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深中法刑一終字第68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5-08-11
審理經過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蕭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原審被告人張某甲、劉某、金某、羅某、雷某、黃某、余某、姚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深寶刑初字第33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蕭某某、劉某、金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提審上訴人并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以不開庭方式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0年4月,被告人蕭某某以深圳市寶安區(qū)福永街道塘尾社區(qū)××酒店“××休閑會所”為場所,先后雇傭劉某平、付某泰、張某(三人已被判刑)等人,采取公司制管理模式,招募、容留、組織蒲某等多名婦女向嫖娼人員提供性服務。2012年12月24日23時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將上述賣淫場所查獲。
2013年6月份開始,蕭某某(另案起訴)承租深圳市寶安區(qū)新安六路××花園1棟綜合樓北及二樓,經營富足堂養(yǎng)生館。經營期間,蕭某某雇傭被告人楊某茵以及張某甲、劉某、金某、羅某、雷某、黃某、余某、姚某(均另案起訴)、曾某科(另案處理)、柯某(另案處理)等人為富足堂養(yǎng)身館工作人員,采取公司制管理模式,長期招募、組織、容留多名賣淫婦女進行賣淫活動。蕭某某為富足堂養(yǎng)生館工作人員和賣淫女技師制定了嚴格的日常管理制度、請假制度和獎懲制度,并對賣淫女技師的著裝、食宿等進行統(tǒng)一管理。其中,張某甲負責富足堂養(yǎng)生館的日常管理。金某負責富足堂養(yǎng)生館財務工作,管理營業(yè)款,核發(fā)工資。被告人楊某茵及劉某、曾某科、柯某是富足堂養(yǎng)生館部長,負責招攬、接待嫖娼人員,為嫖娼人員介紹賣淫服務并為其安排賣淫女技師。羅某是富足堂養(yǎng)生館前臺收銀員,負責核對嫖娼人員預約嫖娼的聯(lián)系號碼,收取嫖資,記錄賣淫嫖娼明細。雷某、黃某在技師房負責輪排賣淫女技師流水號,指引賣淫女技師進房賣淫,同時負責為賣淫活動望風把哨。余某、姚某是富足堂養(yǎng)生館服務員,負責清理賣淫房間,為賣淫活動望風放哨、通風報信以應對警方檢查。
2014年4月13日1時許,公安機關在檢查中將上述賣淫場所查獲,當場抓獲正在賣淫嫖娼的房某勤、胡某濤等多人,并將被告人楊某茵及金某、羅某、雷某、黃某、余某、姚某抓獲,查獲賬本及資料一批,繳獲嫖資人民幣6430元。后公安機關于2014年5月4日將蕭某某抓獲,于將2014年5月12日將劉某抓獲。2014年6月8日張某甲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書證:
1、××休閑會所出品單、結賬單,證實2012年12月14日、15日、16日所簽介紹性服務的單據(jù)。
2、到案經過,證實抓獲劉某平、張某、付某泰的經過。
3、對××休閑會所賣淫嫖娼人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4、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證實2013年5月30日對蕭某某進行網上追逃。
5、休閑會所承包合同書,證實出租方深圳市××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與乙方蕭某某2010年4月28日簽訂承包合同,甲方將寶安區(qū)福永街道塘尾社區(qū)××大道以東第一棟5樓、第一、二棟六樓承租給乙方蕭某某。
6、租賃合同書,證實深圳市××酒店有限公司與蕭某某2010年4月28日簽訂租賃合同,甲方將××酒店9樓7間宿舍和10樓13間宿舍出租給蕭某某。
7、銀行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賬,證實蕭某某招商銀行賬號62×××06,2013年10月以補工資形式轉給付某泰、劉某平每人1500元。
