時左右至凌晨2時許,昨天我23時才到按摩室上班,我在按摩室休息室坐等客人,到了今天凌晨(2014年7月30日),公安人員到按摩室清查。我剛到按摩室上班兩天,還沒有和客人發(fā)生過性關(guān)系,其他按摩女的情況不清楚。住宿是老板包的,吃飯自己解決。金城按摩室的老板是李某1,但是是老板娘卓某某在按摩室管理。

21、證人李某梅的證言:我剛到按摩室工作,只認識龍某輝、李某珠、王某林、黃某梅、老板娘卓某某,老板李某1,其他人不認識。我沒有實施賣淫的違法行為。我在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做按摩女,兩天前才到該按摩室工作,2014年7月30日凌晨,我在按摩室坐等客人,后來公安人員就來按摩室清查。我是2014年7月27日開始在按摩室工作的,與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每次價格是110元,其中30元是交給老板的,剩下的80元是我自己得。平時晚上22時許至凌晨2時許左右上班,我剛到按摩室上班三天,還沒有和客人發(fā)生過性關(guān)系。按摩室的老板是李某1,住宿是老板包的,吃飯自己解決。

22、證人李某珠的證言:我前兩天到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找工作的時候,老板娘和我說,和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一次收費110元,80元我自己所得,老板娘得30元,上班時間是晚上20時左右至凌晨2時許,我見工作難找,就留下來在按摩室工作了,我于2014年7月28日開始在按摩室工作,可能因為我長得不漂亮,一直到2014年7月30日凌晨都沒有客人挑選我為其服務(wù),到了今天凌晨(2014年7月30日)2時許,公安人員來按摩室清查。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的老板是李某1和卓某某。

23、證人王某飛的證言:前幾天我到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做小姐的,老板娘和我說,幫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一次收費110元,80元我自己所得,老板娘得30元,上班時間是晚上10時左右至凌晨2時許,2014年7月29日晚我照常到按摩室上班,在大廳里等待客人,整個晚上都沒有接到客人,到了凌晨(2014年7月30日),公安人員到按摩室清查。與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每次價格是110元,其中30元是交給老板娘的,剩下的80元是我們自己得,平時上班時間是晚上22時許至凌晨2時左右。我剛到按摩室上班幾天,還沒有和客人發(fā)生過性關(guān)系,其他按摩女的情況不清楚。我不知道金城按摩室的老板是誰,因為我沒有見老板,平時都是老板娘卓某某在按摩室管理。

24、證人柯某浩的證言:2014年7月30日凌晨,我到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按摩,剛?cè)氲桨茨κ蚁虢幸粋€小姐幫我按摩,公安人員就來清查。我還沒有實施嫖娼的行為。

25、證人梁某都的證言:2014年7月30日凌晨,我和朋友梁某勇一起在步步高娛樂城唱歌飲酒出來,梁某勇叫我陪他去吳川市金城按摩室找人按摩,我們來到金城按摩室時,由于我身上沒錢,我就不按了,之后梁某勇在按摩室大廳處選按摩女,找了二、三個都沒有人肯幫他按,后來有一個年級較老一點的按摩女答應(yīng)幫他按,后來他們就入到房間,但我不知道他們是入到哪間房間,我在大廳坐等梁某勇,后來公安人員就來清查。

26、證人李某慧的證言:2014年7月30日凌晨,我到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找李某1,后來我在按摩室大廳睡著了,到了凌晨公安人員到按摩室清查。我知道金城按摩室的老板是李某1,但平時都是他老婆卓某某在管理。我只知道按摩室招了八九個女子做按摩小姐,但她們是否在那里賣淫我不清楚。

27、證人黃某菊的證言:前天我到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找工作,老板見我年輕,就答應(yīng)我留在按摩室工作,按摩室的具體工作就是和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老板和我說,和客人發(fā)生一次性關(guān)系收取的資金110元,80元我自己所得,老板娘德30元,上班時間是晚上20時左右至凌晨2時許,我同意了,并于2014年7月29日開始在按摩室上班,我在按摩室的大廳坐等客人,一直沒有客人挑選我,到了2014年7月30日,公安人員來按摩室清查。我剛到按摩室上班,還沒有和客人發(fā)生過性關(guān)系,不清楚金城按摩室有多少按摩女為客人提供性服務(wù)。我在按摩室的宿舍住宿,不用錢的,吃飯自己解決。金城按摩室的老板是李某1,平時都是老板娘卓某某在按摩室管理。