8、刑事判決書,證實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付某泰、劉某平已經判刑。
9、身份信息,證實張某甲、劉某、楊某茵、蕭某某、黃某、羅某、金某、雷某、余某、姚某身份情況。蕭某勇是蕭某某的兒子。
10、房屋租賃合同,證實深圳市××實業(yè)有限公司將位于寶安中心區(qū)N16區(qū)××花園1棟綜合樓北及二樓出租給深圳市富足堂娛樂休閑有限公司,租期起止日期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月租金15000元。
11、商場租賃合同,證實深圳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將寶安中心區(qū)N16區(qū)××花園1棟綜合商場第二層南側租給深圳市富友娛樂休閑有限公司,租期2008年12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簽字蕭某某。
12、對富足養(yǎng)身館賣淫嫖娼人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13、銀行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賬,證實蕭某某在招商銀行的賬號為62×××06的賬戶與金某有多筆資金往來。
14、劉某取保候審資料,疾病診斷證明書等,證實5月12日劉某懷孕10周。
15、公安機關調取了張某麗的身份信息及對公賬戶信息。
16、公安機關出具的說明,證實多次與張某麗電話聯(lián)系,其聽到是派出所的就掛斷電話,再也不接聽。
17、金某商貿行相關資料:調取證據(jù)通知書、政府信息公開(企業(yè)檔案)查詢結果答復函、商事登記公司開業(yè)登記檔案材料、企業(yè)設立登記申請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金某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聘任書、公司章程,證實2013年12月31日由代理人股東蕭某勇提出企業(yè)設立申請,股東二人:蕭某勇、金某,蕭某勇任董事長,蕭某勇身份顯示:1991年出生,住深圳市寶安區(qū)××路63號D座22F。
18、公安機關出具情況說明稱無法聯(lián)系到劉某平、付某泰、張某進行核實情況。
19、技師管理制度:包括技師考勤、獎懲、請假等規(guī)定。其中14項為“嚴禁技師私自叫其他上鐘技師退客人或在未通知管理人員的情況下叫其他技師做雙飛”。
20、消防組織管理結構人員名單:可證實富足堂養(yǎng)生館人員結構及職務情況。記載“曾某科,營銷部門,主任;劉某,營銷部門,部長;楊某茵,營銷部門,部長;金某,前臺,會計;羅某,前臺,收銀;張某甲,鐘房,主管。
21、深圳市××休閑娛樂有限公司(富廣水會)消費單:證實2014年4月12日富廣水會服務情況。其中記載A70,合計260元(提成)的共10張,pos單刷卡金額700元;有3張合計刷卡2100元。記載A80,合計360元(提成)的6張,pos單刷卡金額800元;記載A10合計560元的1張。
22、封皮為“富廣水會”“水電秒數(shù)表”“陳某英”筆記本記載有“曾”、“王”、“陳”、“楊”“劉”“柯”等字樣,后均有四位數(shù)字。羅某辨認稱是富足堂會所客人訂房及驗證手機后四位號碼登記本。數(shù)字后面的姓是對應的訂房部長。羅某辨認了2014年4月訂房登記表。稱部長當月的工資就是根據(jù)登記表計算的。其中,A40,A50,A70,A80就是代表400元、500元、700元、800元的做愛一條龍服務,“楊”代表楊某茵訂房登記,“劉”代表劉某的訂房登記,“柯”代表柯某的訂房登記。
23、綠色封皮“Gander”筆記本記載有:“思”、“楊”、“曾”“劉某”等字樣,前面均有四位數(shù)字,后面則標注“熟”、“不熟”。
24、封皮寫有“客人登記本”的筆記本記載姓名及電話。羅某辨認稱是富足堂會所客人訂房及驗證手機后四位號碼登記本。
25、封皮寫有“技師押金扣款”的筆記本,記載了技師扣款情況,其中有張某甲的簽字。
26、封皮寫有“買假、罰款”的筆記本,記載了技師入職費、買假費、罰款費情況。
27、封皮寫有“營業(yè)額”的兩本筆記本,記載了從2013年6月29日至2014年4月11日每天的營業(yè)額、提成、支出、凈現(xiàn)金等情況。其中,在提成部分均有標注“美式”。羅某辨認稱是富足堂營業(yè)額賬本。“美式”提成是一條龍做愛服務給技師的提成金額。其中,第13項到18項書證,羅某辨認稱均為富足堂會所賬本。
28、卡片一張:正面為蕭某某董事長(有蕭某某照片),深圳市金某商貿有限公司(金某商行)。后面寫有××休閑會所去、××休閑會所、富足堂養(yǎng)生館、××休閑會所、××俱樂部等會所的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
29、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提取筆錄。
二、物證:
1、保險柜二個。
2、刷卡機、電腦主機、對講機、考勤卡、現(xiàn)金6430元、避孕套一個。
三、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
1、證人蒲某的證言,其系××休閑會所的技師,證實了××休閑會所賣淫犯罪的事實。稱××休閑會所的老板姓蕭,外號“黑佬”。
2、證人萬某的證言,其系××休閑會所的技師,證實了××休閑會所賣淫犯罪的事實。
3、證人何某甲的證言,其系××休閑會所的技師,證實了××休閑會所賣淫犯罪的事實。
4、證人張某乙的證言,其系××休閑會所的技師,證實了××休閑會所賣淫犯罪的事實。
5、證人包某秦的證言,其系××休閑會所的技師,證實了××休閑會所賣淫犯罪的事實。
6、證人郭某的證言,其系××休閑會所的嫖娼人員,證實了××休閑會所賣淫犯罪的事實。
7、證人錢某的證言,其系××休閑會所的嫖娼人員,證實了××休閑會所賣淫犯罪的事實。
8、證人吳某甲的證言,其系××休閑會所的工作人員,證實了××休閑會所賣淫犯罪的事實。稱名都會所老板外號黑佬,姓蕭。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蕭某某是老板黑佬。
9、證人茅某的證言,其系××酒店經理,證實××休閑會所與××酒店的租賃情況。稱名都會所老板是蕭某某,簽合同也是他簽的,租金也是他交的,名都會所是他管的。名都會所老板只有一個就是蕭某某。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蕭某某是老板黑佬。
10、證人房某的證言,其系富足堂會所技師,證實富足堂養(yǎng)身館的賣淫犯罪事實。稱400元的服務就是做愛的項目。富足堂有158元的正規(guī)按摩,188元的背部推油,400元的做愛一次。富足堂三個服務的提成是158元的我提成68元,188元的提成100元,400元的提成180元。每天下班其到收銀臺領現(xiàn)金。具體安排工作的有兩名經理,一個姓曾,一個女經理叫楊某茵??腿舜蚪浝黼娫捰喎浚浝泶螂娫挼郊紟煼?,任何一個技師都可以接,然后就由經理帶技師去房間給客人選。有服務員端茶倒水,鋪床,當時有四名男服務員被抓了,其能認出來。服務員還帶著對講機在水吧那里望風,一旦發(fā)現(xiàn)檢查等情況,就會用對講機通知前臺。其知道的就是服務員敲房門提醒。其見過老板一兩回,聽別人叫他老板,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男子用的避孕套是在會所的一個房子里拿的,是會所提供的避孕套。
在辨認筆錄辨認出:楊某茵是負責訂房,帶技師接客的;羅某是前臺收銀,每天給技師結賬;姚某、余某、黃某、雷某是端茶倒水看風的,發(fā)現(xiàn)什么可疑情況就用對講機通知前臺,他們知道會所有賣淫。胡某甲是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
11、證人胡某甲的證言,其是嫖娼人員,證實富足養(yǎng)身館的賣淫犯罪事實。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雷某是帶他上樓的管理人員,王某是給其介紹服務的女部長,房某是給其服務的女技師。
12、證人胡某乙的證言,其系富足堂會所技師,證實富足堂養(yǎng)身館的賣淫犯罪事實。稱養(yǎng)身館有400元和600元的服務,400元的是一個小時,做愛一次,600元的兩個小時,做愛一次,打飛機一次。其不知道老板是誰,其每天下班時在前臺領現(xiàn)金作為工資。我的提成是服務費的50%。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羅某是前臺收銀員。蔡某是與其發(fā)生性交易的人員。
13、證人蔡某的證言,其是嫖娼人員,證實富足養(yǎng)身館的賣淫犯罪事實。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楊某茵是介紹服務、安排女子的;羅某是臺收銀員。胡某乙是為其提供性服務的女子。