29、證人侯某玲的證言:我于2014年7月18日從深圳市坐車到吳川市,是我的老鄉(xiāng)余娟介紹我到十一萬某某按摩室應(yīng)聘做按摩小姐,經(jīng)過和按摩室老板李某1及管理人“肥仔”口頭協(xié)議后,我的工作是為客人提供性服務(wù),每次與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一次就收取110元嫖資,80元我自己所得,30元交給按摩室管理人“肥仔”。我從2014年7月30日凌晨共接過6個嫖客,我所得的嫖資共480元。直到7月30凌晨,公安人員到按摩室清查。吳川市梅錄街道十一萬某某按摩室的老板是李某1,平時按摩室由“肥仔”(吳川市本地人,30多歲,不知其真名)管理。

30、證人周某芳的證言:我是2014年7月26日開始在十一萬某某按摩室房間里從事賣淫行為的。十一萬某某按摩室是“肥仔”負責管理,老板是李某1。

31、證人羅某的證言:我于2014年7月20日從湖南到吳川市,后到梅錄街道十一萬某某按摩室并應(yīng)聘做按摩小姐,經(jīng)過和按摩室老板李某1及管理人“肥仔”口頭協(xié)議后,我的工作是為客人提供性服務(wù),每次與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一次就收取110元嫖資,80元我自己所得,30元交給按摩室管理人“肥仔”。我從2014年7月22日開始上班,上班時老板李某1偶爾回到按摩室查看,但平時不在按摩室內(nèi),全由“肥仔”管理,我從上班到7月30日凌晨共接過6個嫖客,我所得的嫖資共480元。直到30日凌晨,公安人員到按摩室清查。

32、證人覃某結(jié)的證言:我于2014年7月26日從廣西到吳川市梅錄街道十一萬某某按摩室應(yīng)聘做按摩小姐,經(jīng)過和按摩室老板李某1及管理人“肥仔”口頭協(xié)議后,我的工作是為客人提供性服務(wù),每次與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一次就收取110元嫖資,80元我自己所得,30元交給按摩室管理人“肥仔”,包住不包吃。我從2014年7月28日開始上班,上班時老板李某1回到按摩室查看,但平時不在按摩室內(nèi),全由“肥仔”管理,我從上班到30日凌晨共接過3個嫖客,我所得的嫖資共240元。直到30日凌晨,公安人員到按摩室清查。當初來十一萬某某按摩室應(yīng)聘都要與老板李某1見面,經(jīng)老板李某1同意,管理人員“肥仔”向我介紹老板李某1的。

33、證人吳某俊的證言:我于2014年7月26日從佛山到吳川市,到吳川市梅錄街道十一萬某某按摩室應(yīng)聘做按摩小姐,經(jīng)過和按摩管理人“肥仔”(吳川市本地人,30多歲,不知其真名,也不知其住哪里)口頭協(xié)議后,我的工作是為客人提供性服務(wù),每次與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一次就收取110元嫖資,80元我自己所得,30元交給按摩室管理人“肥仔”,包住不包吃。我從2014年7月27日開始上班,上班過程中按摩室老板李某1偶爾會到按摩室巡視一下,我從上班到查獲前共接過6個嫖客,所得嫖資480元。

34、證人蔡某群的證言:2014年7月27日我從貴州來到吳川市找工作,后來我在十一萬某某按摩室對面的網(wǎng)吧上網(wǎng),看見十一萬某某按摩室,我便進入想找工作,管理人員“肥仔”同意了,對我說,十一萬某某按摩室只有做愛的,每次110元,賣淫女得80元,老板得30元。2014年7月27日開始至2014年7月30日凌晨我都在十一萬某某按摩室上班,2014年7月30日凌晨約2時許,有一名男子(名叫何康全)進入按摩室說要按摩,他選中了我,但我來不及與其商議嫖資,他就上二樓了,然后我隨其上二樓,當我上到二樓時,民警到場清查。十一萬某某按摩室是李某1經(jīng)營,我認識李某1,我上班期間他來到十一萬某某按摩室巡查工作。我在十一萬某某按摩室上班期間,沒有發(fā)生過賣淫行為。

35、2014年7月30日凌晨,我自己一個人到吳川市梅錄街道十一萬某某按摩室,看見在某某按摩室的小廳坐著幾個女人,我選中其中賣淫女蔡某群,還沒商議嫖資,公安人員就到場清查。

證人謝某彩的證言:我于2014年7月27日從湖北到吳川市,到吳川市梅錄街道十一萬某某按摩室應(yīng)聘做按摩小姐,經(jīng)過和按摩室管理人“肥仔”(吳川市本地人,30多歲,不知其真名,也不知其住哪里)口頭協(xié)議后,我的工作是為客人提供性服務(wù),每次與客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一次就收取110元嫖資,80元我自己所得,30元交給按摩室管理人“肥仔”,包住不包吃。我從應(yīng)聘至今未開始工作,也還沒有進行賣淫活動,直到公安人員到按摩室清查。