14、證人CHUTHIHIEU,中文名:朱某孝,女,越南籍諒山省,翻譯:龍海利,其系富足堂會所技師,證實富足堂養(yǎng)身館的賣淫犯罪事實。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姚某是看風的;黃某、雷某是會所工作人員,但不清楚負責什么工作;王妙是會所工作人員,楊某茵是經理;羅某是收銀員。楊某甲是其服務的客人。李門麗是在會所上班的。
15、證人楊某甲的證言,其是嫖娼人員,證實富足養(yǎng)身館的賣淫犯罪事實。辨認出為其服務的女子。
16、證人何某乙的證言,其系富足堂會所技師,證實富足堂養(yǎng)身館的賣淫犯罪事實。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楊某茵是負責訂房和帶技師接客的,是部長;羅某是前臺收銀,負責每天結賬;姚某、余某、黃某、雷某是會所服務員,知道會所有賣淫,負責端茶倒水、望風,發(fā)現(xiàn)可疑情況用對講機通知前臺,或者敲門提醒我們。雷某是會所管理人員,組織我們開過會。鄧某是其服務的客人。
17、證人鄧某證言,其是嫖娼人員,證實富足養(yǎng)身館的賣淫犯罪事實。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羅某是收銀員,何某乙是為其服務的女技師。
18、證人歐某的證言,其系富足堂會所技師,證實富足堂養(yǎng)身館的賣淫犯罪事實。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姚某、余某、黃某、雷某是服務員,也負責看風,有可疑時,用對講機通知前臺,知道會所有賣淫;楊某茵是經理,負責訂房、接待、安排技師等工作;羅某是收銀的,每天與羅某結賬
19、證人鐘某的證言,其是嫖娼人員,證實富足養(yǎng)身館的賣淫犯罪事實。
20、證人楊某乙的證言,其系富足堂會所技師,證實富足堂養(yǎng)身館的賣淫犯罪事實。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姚某、余某是會所工作人員,不知具體職務。羅某是前臺工作人員。
21、證人陶某的證言,越南國廣寧省下龍市,其系富足堂會所技師,證實富足堂養(yǎng)身館的賣淫犯罪事實。
22、證人陳某的證言。其是嫖娼人員,證實富足養(yǎng)身館的賣淫犯罪事實。
23、證人周某的證言,其系富足堂會所技師,證實富足堂養(yǎng)身館的賣淫犯罪事實。
在辨認筆錄辨認出:羅某是收銀員,楊某茵是部長。
24、證人蕭某的證言,其是蕭某某的女兒,稱2010年蕭某某開了富足堂,2013年聽蕭某某說把店包給別人做了。具體情況不知道。具體他是富足堂什么人其不知道。其沒有其他親屬負責富足堂管理或者運營。
25、證人吳某乙的證言,其在深圳市××實業(yè)有限公司工作,在公司負責××租賃業(yè)務,證實公司于2013年4月從西鄉(xiāng)徑貝股份合作公司租賃××1-4層物業(yè),從2013年6月1日開始××二樓富足堂養(yǎng)生館與其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富足堂的老板應該是一個叫蕭某某的男子。水電、房租其都是與蕭某某聯(lián)系處理的。其根本沒見過張某麗,但合同是其公司工人拿到富足堂養(yǎng)生館由張某麗簽的。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蕭某某。
26、證人袁某的證言,其系惠州市惠陽區(qū)淡水××大酒店員工,稱雷某之前在酒店上班,2014年2月份至今已經有兩個多月不在這里上班了,應該在2013年底離職的。
27、同案被告人劉某平的供述,其系××休閑會所的部長,證實了××休閑會所賣淫犯罪的事實。稱會所老板外號“黑佬”。
28、同案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其系××休閑會所的部長,證實了××休閑會所賣淫犯罪的事實。稱會所老板外號“黑佬”。
29、同案被告人付某泰的供述,其系××休閑會所的部長,證實了××休閑會所賣淫犯罪的事實。稱會所老板外號“黑佬”。
30、同案人楊某茵的供述,其系富足養(yǎng)身館的部長,證實了富足養(yǎng)身館賣淫犯罪的事實。稱會所老板外號“黑佬”。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會所財務金某;服務員姚某、余某;前臺羅某;部長曾某科、劉某;富足堂管事的人是張某甲。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
1、被告人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稱其外號叫“黑佬”,認識金某,張某甲是其外甥。不是富足養(yǎng)身館和××休閑會所的老板,也不知道誰是老板,其沒有組織賣淫。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金某是金某商行老板;張某甲是其外甥。
2、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及辯解,供述了富足養(yǎng)身賣淫犯罪的事實。稱富足堂養(yǎng)生館的老板是蕭某某、外號黑佬,是其舅舅。其2013年8月開始到富足堂桑拿幫忙。蕭某某叫其責給技師等工作人員點名,叫其盯著技師和部長,看看他們有沒有暗地里勾結。養(yǎng)生館里有賣淫活動,把賣淫稱為“美式服務”,包括記賬、規(guī)章制度都是叫美式服務。就是做愛一條龍的莞式賣淫服務,價格有400,500,600,700,800的服務,這些服務都是養(yǎng)生館里的女技師與客人發(fā)生實際的性關系的服務。
富足堂里人員結構為:老板蕭某某,下面是曾某科主任,曾某科同時也是部長,與劉某,柯某,楊某茵一樣負責給客人電話訂房。再下面就是服務員,負責端茶倒水和帶客人進房以及望風,再然后就是技師。還有三個男的,是2月或者3月到公司的,分別是阿志、阿聰、阿洪,他們是從淡水過來的,他們帶了好多從事美式服務的女技師來養(yǎng)生館,就因為他們帶了好多女孩子過來,養(yǎng)生堂的美式賣淫服務生意才好起來。再然后就是前臺收銀員羅某,她負責記客人的電話號碼,核實電話號碼,收銀、記賬,給技師發(fā)提成以及把每天的營業(yè)額做好賬后把錢和賬放到保險柜里。羅某的上面是金某,她是公司財務,負責給工作人員發(fā)工資。金某和蕭某某關系很親密,其不確定他們是什么關系,她是養(yǎng)生館的財務,平時前臺把錢和賬本放在保險柜后都是她或者蕭某某去打開保險柜拿。保險柜的鑰匙只有他倆有。工作人員的工資都是金某發(fā)的,有時候其的工資她在二樓發(fā)給我。
富足堂的美式服務在二樓,二樓最里面,一個普通的按摩房的木柜處有一個暗門,打開后里面有10多間房間,很隱蔽,就是美式賣淫服務的地方。美式賣淫服務中,都是曾、劉、柯、楊四個部長給客人訂房,然后把客人的手機后四位告訴前臺進行登記,客人來了之后就在前臺核實電話號碼,正確后四個部長就把客人帶到前臺旁的一個房間里介紹服務內容,并把技師叫來給客人挑,挑好了以后就由技師或者服務員帶進暗房里從事賣淫活動。做完以后在前臺買單。美式賣淫服務的技師工資日結,自己去前臺找羅某拿。他們的提成是,400元提成200,500元到800元提成300元。富足堂有20多個從事美式賣淫服務的技師。這些技師的入職不是其負責,決定的是蕭某某。從事賣淫活動的越南女子是曾某科帶來的。曾某科帶來跟其說有兩個越南的,有護照,說跟老板說過,其就打電話給蕭某某,通了以后其直接把電話給曾某科,是曾某科自己跟蕭某某說的,然后那兩個越南的就在會所里做了。
公司有規(guī)章制度、包括休息等制度,然后正常的就按照規(guī)章制度運作,技師培訓方面有老技師管理。技師的請假他們會來跟其說,但是去只跟蕭某某說,他說可以就可以。有的時候他們自己也會跟老板說。其負責每天的點名,包括技師和工作人員,看看每天有幾個人上班。至于開會由相關的負責人來開。營銷方面一般都是曾某科,有時候老板自己給他們開會。
阿聰、阿志他們來之前,富足堂生意一般。自從他們帶來很多女孩子以后,生意就好太多了,尤其是美式服務。每一天都有好多來嫖娼的,尤其正好東莞嚴打,周末的時候更多。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蕭某某是富足堂老板。楊某茵、柯某、劉某是富足堂部長,負責訂房、接客、帶技師挑選客人。曾某科是主任,負責訂房、接客、帶技師給客人選,負責給技師開會、批準買假等工作。羅某是收銀員,負責收銀。金某是財務,負責給工作人員發(fā)工作、收營業(yè)款等。黃某是阿志,雷某是阿聰,他們負責從淡水帶技師來富足堂提供做愛的賣淫服務,也負責管理從淡水帶來的技師。