證人陳某明的證言:我于2014年7月30日凌晨,我與朋友在吳川市江心島飲酒,當時已有點醉意,于是我自己回家,在回家途中經(jīng)過十一萬某某按摩室時,突然肚痛,想去廁所,于是我到十一萬某某按摩室上廁所,正在我上廁所時,公安人員到按摩室清查。我沒有實施嫖娼行為,當時我只是借用廁所。

辨認筆錄:證明證人溫某霞、侯某會均能辨認出被告人李某1是原某某按摩室的老板,證人韋某表、莫某娟均能辨認出被告人李某1是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的老板,證人韋某表、王某仙、覃某嬌、莫某娟、覃某芬均能辨認出被告人卓某某是吳川市梅錄街道金城按摩室的老板娘,證人吳某俊、覃某結(jié)、羅某、周某芳均能辨認出被告人李某1是吳川市梅錄街道十一萬某某按摩室的老板及部分證人對其賣淫場所的辨認。

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現(xiàn)場照片,在卷印證。

《證據(jù)保存清單》,證明:公安機關(guān)在現(xiàn)場扣押到侯某會嫖資人民幣130元;公安機關(guān)在金城按摩室的柜臺上查獲107個名流牌避孕套、1支新元牌人體潤滑劑。

《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公安機關(guān)對進行賣淫嫖娼的相關(guān)人員處于行政處罰。

相關(guān)人員的戶籍資料,證明:本案被告人及相關(guān)證人的身份情況,其中證人溫某霞、黃某菊、吳某娥為未成年人。

《到案經(jīng)過》及《歸案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李某1、卓某某及相關(guān)賣淫嫖娼人員是于2014年7月30日,分別于金城按摩室及十一萬按摩室被公安民警口頭傳喚到案。

被告人李某1的辯護人楊某強當庭向法庭提供以下證據(jù):

⑴《個人獨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李某1經(jīng)營位于吳川市梅錄街道人民東路建行后背(即舊梅錄鎮(zhèn)三角符5、6號倉)的吳川市梅錄某某按摩室是經(jīng)工商合法登記的,經(jīng)營范圍及方式是按摩服務(wù)。