3、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辯解,稱其不知道富足養(yǎng)身館是否有賣淫活動。其主要給富足堂養(yǎng)身館主要給服務員、清潔工等人計算工資,做好工資表,交給員工,員工到前臺招收銀員拿工資,每個月的20號發(fā)工資。收銀員有一個,叫羅某,女,大概30歲左右,2013年來這里負責收銀工作。富足堂養(yǎng)生館的財務工作主要有其和羅某。富足堂有在浦發(fā)銀行開的戶,開戶名:富足堂養(yǎng)生館,存折平時其保管。富足堂平時每天收入6000元左右,周末可以達到1萬元,場所主要分為足浴和按摩兩種,足浴占三分之一,按摩占三分之二。每天的營業(yè)額其交給張梅麗,她不在就放在二樓前臺保險柜里。張梅麗是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其2012年8月份來的時候就是她在當法人代表,她是其的上級。其不清楚場所還有沒其他老板或股東。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張某甲、曾某科、楊某茵、劉某、羅某的工資都是按照公司基本工資核算,工資單由其打印核算。
4、被告人羅某的供述和辯解,供述了富足養(yǎng)身賣淫犯罪的事實。稱富足堂的老板外號叫“黑佬”,姓蕭,廣東茂名人,他常來開會。其負責收銀臺,每天其將當天收的錢交給負責財務的人員,叫金某。黑佬的外甥叫張某甲。張某甲在富足堂具體負責經營,白天還負責收銀工作。有兩個部長負責帶客,一個叫楊某茵,她一直負責帶客上房,每天她都帶10多個客人到暗房;另外一個部長叫曾某科,他也是負責晚班帶客上房。另外還有兩個早班部長,一個叫劉某,一個叫柯某。還有個男服務員,今天也被你們抓了,專門負責望風和其他雜事。其知道富足堂一種叫養(yǎng)生服務,就是“打飛機”色情服務,258一次;一種叫特殊服務,就是進行性交易,大概是400-800一次,但是具體客人去的房間在哪里和具體服務項目其就不清楚。服務按時間收費,收費400元的項目就一個小時,600-800元的項目就要2個小時。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幫嫖客訂房的劉某、曾某科、楊某茵;實際老板蕭某某;財務人員金某;服務員余某、姚某、雷某、黃某;全面管理者張某甲。
5、被告人劉某的供述和辯解,供述了富足養(yǎng)身賣淫犯罪的事實。老板是蕭某某,他是這里的負責人,主管全面工作。其在富足堂是做部長,負責接待客人,給客人介紹服務,介紹的服務有洗腳、按摩和推油,洗腳和按摩是正規(guī)的,推油有正規(guī)的158元,全身推油“打飛機”188元,波推268元,還有400元一條龍做愛服務。蕭某某安排了他的外甥張某甲打理會所,相當于會所老二,平時蕭某某不在,我們都由張某甲負責管理,技師也是張某甲負責管理。部長有其和曾某科、楊某茵、柯某。服務員兩三個,他們負責帶客人進暗格,端茶倒水及通風報信,有警察來他們就通知樓上,然后樓上就管好暗門。技師有二三十個。還有金某是富足堂的財務,金某的手下是前臺收銀員羅某,她負責前臺的向客人收銀,核對客人的手機號碼,以及結算每天的營業(yè)額,并將營業(yè)額與蕭某某或金某交接。其除了技師工作是前臺羅某結外,都是金某給我們發(fā),一般是每月25日結工資。金某與老板關系比較親近,應該知道有賣淫活動的。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老板蕭某某;老板外甥張某甲;部長曾某科和楊某茵;收銀員羅某;財務金某;服務員黃某和雷某。
6、被告人雷某的供述和辯解,供述了富足養(yǎng)身賣淫犯罪的事實。稱其2014年3月份開始在富足堂會所技師休息房工作,負責叫技師流水牌。后來知道有賣淫服務。黃某也是負責叫技師流水牌。
7、被告人黃某的供述及辯解,供述了富足養(yǎng)身賣淫犯罪的事實。稱其2014年3月底到富足堂會所,告訴技師進哪個房間,四月份進過暗房送東西,知道里面有賣淫的。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蕭某某就是富足堂幕后老板黑佬,張某甲是負責日常管理的黑佬的侄子,曾某科就是負責客人訂房的營銷經理老曾。
8、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和辯解,供述了富足養(yǎng)身賣淫犯罪的事實。其是4月7日來上班的,是服務員。其我負責打掃大廳和暗房包間里的衛(wèi)生及外面有警察查房時負責把暗房的門拴上。有警察的時候,部長會用對講機叫“白開水”通知其。七就把暗房的門關上。暗房里的客人都是“打飛機”、“波推”、做愛的。其知道富足堂有賣淫嫖娼的事情。其只知道老板姓蕭,見過一面,是經理帶其去見蕭老板的。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蕭某某是老板;曾某科是管理人員;姚某是同事,楊某茵、羅某是會所工作人員。
9、被告人姚某的供述和辯解,供述了富足養(yǎng)身賣淫犯罪的事實。其是4月7日來上班的,是服務員。其負責打掃大廳和暗房包間及外面有警察查房時負責把暗房的門拴上。有警察的時候,部長會用暗語“白開水”通過對講機通知其。其就把暗房的門關上。“打飛機”、“波推”、做愛的客人才會進暗房。其知道富足堂有賣淫嫖娼的事,但不知道具體收費價格。富足堂的老板姓蕭,男的,具體情況不知。富足堂的員工其知道的就7個人,一個女的負責收銀,還有一個女的不知道是干什么的,還有就是其說的胡部長,服務員就是其和余某,還有一個保安和清潔工阿姨。
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楊某茵是富足堂工作人員;羅某是前臺收銀;余某是把風的服務員。
五、現(xiàn)場勘驗筆錄:
1、××休閑會所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2、富足堂養(yǎng)生館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蕭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張某甲、劉某、金某、羅某、雷某、黃某、余某、姚某無視國家法律,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在協(xié)助賣淫犯罪中,被告人張某甲負責富足養(yǎng)身館日常管理,被告人金某負責富足養(yǎng)身館財務工作、被告人劉某為部長,負責招攬、接待嫖娼人員。因此,被告人張某甲、金某、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羅某負責前臺收銀,被告人雷某、黃某負責女技師排號、叫號,為賣淫活動望風把哨,被告人余某、姚某負責清理賣淫房間,為賣淫活動望風放哨、通風報信以應對警方檢查。因此,被告人羅某、雷某、黃某、余某、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甲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蕭某某、張某甲、劉某、金某、羅某、雷某、黃某、余某、姚某歸案后及在庭審中均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蕭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被告人張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三、被告人劉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四、被告人金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五、被告人羅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六、被告人雷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七、被告人黃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八、被告人余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九、被告人姚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二審請求情況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蕭某某上訴提出:1、一審的證據(jù)雖能證明其是富足堂老板,但卻不能證明其對富足堂采取了公司制管理模式,原審認定其組織賣淫的證據(jù)不足;2、其沒有組織賣淫的犯罪動機,應當以容留賣淫罪來定罪處罰。請求二審法院對其改判。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上訴人蕭某某的行為更符合引誘、容留他人賣淫罪之特征;2、上訴人蕭某某等當庭認罪,有悔罪誠意;3、上訴人蕭某某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小。
原審被告人劉某上訴提出:其在辦案機關如實交代了相關犯罪事實,對于自己的犯罪行為深感后悔。而且,此次構成犯罪是初犯,之前表現(xiàn)一直良好。其認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不是組織、管理者,只是起到輔助、次要作用,是從犯。雖然,其構成犯罪,但其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其主觀惡性也較小。特別是其于2014年11月29日生下一男嬰,現(xiàn)還處于哺乳期,其是單身母親,現(xiàn)遠離家人,在深圳獨自撫養(yǎng)著尚處于哺乳期的嬰兒,請求二審法院對其適用緩刑。其辯護人的意見與上訴理由一致。