⑵《個人獨資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李某1經(jīng)營位于吳川市梅錄新華南路4號室內(nèi)的吳川市梅錄小某某按摩室是經(jīng)工商合法登記的,經(jīng)營范圍及方式是按摩服務(wù)。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為非法獲利,容留他人在其經(jīng)營的按摩室進行賣淫;被告人卓某某為非法獲利,在李某1開設(shè)的按摩室負責管理工作,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容留賣淫罪,應(yīng)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1、卓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經(jīng)查,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侵犯的客體都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從定義上看,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手段包含了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其中容留是指容納、收留自愿賣淫人員參見有組織的賣淫活動。容留賣淫罪則是指提供場所或者便利條件容納、收留他人賣淫的行為。組織賣淫罪中的容留手段與容留賣淫罪中的容留行為在表現(xiàn)上具有重合性,均為賣淫人員的賣淫活動提供了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保證并促使賣淫活動的順利進行。二者的區(qū)別在于,容留賣淫罪的中容留僅僅是賣淫活動的一種輔助性的行為,提供協(xié)助者一般不直接干預(yù)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提供場所或便利條件的協(xié)助者會向賣淫或嫖娼人員索取一定的經(jīng)濟回報,但其本質(zhì)上對賣淫嫖娼活動并未進行任何的干預(yù),特別是對賣淫人員沒有進行組織行為。從犯罪表現(xiàn)形式上看,組織賣淫罪的表現(xiàn)形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設(shè)置相對固定的賣淫場所控制他人在該場所從事賣淫活動,或者建立有效的賣淫組織后通過調(diào)遣、指揮賣淫人員到分散、不固定的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另一種是專門為其賣淫組織或組織賣淫者提供賣淫人員的行為。容留賣淫罪中同樣有兩種表現(xiàn)形式,一種是允許賣淫人員在其住房或營業(yè)場所內(nèi)從事賣淫活動,常見的是旅館業(yè)、餐飲業(yè)、文化娛樂業(yè)的經(jīng)營者明知賣淫人員在其經(jīng)營場所內(nèi)從事賣淫而予以收留或提供便利;另一種則是行為人設(shè)立專門的場所提供給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常見的是行為人以開辦按摩店、足浴店等名義收留賣淫人員在店內(nèi)從事賣淫活動。組織賣淫罪的組織者與賣淫人員之間的關(guān)系是嚴密的組織與被組織的關(guān)系。雖然在組織形成之初,不要求組織者以強迫手段將賣淫人員組織、集中起來,但一旦賣淫人員主動或被動加入賣淫組織中后,賣淫人員的賣淫活動要服從組織者的統(tǒng)一管理。一般地,被組織的賣淫人員無需主動進行賣淫,而是由組織者接觸嫖娼人員后,根據(jù)嫖娼人員的選定或組織者的統(tǒng)籌安排后確定賣淫人員中具體進行賣淫的人員。賣淫的定價由組織者確定,賣淫所得由組織者統(tǒng)一收取支配。特殊情況下,賣淫人員可以自愿加入或者離開賣淫組織,但其在參加組織后進行賣淫活動期間需服從組織者的管理。容留賣淫罪中行為人與賣淫人員一般不存在任何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guān)系。盡管現(xiàn)實中容留人員會向賣淫人員要求的一定的經(jīng)濟回報,但容留人員并不過問賣淫人員是否自愿從事賣淫,不參與賣淫價格的商定,不強制要求賣淫人員必須在其場所內(nèi)從事賣淫,在賣淫人員不愿繼續(xù)從事賣淫活動時不加以強制干涉。即收留人員對賣淫活動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對賣淫人員而言是為其提供一種協(xié)助性活動。綜合本案,首先,被告人李某1經(jīng)營按摩室是有正規(guī)的工商登記,其經(jīng)營范圍是按摩,多名證人證言均證實2014年7月29日晚上至2014年7月30日凌晨,多名按摩女在按摩室進行賣淫活動,但證人韋某表、孫某明、覃某芬、鄧某均的證言證實,他們當晚進行的是正規(guī)的按摩。其次,按摩女在上班前,被告人李某1、卓某某都會向按摩女口頭協(xié)議向客人收取的嫖資及嫖資的分配,但嫖資是按摩女與客人之間進行洽談的,且客人是直接將嫖資交給按摩女的;按摩女每進行一次賣淫行為后,都會將嫖資中的30元交給李某1或者卓某某,剩下的嫖資就歸按摩女所有。從這可以看出,被告人李某1、卓某某并沒有在金錢上對按摩女進行控制。最后,被告人李某1、卓某某為部分按摩女提供住宿且規(guī)定了上班時間,但根據(jù)按摩女在證言中稱,她們是通過老鄉(xiāng)介紹或自行到按摩室工作的,工作時間是晚上8時到次日凌晨2時,她們可以來上班,也可以不來上班,按摩室為她們提供食住,但也可以自行在外租房居住,且按摩女所服務(wù)的客人是按摩女與客人之間自由決定的,兩名被告人并無干涉。從這可以看出,被告人李某1、卓某某與按摩女之間并沒有明顯的組織與被組織的關(guān)系。綜上,盡管被告人李某1、卓某某為非法獲利,通過工商登記成立合法的按摩室,一方面從事按摩行業(yè),另一方面以此掩飾其進行容留賣淫的違法行為,并向賣淫人員要求的一定的經(jīng)濟回報,但李某1、卓某某并不參與賣淫價格的商定,不強制要求賣淫人員必須在其場所內(nèi)從事賣淫,在賣淫人員不愿繼續(xù)從事賣淫活動時不加以強制干涉。被告人李某1、卓某某對賣淫活動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對賣淫人員而言是為其提供一種協(xié)助性活動。故此,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卓某某構(gòu)成容留賣淫罪,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1、卓某某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不予認定。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某1的行為沒有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應(yīng)該以容留賣淫罪追究李某1的行為。經(jīng)查,符合本案證據(jù)反映的事實,予以采納。被告人卓某某及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卓某某的行為沒有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應(yīng)該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卓某某的行為。經(jīng)查,符合本案證據(jù)反映的事實,予以采納。2、被告人卓某某在本案中屬于從犯。經(jīng)查,涉案的按摩室是被告人李某1經(jīng)營的,被告人卓某某只是負責煮飯、搞衛(wèi)生及當被告人李某1不在按摩室時代為收取鐘點費,其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屬于從犯。對于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3、請求法庭考慮對被告人卓某某適用緩刑。鑒于被告人卓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較小,屬于從犯,社會危害性不大,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其適用緩刑。對于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李某1、卓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清。)

二、被告人卓某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林華景

代理審判員林弦

人民陪審員梁彩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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