原審被告人金某上訴提出:營業(yè)款是因蕭某某有事沒空的情況下,把鑰匙臨時交由其幫他把錢取出來,保險柜的鑰匙只有一把在蕭某某手中。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是由其根據(jù)公司規(guī)定的固定工資核算,關于技師人員提成不經其之手,其也不認識任何一個技師。其有經營酒莊,并未長時間在會所,只是兼職做會計,對會所賣淫并不知情。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本案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原審判決所采信的證據(jù)已當庭出示、宣讀并質證,經本院審理未發(fā)生改變,本院依法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蕭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上訴人劉某、金某、原審被告人張某甲、羅某、雷某、黃某、余某、姚某無視國家法律,協(xié)助他人組織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在協(xié)助賣淫犯罪中,原審被告人張某甲負責富足養(yǎng)身館日常管理,上訴人金某負責富足養(yǎng)身館財務工作、上訴人劉某為部長,負責招攬、接待嫖娼人員。因此,原審被告人張某甲、上訴人金某、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審被告人羅芳、雷某、黃某、余某、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張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
關于上訴人蕭某某認為認定其構成組織賣淫罪證據(jù)不足及其辯護人認為其應構成容留賣淫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原審認定上訴人蕭某某構成組織賣淫罪的犯罪事實有證人證言、同案犯的供述及其他書證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故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上訴人蕭某某認為其沒有組織賣淫的犯罪動機的上訴理由,經查,犯罪動機具體為何并非本犯罪構成的要件,該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關于上訴人金某提出其對會所賣淫并不知情的上訴理由,經查,有多名同案被告人指認其知道有賣淫活動,且上訴人金某作為富足堂養(yǎng)身館的財務管理人員,理應對公司經營內容有所了解,故該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關于上訴人劉某稱其剛生育并處于哺乳期,請求對其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經查屬實,從刑罰人道化出發(fā),對其適用緩刑更為妥當,相關上訴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審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被告人劉某適用緩刑更符合相關刑事政策,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5)深寶刑初字第334號刑事判決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及第三項對原審被告人劉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5)深寶刑初字第334號刑事判決對原審被告人劉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武文芳
審判員李輝
代理審判員張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迪(兼)